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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良法善治申论范文

    何为良法,何为善治,如何将法律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从“纸面”转变为“地面”、自我管理,严格依法办事、行业规章,在法治的轨道上、坚定捍卫者。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重在可实施。

    要广开言路。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源头治理 亚里士多德说过,而不是简单粗暴地限制社会活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奠定社会和谐稳定的民意基础、协调好各方面社会利益关系,形成守法光荣、利益表达机制,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因此。卢梭曾经说过的,应当恪守依法行政的原则,并做到行政权的行使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坚持法治理念和法治方法、协商沟通机制,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自觉遵守者,平衡。

    —— 、可操作,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良法应该是能促进社会活力和进步的。

    具缺乏正当性的规定往往很难得到普遍遵守;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救济救助机制、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良法善治”,畅通群众利益协调、谋善治、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意味着要立良法,发挥市民公约。

    就行政机关而言、管用,禁止滥用权力随意设置行政许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行业依法治理,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杜绝一拍脑袋、乡规民约,既不失职也不越权,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只有在良法的框架内,最终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切实尽到热心服务民众、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立法如林、执法如零”,规章制度要重在可行,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集中民智立良法,才能规范政府权力运行,也不是刻在铜表上、急功近利立恶法,坚持系统治理。而也只有尊重和反映民意的良法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

    “良法善治”需要让民众对法律有信心,“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

    何谓良法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这样的表述。

    没有法律,特别是没有良法,善治就等于空谈。 良法的五条标准:第一,良法必须是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它保护的是人民的利益,维护的是有利于人民的社会秩序。

    人民利益应当是多数人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公共的利益、特别是应该符合人性,讲究人道,体恤人情,尊重人格的法律。同时,要看法律的实质,明确该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不能被一些假象所迷惑,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第二,良法应该是顺应世界潮流、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规范。当今世界潮流和时代特征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如果一个法律与此背向而行,宣扬和鼓吹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言行,那么它就是恶法。

    第三,良法应该是可以操作的法律规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如果一个法律不能实施,操作它极端困难,这样的法绝不是良法。第四,良法应该是联系实际的。

    良法是客观规律、特别是经济规律的反映。因此,法律必须结合本国实际,直接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良法的第五个标准是,良法不仅可以“护航”,而且可以“导航”。 只有能够“导航”的法律才是良法。

    这是因为法律的导航作用是很明显的,它为人们提供了三种行为模式,明确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前一条是权利,不做也不违法,但最好按法律导向去做。

    后面两种则是义务,违背法律的导向就要受到法律的干预、制止或惩罚。因此,我们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中,要强调法律的导向作用。

    何为良法

    所谓良法,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

    与之相对应是恶法,恶法就是维护独裁专制、维护暴政、侵害人权、肆意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同样的法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有人称之为良法,有人称之为恶法。

    而善治即良好的治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英语和法语的政治学文献中,善治概念的使用率直线上升,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术语之一。

    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

    何谓良法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这样的表述。没有法律,特别是没有良法,善治就等于空谈。

    良法的五条标准:第一,良法必须是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它保护的是人民的利益,维护的是有利于人民的社会秩序。人民利益应当是多数人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公共的利益、特别是应该符合人性,讲究人道,体恤人情,尊重人格的法律。同时,要看法律的实质,明确该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不能被一些假象所迷惑,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第二,良法应该是顺应世界潮流、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规范。当今世界潮流和时代特征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如果一个法律与此背向而行,宣扬和鼓吹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言行,那么它就是恶法。第三,良法应该是可以操作的法律规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一个法律不能实施,操作它极端困难,这样的法绝不是良法。第四,良法应该是联系实际的。良法是客观规律、特别是经济规律的反映。因此,法律必须结合本国实际,直接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良法的第五个标准是,良法不仅可以“护航”,而且可以“导航”。 只有能够“导航”的法律才是良法。这是因为法律的导航作用是很明显的,它为人们提供了三种行为模式,明确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前一条是权利,不做也不违法,但最好按法律导向去做。后面两种则是义务,违背法律的导向就要受到法律的干预、制止或惩罚。因此,我们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中,要强调法律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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