• 首页>范文 > 范文
  • 露天采矿安全承诺书范文

    . 露天矿山安全标语/

    1. 比地下宝藏更珍贵的莫属人的生命!

    2. 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

    3. 安全保健康,千金及不上。

    4. 安全不离口,规章不离手。

    5. 安全第一,比那一百个产量第一更重要!

    6.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7. 安全第一记心头,生产一步一层楼。

    8. 安全多下及时雨,教育少放马后炮。

    9. 安全好,烦恼少,全家幸福乐陶陶。

    10. 安全花开把春报,生产效益节节高。

    11. 安全来自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12.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1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14. 安全生产,生产蒸蒸日上;文明建设,建设欣欣向荣。

    煤矿安全保证书

    安全生产保证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我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做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压力感,实现安全生产,我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安全意识、明确不安全隐患、熟知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2、坚决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绝不玩忽懈怠、绝不麻痹大意、坚决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与安全防护用品。

    3、真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时时提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安全位置,履行安全责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5、坚持按章操作,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不给事故以可乘之机;

    6、多留心、勤观察、善思考、严把关,就能够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筑牢安全防线。

    7、特种作业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8、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指导书规定作业,服 从单位领导的管理,杜绝违章行为。

    9、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管理,杜绝“三违”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承诺愿接受公司和区队的任何惩罚。

    那位大虾能给我一份煤矿安检员安全承诺书范文啊,急

    安监员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我代表本部门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二、全力搞好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抓好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安全闭环管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三、全力协调专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本专业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为矿井安全生产奠基。

    四、杜绝违章指挥,主动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严查岗位日常行为规范,做好专业管理工作。

    五、认真做好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详细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承诺期限: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一月

    露天矿山道路运输作业安全要求有哪些

    露天矿山道路运输作业安全要求如下:(1)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夜间装卸矿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2) 自卸汽车进入工作面装车,应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0。

    5M以外,防止挖掘机回转撞坏车辆。 (3) 装车时,发动机不准熄火,关好驾驶室车门,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禁止检查、维护车辆。

    (4) 装车后挖掘机司机或指挥人员发出信号,汽车才能驶出装车地点。(5) 禁止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严禁空挡滑行。

    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能离开,必须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 (6) 机动车辆在矿区道路上宜中速行驶,急弯、陡坡和危险地段应限速行驶。

    (7) 正常作业条件下同类车严禁超车,前后车应保持适当距离。(8) 雾天和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不得小于30M。

    (9) 视距不足20M时,应靠右暂停行驶,但不得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 (10) 冰雪和雨季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40M;禁止急转弯、急刹车、超车或拖挂其他车辆。

    (11) 汽车在靠近边坡或危险路面行驶时,要谨慎通过,防止架头倒塌和崩落。生产干线、坡道上禁止停车。

    (12) 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前,司机应减速瞭望,确认安全方可通过。 (13) 卸矿地点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

    挡车设施的髙度不得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40%。(14) 汽车进人排卸场地要听从指挥,卸完后应及时落下翻斗,务必确认翻斗落好后方可动车,严防翻斗竖立刮坏高空线路和管道等设施。

    (15) 自卸汽车在翻斗升起与落下时不准人员靠近,卸载工作完毕后应将操纵器放置空挡位置,防止行车时翻斗自动升起引起事故。(16) 自卸汽车严禁运载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准载人。

    禁止在运行中升降车斗。(17) 要加强机动车辆的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机动车前后车灯正常,刹车灵敏可靠。

    露天开采的安全技术规程

    露天开采的安全技术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露天开采、水力与挖掘船开采中的采掘、运输、排土、防排水与防火、电气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设计、建设和生产。 本标准不适用于饰面建筑材料露天矿山。

    2 引用标准 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12141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 13349 大爆破安全规程 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J 70 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A 53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opencast 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露天矿山。 4 管理 4.1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级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队伍或专职安全人员。 4.4 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和通风、防尘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作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4.5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h的安全教育,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矿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6 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7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 4.8 露天矿开采,应具有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各种实测图以及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篇,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4.9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4.10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11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矿山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4.12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4.13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训练。 4.14 矿山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 基本规定 5.1 矿山所有安全、防尘、排水设备和设施及所有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科(处或室)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5.2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5.3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必须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4 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都必须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5.5 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则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不得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m(如道路有侧沟时,其与侧沟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5.6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