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材料范文公司名义
报案材料怎么写
关于王一、吴横相互勾结涉嫌诈骗犯罪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白云,女,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工,住XX市XX路XX号院。
联系电话:131XXXXXXXX
犯罪嫌疑人:王一,男,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XX市XX县XX乡XX村。
犯罪嫌疑人:吴横,男,1979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址河南省XX市XX县XX乡XX村,电话:137XXXXXXXX。
一、王一虚构借款事实,隐瞒真相,恶意诉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骗取十三万巨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王一于2007年3月27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我(报案人),要求我返还借款十三万元。我深感惊讶!到现在为止,我根本不知道此人是谁,怎么谈得上向其借款?诉状中所称我为了做生意急需用钱更是无中生有,我有自己固定的工作,哪有时间和精力去做生意?我自己有稳定的收入,又天生不会做生意,干嘛要借巨款去冒险?况且,要借钱的话,我有父母、哥哥,还有那么多亲戚,都很富裕,我会向一个无亲无故的人去借钱吗?另外,如果约定利息为一分,为什么不在欠条上注明,反而要口头约定?
王一虚构借款事实,欺骗法院,意图诈骗十三万巨款,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王一受吴横指使,合谋诈骗。
吴横一定与王一有着不可告人的“约定”,王一据以起诉的欠条一定来自吴横,因为我曾因离婚之事而给吴横签写过一张十三万的欠条。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我与吴横有短暂的婚姻,由于结婚前未给家人打招呼就唐突地办理了登记手续(2006年1月11日办的结婚证),这桩婚姻遭到了全家的反对,家人以要断绝亲情关系要我与吴横离婚,迫于维护家庭关系,不想失去亲情,我就与刘协商办理离婚的事,当时只想在形式上与刘离婚,刘要求说:“你给我打个借条,以证明你不是真想离婚,以后还会和我在一起。”我未加思索便说:“可以啊,打多少?10万行吗?”他说:“10万不太像,加个零头,13万吧。”出于玩笑心理我就按他的要求出具了一张13万的欠条。(具体日期我记不太清楚,可能是在办离婚手续当天打的)
我们于2006年2月17日办了离婚手续,这样我们在结婚一个月多月后就离了婚,离婚后我们还在一起生活。十几天后(2006年2月29号)我对打欠条的事后悔了,就向他索要欠条,刘以欠条丢失为由不给。我说:“如果丢了你给我打张收到条吧,不然我们现在就分手。”他就在当天亲笔给我书写了一张收到还来欠款13万的收条,上面签了他的名字并用右手的食指按了四个手印。没几天,他故意让我发现了那张“欠条”,又故意在我面前把那张“欠条”当场撕掉。以此为由让我将收到条还他,我想他不会那么卑鄙的会留一张真的欠条吧,所以就把原件还给了他(我复印了一张,复印件见附件1),他当场销毁。
在与刘后来生活的几个月期间,发现他懒惰,并且不务正业,负债累累,于是在2006年的8月份和他结束了同居关系。这时,他打电话给我让我和他和好,遭到了我的拒绝。他就在2007年的1月底拿欠条的事威胁我,并且找律师(好象叫“小辉”)和我协商这13万欠条的事,因为借款事实根本不存在,所以我拒绝调解。后来我打电话给他,却找不到。2月份的一天,他主动的给我打电话,我想知道他的想法,所以就用手机对通话进行了录音(见附件2),该录音可以证明“欠条”的事是发生在我和吴横之间的,跟王一没有任何关系,另外借款也是不真实的。
2007年4月10日我接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吴横以这张欠条的原件与王一合谋,以王一的名义共同诈骗我的巨额钱财,因为如果以他自己的名义任何人也不会相信他可以拿出13万给我(据我所知我们结婚前他已经欠了他舅舅、他姑姑、他朋友尚XX、还有他们村里的很多人多少不等的欠款,可以说早已负债累累,哪有钱借给别人啊)。
以上事实证明吴横与王一虚构借款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巨额财产为目的,意图欺骗法院,骗取巨额财产。这是吴横与王一的阴谋,是他们狼狈为奸,合伙诈骗的犯罪行为,请求贵局将二人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区公安分局
报案人:白云(本人签字)
2007 年X月XX日
我需要一份诈骗罪报案材料范本,不知道要怎么写
报案材料
XX公安局刑警大队:
我叫XX,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住址XX,现住XX,工作单位XX,联系电话XX。
XX年XX月XX日XX时(以下为案件经过)。
为避免更多的人受骗上当,我请求XX公安局刑警大队尽快调查处理,并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
时间:XX年X月X日
以公司名义起诉个人在法院立案时需要什么资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的基本要求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具体、清楚,诉讼请求明确合法,并应当在起诉状中简明陈述案件事实及起诉理由。
如果是公民个人起诉的,应当在起诉状落款处由起诉人签名,如果是由公司法人单位起诉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立案手续时,起诉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法院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证据材料
办理立案手续时,还得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列号。
扩展资料: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立案
合同诈骗案的报案材料有哪些
1、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2、提供涉嫌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
3、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 4、收受受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请尽量提供逃匿的依据。
如关闭通讯工具,转移货物、货款,搬迁住所等证明本材料等。 5、提供涉嫌人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依据。
如:留下的书写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假身份证、刊登虚假广告的报刊、杂志等。 6、涉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
如来信、电报等各种材料等。
合同诈骗案报案材料有哪些
合同诈骗案报案材料如下: 1、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2、提供涉嫌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
3、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 4、收受受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请尽量提供逃匿的依据。
如关闭通讯工具,转移货物、货款,搬迁住所等证明本材料等。 5、提供涉嫌人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依据。
如:留下的书写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假身份证、刊登虚假广告的报刊、杂志等。 6、涉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
如来信、电报等各种材料等。
合同诈骗罪经侦报案,立案的材料及流程是怎样的
一、合同诈骗罪是公诉案件,案件流程大致如下:
1、受害人需要向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
2、报案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报案材料,警察审核以后符合立案条件便可以立案;
3、立案后公安机关便进行侦查以确定事实和收集证据;
4、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便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5、检察院受到材料后会审查起诉,经审查若构不成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不满足或证据不足等情形)便不提起公诉,若初步认为构成犯罪变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6、提起公诉后,最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的材料一般包括:
1、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
2、受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涉嫌诈骗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
3、提供涉嫌人进行诈骗的事实材料,如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一般涉嫌人会留下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
4、提供证明诈骗的危害后果的材料。如受害者已经履行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造成相应损失的,提供损失结果的证据。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如双方在来往中的邮件,书函等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扩展资料: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