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范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涉及哪几个管理环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现状。根据2012年部门决算数据,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14.77万亿元,扣除负债后净资产总额9.60万亿元,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约占全部国有净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
从资产构成看,流动资产占43.30%,固定资产占47.60%,对外投资占1.93%,无形资产占0.54%,其他资产占6.63%(见图6.2。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制度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财政局产权企业外经股 二、责任人 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力行使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衡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发[2010]25号和《雁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受理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及经营性资产收益的管理; (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使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办理程序 (一)资产配置 1、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政状况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2、车辆配置。单位申报换购车辆资料、主管部门意见、市控购办初审、报国有资产小组审核批准到区控购办、办理相关控购手续 。
(二)资产调剂 对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等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三)资产使用 单位提出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方式的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到财政资产部门办理手续。
(四)资产处置 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到财政资产部门办理手续。 (五)资产清查 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制订资产管理办法,督促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业务。
六、实施要求 (一)严格按程序办事。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规范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七、监督检查 (一)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二)通过公开、公示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参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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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是缺乏规范的购置、保管和使用制度,在管理上无章可循。在审计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单位只重视购置,不重视日常管理,这些单位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资产的领用、保管无健全的台账或记录,无定期盘点制度。
二是没有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财务会计资料无法真实反映和有效控制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审计中发现一些单位账面只反映固定资产总值,没有记载明细资产的实物数量及其价值,由于固定资产实行原始计价一贯制的办法,单位会计无法确认盘存资产数量的多与少、及其价值的增与减,账面资产总值失去了对实物的控制。
三是私下交易、长期滞留账外或被借用。审计中发现有部分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主动或被动地与被征收对象达成默契,以对方提供的实物,如基建工程材料、摄像器材、小汽车、空调、笔记本电脑等,抵顶行政事业性收入,这些资产长期滞留账外或被借用,逃避了正常的监督检查。
四是对固定资产租赁收入的监督形同虚设。审计中发现有些单位出租部分办公用房,收入未全部进账,直接抵项了账外的单位招待费、福利费支出,财会部门对本单位租赁收入的应收数、已收数、欠收数,均无完整的台账或记录,会计监督失控。
五是会计核算不及时。 一些单位资产重新评估后发生了增值、减值变化,会计未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导致账物脱节、资产存量不清。
甚至还有一部分单位建造的办公楼、教学楼,已使用多年,但该项工程支出仍挂在“在建工程”和往来账户中。 为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杜绝可能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我们建议: 一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责任机制,实行单位主要领导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
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 二是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为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促使各单位“一把手”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保管、使用、维护和盘存等制度。
把国有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 三是大力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要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作为监督的重点,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再结合你们本单位的一些实际情况,润润色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主管 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管理职能,并委托和授权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配置和调剂。 考虑到我部部属事业单位管理层级较多的情况,为了明确各层级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实行国有资产分级监管。
农业部对财政部负责,三院本级、直属垦区本级及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对农业部负责,三院、直属垦区所属单位对三院、直属垦区本级负责。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我部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管理:对基层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上授予了一定审批权;对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和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农垦总局,将其本级作为基层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授予和其他事业单位一样的管理权限,同时,作为一个层级的管理机构,授予其一定的资产审批权,审批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处置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财政局产权企业外经股 二、责任人 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力行使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衡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发[2010]25号和《雁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受理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及经营性资产收益的管理; (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使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办理程序 (一)资产配置 1、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政状况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2、车辆配置。单位申报换购车辆资料、主管部门意见、市控购办初审、报国有资产小组审核批准到区控购办、办理相关控购手续 。
(二)资产调剂 对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等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三)资产使用 单位提出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方式的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到财政资产部门办理手续。
(四)资产处置 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到财政资产部门办理手续。 (五)资产清查 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制订资产管理办法,督促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业务。
六、实施要求 (一)严格按程序办事。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规范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七、监督检查 (一)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二)通过公开、公示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制度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财政局产权企业外经股 二、责任人 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力行使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衡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发[2010]25号和《雁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受理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及经营性资产收益的管理; (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使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办理程序 (一)资产配置 1、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政状况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2、车辆配置。单位申报换购车辆资料、主管部门意见、市控购办初审、报国有资产小组审核批准到区控购办、办理相关控购手续 。
(二)资产调剂 对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等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三)资产使用 单位提出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方式的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到财政资产部门办理手续。
(四)资产处置 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到财政资产部门办理手续。 (五)资产清查 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制订资产管理办法,督促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业务。
六、实施要求 (一)严格按程序办事。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规范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七、监督检查 (一)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二)通过公开、公示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