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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院被投诉回复范文

    医护人员被投诉,怎么写情况说明

    具体的单位情况说明可以参照如下要求:

    单位基本情况报告表 1.法人单位名称: 2.法人单位代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注册地址: 5.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6.企业经济类型:(在要选的类型后边打钩就好了) 内资企业:国有 集体 私营 有限责任 股份合作 股份有限 其他 外资企业: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7.注册资本: 万元 8.正式经营时间: 年 月 日 9.经营范围: 10.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 登记注册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2145436356543656336(公司的注册号) 民政部门 有就填,没有不填 地方税局部门 税务登记号 其他 有就填,没有不填 是否民办非企业:1、是 2、否 注:选其他,请注明批准机关。 11. 执行会计制度类别: 企业会计制度 12. 从业人员数:合计 人,男 人,女 人(这里是比较重要的,你们公司实际有多少人参保就要写多少人。) 本公司承诺所报告情况属实,对其真实性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医疗事件投诉举报格式怎么写

    医疗违规事故投诉书范本

    投诉人x ,女,46岁,x牧场职工,住x市x区----------联系电话:

    被投诉科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耳鼻喉科、急诊科

    我是患者xx的女儿。我父亲xx今年77岁,x省x县x农场离休干部。2005年9月1日我父亲因感觉耳朵内有沙沙响声并伴有轻微疼痛,来到xx医院耳鼻喉门诊看病,门诊医生给开了一盒新康泰克服用,服药后未见效果。9月6日患者又来医院复查,值班的一位姓桂的医生诊断是患有老年性神经耳聋和中耳炎,建议输液治疗,并给开了10天的药液。当日下午输液后回家,患者自感身体不适,晚上出现发烧、恶心、头痛、浑身无力等症状。

    次日,我父亲又来到医院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出现神志不清等严重的不良反应,被送到急诊室抢救,急诊室医生确定病因是脑梗塞,经家属同意患者被送进xx医院老干部区住院治疗,住院后我父亲始终未见根本性好转,现在已经生命垂危。

    我父亲原本身体健康,平日非常注意锻炼身体,喜爱户外运动,住院之前经常自己骑自行车到x、x等地郊游。9月1日和6日都是自己到医院看病的,而且,9月6日自己从xx的住处步行到医院,9月7日身体出现不适的情况下,还能自己单独到医院输液,可见平时老人身体状态很好。治疗之前我父亲只有耳疾,按常理,经过治疗应当症状减轻,而事实却恰恰相反,我父亲在输液治疗的当天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第二次在输液当时更是生命垂危。把患有小病的人转眼之间治成了濒死之人,这绝对不是正常的治疗结果,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整个治疗过程存在用药不当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医疗规程的行为。为此,我请求主管部门迅速展开调查,查清事实真相,明确被投诉科室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此致

    xx医院领导

    投诉人(签名):

    x年x月x日

    医院投诉分析怎么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客观、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还关系到改进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管理”。

    国务院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它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较以前相比更为公开、公正、公平,但通过几个月的实践,笔者认为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处理,否则有可能使医疗事故的处理陷入以前的尴尴境界。 下面笔者主要结合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析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 《条例》规定:市级医学会或省辖县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上述法规和规章是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它们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定性为“鉴定结论是事故处理的依据,再次鉴定结论的效力高于首次鉴定结论”。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不应受其约束。

    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形式,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核认定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利,诉讼的本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都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虽然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理由分析和结论,如不能使法官形成事实的内心确信,仍然不能据此认定事实。同时,鉴定是一种科学认识活动,认识的结果是否正确取决于人们对认识客体本质和规律的把握程度,而不是认识主体级别的高低和权威的大小,规定上级鉴定结论的效力优于下级鉴定结论是违反认识活动的科学规律的。

    再次,《宪法》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任何个人、组织和团体不得干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不经审判人员的判断必须遵守,无异将审判权交给了医学会。因此,《条例》的规定超出了法律对法官的职责要求,人民法院不应受其约束。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效力 《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经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组织原医学会重新鉴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再次鉴定。 该规定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法律效力不高、当事人的救济不完善,从而影响解决纠纷的效力和公正性,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鉴定只能先选择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而受当地医疗资源的影响,排除了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老子给儿子鉴定”的嫌疑,但产生了“兄弟之间的鉴定”的嫌疑,影响了鉴定的公正性;2、再次鉴定的医学会鉴定不仅延长了解决纠纷的时间,而且仍然摆脱不了“老子给儿子或兄弟之间鉴定”(而且多了医学会间的老子或兄弟关系)的嫌疑;3、再次鉴定会增加当事人及医疗资源的浪费,我们完全有理由让专家们省出时间为更多的病人服务。

    因此,笔者建议:1、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和技术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人民法院负责专家鉴定组的组织和鉴定方案的实施,专家鉴定组和医学会的具体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负责;2、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便民、经济、照顾患者意见等原则)选择医学会的专家库组成专家鉴定组,不受医学会级别、地域的限制;3、对于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鉴定结论除法定可重新鉴定的外,不再组织重新鉴定,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弥补有缺陷的鉴定结论。 三、鉴定过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条例》和《暂行办法》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和鉴定过程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及各地医学会的具体操作中仍有些作法与法律规定和《条例》规定的原则有矛盾,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对鉴定人员的回避权利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合法。

    主要表现在:(1)决定回避的主体与法律规定相悖。《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而《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医学会的实际操作是由医学会作出决定;(2)提出回避的时间规定不完善。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人员的回避申请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暂行办法》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提出的规定,且实际抽取的专家是谁当事人不知道,对于事后当事人知道回避情形的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因此,。

    发生医疗事故向卫生局投诉范文

    投诉书被投诉单位:XXX医院投诉人或者患者:XXX,女,身份证号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投诉事实和理由 患者于XX年XX月XX日XX点左右入住XX医院待产,经该医院检查心电图、B超、验血、验尿等各项指标均正常(述入院情况及治疗情况)。

    质疑:在XX点期间,;XX医生用XX药后,出现XXXXX反应。经和该医生反映,XX医生说没事(述说质疑情况) XX医生在用药出现反应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做处理或者转院,浪费黄金抢救时间,作为一名医生,无法对病人的病情发展作全面的研判,并作出有效的抢救措施,当值医生的不负责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该事故的发生,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身心的折磨。

    严重质疑当值医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投诉人:XXX 年月日。

    发生医疗事故向卫生局投诉范文

    投诉书

    被投诉单位:XXX医院

    投诉人或者患者:XXX,女,身份证号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投诉事实和理由

    患者于XX年XX月XX日XX点左右入住XX医院待产,经该医院检查心电图、B超、验血、验尿等各项指标均正常(述入院情况及治疗情况)。

    质疑:在XX点期间,;XX医生用XX药后,出现XXXXX反应。经和该医生反映,XX医生说没事(述说质疑情况)

    XX医生在用药出现反应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做处理或者转院,浪费黄金抢救时间,作为一名医生,无法对病人的病情发展作全面的研判,并作出有效的抢救措施,当值医生的不负责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该事故的发生,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身心的折磨。严重质疑当值医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投诉人:XXX

    年月日

    患者对医生的投诉书

    给你个例文看看吧,支持你投诉! 投诉书 我因2000年9月、2004年10月两次在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剖腹取胆总管、肝内胆管结石手术,两次都留下后患。

    因此而发生医患纠纷,在双方私自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向垫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垫江县人民法院准许院方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于2007年7月15日作出司法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法正医过字〔2007〕第023号,现就“鉴定书”中结论分析提出如下质疑: 一、鉴定结论证据不足。 1、在鉴定询问时,鉴定机构对鉴定的所有依据没有质证 2、鉴定分析时,只采用了院方提供的有利于院方的病历,没有采用患者提供的依据及《鉴定陈述词》上的医学证据。

    3、证据不真实。“化脓性胆管炎”病症是院方私自切除胆囊后伪造的,而给出具的诊断证明病症是“慢性胆管炎急性发作”。

    此证据在鉴定询问时已提供。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时也提供了,并通过质证,院方及法院均认可。

    4、院方所作肝部结石检查的“CT”报告,鉴定所将这份报告销毁了。(因在鉴定询问举证时,我问鉴定人员殷利,病历里有没有“CT”检查报告?殷利翻了翻病历,回答有。

    而在“鉴定书”中没有提到这份重要的证据。而在一审开庭举证时,院方也没有举出此份证据。)

    5、在鉴定询问时,鉴定人员叶元熙问院方。2000年9月手术后作“B超”检查没有,2004年10月手术后做“B超”检查没有。

    院方回答没有。手术前给患者交代治疗方案及并发症、后遗症没有,院方说告知了。

    而叶问病历里面有无知情同意书,院方说没有。 作为剖腹取结石手术后,作“B超”检查,是证明所作手术是否取尽结石的重要证据,也是评估剖腹取结石成功与否的重要证据。

    而院方没有作“B超”检查这不是违反了治疗常规又是什么呢? 二、胆囊切除院方有过错。 1、切除胆囊院方没有尽带告知义务。

    违背了医疗法规及手术常规,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 。(手术前,我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我的胆囊我病灶。

    没有化脓,穿孔症状,没有结石。 3、不合符胆囊切除的4种医疗常规及危急生命安全的情况。

    4、胆囊具有储存浓缩排放胆汁的作用。直接参与调节肝内外胆道压力的作用。

    胆囊切除后,由于其肝脏排出的胆汁成分异常,容易形成新的结石,称再发性结石。(外科手术医师手册) “鉴定书”四页称:“胆囊切除”属未完全尽到术前告知义务。

    结论不客观准确,是根据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鉴定书四页切除病变胆囊的目的是去除再次产生结石的可能因素之一。

    这一结论是错误的。(1)胆囊根本没有病变(2)切除胆囊可防止自生结石没有医学科学依据。

    三、两次手术取尽结石没有证据证明。 1、《鉴定书》五页叙述:根据现有资料和目的医疗水平不能分析出造成宋步林形成原发性肝内外胆管多发性结石的原因。

    2《鉴定书》六页叙述……由于疾病的复杂性,特殊性所决定(复杂性,特殊性的依据是什么?)没有证据证明与两次手术存在在因果关系。目前医学对该病人的认识尚存在局限性。

    以上结论分析又以什么证据证明与前两次手术不存在因果关系呢?(医疗纠纷举证在院方) 四、“胆肠吻合术”手术失败。 “胆肠吻合术”的基础前提:祛除病灶和解除结石或狭窄。

    医院为什么要给我作“胆肠吻合术”呢?实际情况是在手术中,由于院方的医疗水平及设备所限,无法除尽肝内结石,采取的补救措施没有达到预先设想的排除遗留结实效果目的。(院方在回复已认可)结石未取尽的依据是院方告知的。

    我在给学校请假的“申请书”中已写了。(2005年3月2日) 五、销毁证据,承担责任。

    “CT”检查肝上结石的报告及“CT”片,是对院方不利的证据,鉴定所才将这份报告毁了,对于证据销毁,就应该承担医疗过错。 综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于难以鉴定的检测,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责任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责任证据的,应当承担响应的民事责任。

    所以《鉴定书》的结论严重证据不足,是一份不公正、不合法的鉴定,应予纠正。望上级部门对这种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的行为给予处理,还事实一个公道。

    此呈: 重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 投诉人:宋步林 200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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