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向法院起诉书范文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法律文书是什么
债权转让合同的纠纷,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人的权利,只是为了转让的权利,第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即债权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债权的第三人,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合同权利的转让,意味着合同的权利没有改变,权利被债权人转移至第三人。
债权人可以转让合同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所有转让合同权利,消除了原有的合同关系,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受让人作为三分之一人加入原来的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为了鼓励贸易,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应该允许债权人的转让。
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赋予其权利。但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贸易秩序,并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应限制权利转移的范围。
为了这个目的,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是不允许转让的权利,作出规定,一般原则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债权人的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例如,日本民法典中的第四百六十六项规定,对转让的权利,但其性质不允许转让,不在这一限制。
在台湾,中国,第二百九十四个规定的民法典,债权人必须转移到第三人。但下列权利要求不限于:(1)债权人的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给当事人;(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禁止扣押的权利。
债权转让合同的主要特点有什么?(1)债权转让不改变原债权的内容,但主体资格的变更为债权的主体资格,第三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取得债权。(2)债权人的权利转让合同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债权转让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只能及时通知债务人。
在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总结我国的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在下列情况下赋予其权利,如果发生纠纷,那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法律文书就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根据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的权利的第三人,变更合同内容,动摇合同为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有保护。 合同、劳动合同、合同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合同的权利。
例如,赠与合同的合同明确表示,将为农村地区的一所希望学校的建设,收件人的权利转移到其他人建立其他项目,明确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目的,损害的法律权利和利益的捐助者。因此,债权人不得根据合同的性质转让合同的权利。
关于债权债务的起诉和转让的疑问~
我们知道,如果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可能会出现第三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债权的所有权利,所以,受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债权人已经失去债权,是不能起诉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转移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
合同法规定是指狭义上的合同义务转移,即债务承担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权威正规债权转让起诉状的规范是什么
(一)债权转让和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合同的一方,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而赠与合同是基于产权和处分行为实施赠与人,一般没有原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债权转让的基础上,受让人必须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让与是债权转让后的债权转让,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并伴随着部分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权转让一般是一个原因,即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或其他关系,即受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二)债务的转让和第三方的履行。
之间的债务人应当指定第三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由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持有违约责任的第三人,当三分之一方违约和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 (三)债权和代位权的转让和撤销权的转让。
行使代位权和行使撤销权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当债务人在实施损害其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动行使债权或撤销原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和受让人所期望的结果,没有诉讼程序。
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这三个转让可以有人举三个不同的例子来加深我们的
债权转让;比如我欠你1000元,你就对我享有1000元的债权,现在你可以把该债权转让给你的弟弟,就是说我要向你弟弟清偿1000元,而不用向你还钱了。
同样是上面的例子,我欠你1000元就是对你负有债务,经你同意,我可以把该债务转让给我妹妹,让她还你1000元,我就不用还你了,这就是债务转让。 关于一并转让,比如我们之间有一买卖合同, 你卖给我一本书,800元,我要给你钱就是对你富有债务,同时我要拿到书,就是对你享有债权,现在我和你协商后,让张三(当然张三是同意的)你钱并得到书,就是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在诉讼中原告转让债权给第三人后,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经将债权合法转让的,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应当申请撤诉;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作为适格原告,可以决定是否重新起诉或与原被告协商解决。
一、原告债权转让后,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撤诉。
1、《民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1、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变更申请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 ,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诉讼中债权能否转让
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
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 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