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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庄规划的投资细则范文

    某个村的新农村建设规划怎么写?急求!!!

    参考一下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发[2006]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发[2006]17号)精神,规范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试点),是指2006至2007年自治区在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的新农村建设试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南宁市及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的、专门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原则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确保效益。

    二、资金来源 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试点计划总投资160,419万元。资金来源包括: (一)争取中央补助资金19,039万元,占总投资的11.87%。

    (二)自治区补助资金43,264万元,占总投资26.97%。 (三)南宁市及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补助资金68,612万元,占总投资的42.77%。

    (四)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市场筹资 7,125万元,占总投资的4.44%。 (五)农民自筹22,379万元,占总投资的 13.95%。

    第六条 在自治区补助资金中,从自治区部门预算和专项基金中安排29,906万元,自治区财政专项安排13,358万元。 第七条 在自治区部门预算和专项基金安排中,教育部门负责安排694万元,科技部门负责安排100万元,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000万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3,000万元,建设部门负责安排182万元,交通部门负责安排15,486万元,水利部门负责安排7,324万元,农业部门负责安排200万元,卫生部门负责安排496万元,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安排33万元,体育部门负责安排165万元,林业部门负责安排1,026万元,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安排200万元。

    第八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筹措实行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要求和筹资数额,完成所承担的资金筹措任务。

    三、资金投向 第九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农村道路、水利、生态能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电信及其他公共设施共8大类23项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具体项目如下: (一)道路项目3项,总投资93,767万元。

    项目内容是建设通行政村四级水泥 (油)路、通屯(50户以上)水泥(油)路、屯内 (50户以上)道路硬化。 (二)水利项目4项,总投资41,812万元。

    项目内容是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立方米/s以上渠道节水改造工程、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万亩以上电灌站技改工程。 (三)生态能源项目2项,总投资6,480万元。

    项目内容是建设国债沼气池工程、一般沼气池工程。 (四)教育文化体育项目6项,总投资 6,215万元。

    项目内容是村级学校危房改造、完善村级完小寄宿宿舍、完善县级职校和技校农民培训设施、建设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村级综合文化活动室(含农科技术培训室)、建设村级体育活动场所。 (五)医疗卫生项目3项,总投资2,556万元。

    项目内容是建设完善31个乡(镇)卫生院、村甲级卫生所和计生服务室、补助困难农户修建家庭卫生厕所。 (六)广播电视电信项目3项,总投资 7,125万元。

    项目内容是广播电视入户、电话入屯、宽带进村。 (七)村屯绿化项目1项,总投资1,736万元。

    (八)村屯规划项目1项,总投资728万元。 四、资金分配 第十条 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资金额度,拟订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第十一条 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拟订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必须报经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项目资金不得随意调剂使用。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使用的,由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向上级对口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同意、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部门内项目间调剂使用,但不得跨部门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以县(区)为基本责任单位,实行任务、资金、责任、权力到县(区),各县(区)必须在自治区核定的总投资规模内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任务圆满完成。凡因违反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造成项目超支的,超支部分一律由。

    某个村的新农村建设规划怎么写?急求!!!

    参考一下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发[2006]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发[2006]17号)精神,规范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试点),是指2006至2007年自治区在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的新农村建设试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南宁市及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的、专门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原则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确保效益。

    二、资金来源 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试点计划总投资160,419万元。资金来源包括: (一)争取中央补助资金19,039万元,占总投资的11.87%。

    (二)自治区补助资金43,264万元,占总投资26.97%。 (三)南宁市及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补助资金68,612万元,占总投资的42.77%。

    (四)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市场筹资 7,125万元,占总投资的4.44%。 (五)农民自筹22,379万元,占总投资的 13.95%。

    第六条 在自治区补助资金中,从自治区部门预算和专项基金中安排29,906万元,自治区财政专项安排13,358万元。 第七条 在自治区部门预算和专项基金安排中,教育部门负责安排694万元,科技部门负责安排100万元,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000万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3,000万元,建设部门负责安排182万元,交通部门负责安排15,486万元,水利部门负责安排7,324万元,农业部门负责安排200万元,卫生部门负责安排496万元,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安排33万元,体育部门负责安排165万元,林业部门负责安排1,026万元,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安排200万元。

    第八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筹措实行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要求和筹资数额,完成所承担的资金筹措任务。

    三、资金投向 第九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农村道路、水利、生态能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电信及其他公共设施共8大类23项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具体项目如下: (一)道路项目3项,总投资93,767万元。

    项目内容是建设通行政村四级水泥 (油)路、通屯(50户以上)水泥(油)路、屯内 (50户以上)道路硬化。 (二)水利项目4项,总投资41,812万元。

    项目内容是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立方米/s以上渠道节水改造工程、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万亩以上电灌站技改工程。 (三)生态能源项目2项,总投资6,480万元。

    项目内容是建设国债沼气池工程、一般沼气池工程。 (四)教育文化体育项目6项,总投资 6,215万元。

    项目内容是村级学校危房改造、完善村级完小寄宿宿舍、完善县级职校和技校农民培训设施、建设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村级综合文化活动室(含农科技术培训室)、建设村级体育活动场所。 (五)医疗卫生项目3项,总投资2,556万元。

    项目内容是建设完善31个乡(镇)卫生院、村甲级卫生所和计生服务室、补助困难农户修建家庭卫生厕所。 (六)广播电视电信项目3项,总投资 7,125万元。

    项目内容是广播电视入户、电话入屯、宽带进村。 (七)村屯绿化项目1项,总投资1,736万元。

    (八)村屯规划项目1项,总投资728万元。 四、资金分配 第十条 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资金额度,拟订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第十一条 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拟订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必须报经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项目资金不得随意调剂使用。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使用的,由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向上级对口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同意、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部门内项目间调剂使用,但不得跨部门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以县(区)为基本责任单位,实行任务、资金、责任、权力到县(区),各县(区)必须在自治区核定的总投资规模内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任务圆满完成。凡因违反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造成项目超支的,超支部分。

    农村旧村改造政策

    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城区旧村(城)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07〕13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决定》(烟政发〔2008〕107号)、《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征购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烟牟政发〔2008〕50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区旧村(城)改造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旧村(城)改造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最终目的,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政府为主导,以里村为主体,吸引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大力推进和严格规范城区旧村(城)改造[以下简称旧村(城)改造],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旧村(城)改造,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提高村民生活居住质量的原则。

    通过规范化的旧村(城)改造,切实提高村民的居住条件,改善环境质量。 (二)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统筹考虑旧村(城)改造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考虑旧村(城)改造当前实际需要的同时,要按规定预留好发展用地。 (四)坚持整村改造的原则。

    旧村(城)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为目的,实施统一规划、整村改造,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 (五)坚持统一政策、依法改造的原则。

    在城区范围内实施旧村(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政策,不得各行其是;将旧村(城)改造纳入全区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从项目取得、建设、经营、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均须依法规范运作。 (六)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配套,高效能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旧村(城)改造的范围 第四条 旧村(城)改造指城区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养马岛北海岸线范围内的原行政村改造。短期内重点对北关大街、通海路两侧平房区实施整体连片改造。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第五条 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全部依法征收转为国有。 对村民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实行实物补偿(被拆迁村民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民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产(根据房屋产权证明标明的使用性质),安置楼房根据低层(1—3层)、多层(4—6层)、小高层(7—11层)、高层(12—18层)的建筑高度类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对平房按照1:1、1:1.15、1:1.2、1:1.3的比例无偿置换;对安置楼房建筑高度在19层(含)以上的楼房据实换算;类型不同的可互相换算。 (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未满20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多)胞胎、合法的两胎,每人按成本价增加30平方米的补偿标准;20周岁(含)以上适龄青年及已婚无房户按成本价每人(户)预留90平方米的住房。

    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户总面积(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低于9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补偿;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补偿。 按以上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含增加的系数部分),由村民按成本价投资,成本价包括建安成本、燃气和供暖投资。

    安置村民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政策规定的,超出部分由村民按市场价投资。 (三)补偿标准内(含成本价投资部分)的面积免收市或市以下行政性收费。

    补偿标准以内的村民回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免收契税。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最新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对村民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以规划部门提供的1992年地形图为准,地形图上有标注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值或安置面积;对1992年地形图未覆盖区域的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于1992年以前建成的,由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由专业评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值或安置面积。 第六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按人均商服用房5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宗地规划的商服用房面积不足以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足部分按人均住宅10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该部分房产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出租,所得收入主要用于为村民购置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也可用于弥补村民生活收入来源不足,但该部分房产不得对外出售。 第七条 若旧村(城)改造项目规划的建筑面积,扣除补偿部分,可出售部分的收入不能弥补开发建设成本的,缺口部分可用项目开发应缴纳的区级收取的行政性收。

    求重庆市村镇规划实施细则全文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

    建制镇是指按国家行政设立的镇。集镇,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包括行政区划调整中已被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农民新村)。 本细则所称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建成区和因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和集镇、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镇域规划和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其它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沿革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划、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工矿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区域。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交通布局及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它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建制镇和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定位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居住、工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 村庄建设的规划编制,应当根据不同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的规划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基础设施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对重点建设项目或重点地段的建设,应编制详细规划。 第七条 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建委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重庆市规划局备案。村庄建设规划需经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备案。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一书三证”管理制,即:“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一)审批流程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报建资料 1.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需提交资料:书面申请报告;计划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或预用地文件);国土管理部门的地质灾害评估意见;1:2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六份);工业项目和需作环评的项目应提交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易燃易爆项目必须持消防部门的选址意见;涉及到文物保护、高压电力、防洪控制、地上交通、河道岸线保护等,应提交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资料:《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总平面图及方案设计(平、立、剖面图);效果图;规划立案(通过评审的纪要或文件)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资料:市建委(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红线图;国土部门的用地手续;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图和施工图(含地勘)审查意见;消防、人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对施工图的专项审查意见;缴纳城镇建设配套费和规划综合费的凭证。

    4.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需提交资料:建设工程竣工。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未来中国农村会是什么样子?

    ----------回复:除了中国,我对全世界所有国家的耕地状况,和种植情况很不了解,我只能说中国。

    中国质量最好的耕地,集中在长江中下游平原,具体就是江苏全部,浙江一小部分,安徽一部分,这里是平原地区,温度好,水源足,灌溉便利,因为是平原,地下水丰富,挖河道也方便,

    但是山区不行,所以,这个地区,是最适合大规模,机械化种植粮食的地区,要保护,要优先种植粮食。类似的地方,在湖南,湖北的洞庭湖流域的平原,这些是最高质量的1级耕地。一年

    可能可以2熟,水稻小麦。华北平原也很好,但是温度差点,质量次点,一年2熟可能勉强。东北平原温度不够。也许能种点小麦。现在要做的是在质量最好的1级耕地上创办机械化农场,专门

    种粮食,作物的秸秆,可以做沼气---非常纯净的天然气,最优质的清洁能源。这些耕地上不能盖别墅,别墅只能在山脚下。请大家监督!

    四川,2湖,江西,浙江,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多丘陵,大块平原不多,但是温度好,有水源的地方,可以让农民承包,种植蔬菜瓜果。

    1级耕地上,尽量不办工业,工业可以安排在其他地方。请大家配合!

    能源也是来自农业,有了粮食可以搞养殖,有了养殖就有了有机肥料,有了肥料,就有了粮食和沼气。等于这个肥料,既可以种粮食,也可以做沼气。

    如此,我们中国,就可以非常富足!请大家努力!

    农村宅基地买卖中,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758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即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但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现象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存在,笔者(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何焕明)就广州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与趋势,结合中国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了宅基地上房屋或农村房屋买卖中的注意事项,供当事人受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得于冒风险购买农村房屋时参考,以便发生纠纷时将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7 实践中,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就房屋返还的意思是否一致,作出不同的判决: (二)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返还可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尊重双方的意思选择。 (四)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征地拆迁的处理。

    现实征地拆迁中政府及相关用地部门或单位一般只认可农村房屋的出卖人为征地拆迁的对象,并且也只认可按出卖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员的情况给予其补偿安置待遇。此时的纷争或者诉讼不再是无效合同房屋返还的问题,而是补偿安置利益的归属及其分配的争议问题。

    对此类纠纷,一般认为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2,根据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态,可以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安置利益为经济补偿,则可以由买卖双方分别取得补偿款,性质上是安置补偿款归出卖人,由出卖人以其中一部分对买受人予以补偿。

    如果安置利益是优惠购买安置房屋,则可以按安置房市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由双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给出卖人集体宅基地或者连带房屋的,则应当由出卖人给予买受人适当居住利益损失的补偿。

    从以上分析看,具体到购买农村房屋时,只要选择合适位置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细节做好充分的约定,是可以放心购买的,在遇到出卖人反悔请求解除合同时,买受人的利益也能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笔者遇到的案件,多数是当事人为减少费用自行协议的,没有第三方如公证处或律师见证,结果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居多。

    因此,笔者建议,买受人应当委托此类业务具丰富的律师见证,以保障十几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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