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咨询服务登记范文
女职工维权知识答卷
一、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ب立即成立维权小组。
维权周活动落到实处。二、 深入开展法制教育ب增强女职工维权观念。
许多在岗、待岗女职工踊跃参加;当天到会场人数多达220人占公司女职工总数的50。我们还采取粘贴标语等形势1;在公司上下形成宣传声势ب营造维权氛围。
活动周期间共出横幅3条;小标语56条。妇女节活动剪影、图片等。
布置工作。为使维权进一步深入ب我们“女职工维权活动领导小组”深入项目部、分公司开展女职工维权普法教育。
认真组织女职工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劳动法》、《新婚姻法》发放宣传资料、图片及有关法规;并结合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开展维权讨论与分析。三、 积极推进维权行动切实为女职工办实事。
解决。例如有一位女职工离异多年小孩读初中自己身患慢性重病每年都列为总公司的重困户和公司的重点帮困对象。
但在机构改革中由于新上任的分公司领导不了解情况使其下岗每月仅拿三百多元的她根本不够支付医药费;更谈不上养家育儿。我们得知此事后及工作岗位的她;激动得热泪盈眶。
关心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为女职工做实事。我们在五月十三日-五月十四日期间开展女职工妇科普查。
权工作取得新得进展公司上下形成了良好的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氛围。工会的基本职能应主要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具体职能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而在这其中女工所发挥的作用和具有的意义是极为重要和不可或缺的。切实依法维护和保障女工合法权益,让女工的潜能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得到充分发挥,对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高素质女工队伍维护女工的根本利益是工会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工会作为女工的“娘家人”,要注意倾听女工的心声,尊重女工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把实现女工利益作为第一追求,真正做到从尊重、理解、爱护和关心女工的角度出发想问题、办事情、做工作,相信女工、依靠女工、为了女工,最广泛最充分地发挥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和谐共处的局面。
在发挥女性“半边天”积极作用的同时,要注重提高女工综合素质,增强她们的竞争能力。把女工素质提升与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创建学习型和谐家庭”等相结合,通过素质提升活动,促进女工学习、竞争、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号召女工开展团队学习、终身学习,使工作学习化、学习全程化,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女工队伍作出努力。二、强化自强精神,提高女性自身素质促进工会工作全面发展,要关爱女工,不断改善工作条件、优化生活环境,积极为女工排忧解难。
首先,要通过对女工的自觉、自主、自立、自强等个性心理品质的培养,促进女工的个性活力竞相迸发。其次,要通过建立学习型企业,对女工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学科的知识培训,促进其知识和理念的现代化,实现“智力投入”向生产力的转化。
在平日的紧张工作中,除关心女职工的工作、学习外,还要高度重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特别关怀一线工作的女性职工。如建立健康档案、跟踪治疗等。
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举办各种培训班,配合开展各类保健和心理讲座,促进女性职工树立科学的自我保健意识。重点实施女职工特病保险和建立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集体合同。
要充分发挥工会中女工代表的作用,组织她们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沟通反映了解女工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维护和解决她们的实际问题,少说空话,一片热忱,为女工们办实事。要积极探索和建立维权机制,搞好调研工作,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加强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并要加强监督制约,及时反映基层女工愿望,关心困难女工,做好送温暖工作,把发展好女工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只有这样,女工才能与企业和谐相处,以企业为荣,才能激发员工创业、创新、创造的活力。要结合创新家庭美德建设系列活动,积极开展“学习型家庭”、“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用丰富的文化活动促进女工特色创新活动,根据她们的需求和发展需要,寓教与乐,引导女工们把自己的工作岗位作为提升自我的着力点,开展以提高业务水准,业务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努力为女工们创造提高素质的竞争机制平台,充分调动女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
总之,要健全和完善工会女工组织,夯实自身建设的基础,提高女工维权的力度和水平。积极营造和谐氛围,创造和谐环境,建设和谐企业,充分发挥每一个女工的作用,尤其要让女工潜能得到充分发挥。
提高女工工作艺术,努力使工会女工干部素质与时俱进,适应工会女工工作创新和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女工组织自身建设,深入了解和把握女工工作面临的新变化和新情况,增强女工工作的有效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使女工组织成为学习型组织,使女工真正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开拓创新的新型群体,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认真贯彻落实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履行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妇女维权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
妇女维权婚姻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等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无效,按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妇女维权该找哪些部门
可以找当地妇联部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简称全国妇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
它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扩展资料: 妇联的职能与方针 1988年 9月第六次全国妇代会召开,规定了妇女联合会的基本社会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工作方针是: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妇女解放事业。
基本任务是: 1、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2、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3、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4、为妇女儿童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5、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为了保证妇女联合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保证妇女联合会在社会主义民主生活中发挥作用,参与立法,参与决策,保证妇女联合会在妇女儿童方面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中都设有妇女联合会的代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妇女儿童专门委员会或妇女儿童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法案和推动妇女儿童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依法监督社会各方面执行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