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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合同终止范文

    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是什么

    (1)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2)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3)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都有哪些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 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

    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委托合同终止条件包括哪些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

    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

    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

    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委托人死后委托合同终止了吗

    要分情况对待,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死亡,委托合同终止。

    但如果当事人另行约定即使有死亡委托关系仍不消灭,可以依照此约定继续接受委托。还有一种不因委托人死亡而终止的情况是,如果委托合同的终止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合同不能终止,受托人还应当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例如委托人死亡,委托人的继承人有时因远在外国,一时不能赶回来,如果受托人不继续处理其事务,势必使委托人的继承人发生损害。受托人应继续处理至委托人的继承人能够接受时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终止有哪几种情况

    1。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 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 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

    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终止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合同)将-----(以下简称园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现因甲方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新物业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原合同,现就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原合同终止时间 原合同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

    二、交接工作 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乙方与新物业公司应当做好如下交接工作: (一)资料交接 乙方撤出园区前,应当向新物业公司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原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园区及房屋面积清册; 5、接收甲方委托,作为签约主体代为和购房户、承租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资料移交完毕后,移交和接收双方须签字认可。

    (二)设备交接 新物业公司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乙方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新物业公司和乙方签字。

    新物业公司和乙方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三)费用交接 将预收的交接之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接收甲方委托代为收取的且并未向甲方返还或交缴的租金、停车费、水电费以及其他收费移交给新物业公司,由新物业公司签收(如有欠款应当移交欠款户名单)。

    (四)物业管理用房 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新物业公司,由新物业公司签收,乙方应保证将该房屋恢复原状,或以甲方认可之现状移交。 三、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及时办理物业交接给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物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后,甲方仍保留对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期间违反原合同约定之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过甲、乙双方及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书壹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合同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委托合同终止条件具体内容有哪些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

    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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