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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物发行资质范文

    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

    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出版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形成了一个以国有书店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购销形式的图书流通体系。

    图书发行行业不仅是流通领域的一项产业,更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图书发行工作既是一项宣传教育工作,又是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精神食粮的服务工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图书发行工作的行业特点要求图书发行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为提高图书发行员队伍整体素质,建立稳定、良好的图书市场秩序,根据《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1996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以及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89〕新出发字第991)文件精神和劳动部关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图书发行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鉴定对象 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等从事图书批发、零售工作的人员及其他自愿参加图书发行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图书发行员)》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图书发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新闻出版)》和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的统一教材,分别确定初、中、高三个等级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内容。 四、鉴定方式 针对初、中、高级图书发行员的不同鉴定要求,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

    理论知识要求采取笔试闭卷考试方式,操作技能要求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两项考核均及格为本等级鉴定合格。

    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五、组织实施 图书发行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劳动部、新闻出版署统一领导下,按照《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为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和证书的严肃性,对图书发行员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证书、统一印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书店图书发行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

    私营、个体书店(摊)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19 1号)文件执行。 各地区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负责考务和鉴定工作。

    六、职业资格 经考核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发行员,即获得图书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图书发行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发行员,即获得图书发行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开业。 申报图书发行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考核鉴定。

    七、监督检查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且已从业多年的人员,限期参加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从2000年起,图书发行员必须持证上岗。

    根据《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89〕新出发字第991),县级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机关审核私营、个体书店(摊)开业申请时,对没有获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不予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办理图书发行人员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图书发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定期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违反国家关于图书发行有关法规和规章,参与“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以及严重违反图书发行职业道德者,不得授予图书发行员资格证书,并永远不得从事图书发行工作;获得资格证书后有上述行为者,由新闻出版和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八、工作要求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鉴定机构应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对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图书发行员的资格鉴定工作要积极提供指导与服务。

    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共同做好图书发行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断提高图书发行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图书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是什么

    是出版局统一组织的,考试、报名由当地的人力资源局负责管理。

    出版物发行员国家职业标准: 一、基本要求: 1.职业道德。 2.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3.职业守则。 4.自觉遵纪守法,坚持“二为”方针。

    5.追求优质高效,全力奉献精品。 6.崇尚敬业爱岗,提倡自重自尊。

    7.注重勤俭办店,实行规范经营。 8.讲究文明服务,交易公正平等。

    9.重视客户利益,言行诚实守信。 10.努力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

    11.学习现代科技,勇于开拓创新。 二、基本理论知识: 1.出版基础知识。

    2.出版物发行基础知识。 3.出版物市场营销和经营管理基础知识。

    4.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

    出版物发行职业资格考核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出版物发行职业资格考试你可以咨询当地的新闻出版局,不是很难考的。

    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都需要什么

    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如下: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各区新办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2、验资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租赁协议;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7、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扩展资料: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发行职业资格考核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出版物发行职业资格考试你可以咨询当地的新闻出版局,不是很难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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