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申请书范文
追任革命烈士申请书格式怎样写
申请书是单位或个人向领导或有关单位部门提出要求、表达意愿的一种文书。
(一)申请书的类别 从使用范围划分,申请书可分为如下几类: 社会组织方面的申请。这种申请一般是指加入党派和社会团体的专用书信。
如入党、入团,加入民主党派或一些社会团体等。 工作学习方面的申请。
这类申请一般是指向单位提出工作、学习中的意愿的专用书信。如入学、退学、进修、工作调动申请等。
日常生活方面的申请。这类申请一般是指向有关部门提出生活需求的专用书信。
如结婚申请、困难补助申请、开业申请等。 (二)申请书的格式及写法 申请书属专用书信,故按书信的格式来行文。
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和署名日期构成。 1、标题 申请书的标题一般由申请内容和文种两部分构成,写在首页第一行正中。
2、称谓 在标题下空一至二行顶格写出接受申请的单位、部门、组织的名称或负责人的姓名,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3、正文 正文是申请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一般分为两部分。
前一部分通常阐明申请的原因和理由。加入组织的申请则写明个人情况、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还须表明对组织的认识以及加入动机。
后一部分则表明申请的具体愿望和需求。结尾处一般写上“此致—敬礼”之类表示敬意的话。
4、署名和日期。
烈士子女如何写申请书
填表单位:01姓名02性别 1男2女03民族照片04身份证号码05出生日期 年月日06证件号07户口类别 1农村2城镇 08户口簿上住址: 省市县(区)类别 (1)烈士子女 (2)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10证书持证人 11与持证人关系12 与烈士关系13 烈士牺牲时间及单位14抚养人15与抚养人关系批烈时间16健康状况: 1良好 2一般 3差17生活状况:1良好 2一般 3差18婚姻状况: 1未婚 2已婚 3离异4丧偶 19就业情况:1在职 2不在职20家庭情况:家庭人口 人,其中,①18岁(含)以下 人②60岁(含)以上 人21医疗保障方式: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商业保险5无22养老保障方式: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商业保险5无23住房情况:①房屋性质1自有2承租3寄住②房屋面积: ㎡,房屋间数: 间③是否危房1是2否24是否属于孤老:是否 25劳动能力:1具备 2部分丧失 3完全丧失26是否具有其他优抚对象身份:是否 27如第26项选择"是",请选填以下项目: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28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是否 29是否享受五保待遇:是否 30联系电话姓名认定依据(镇办民政办公室填写) 备注村(居)委会意见:转载请著名来自:(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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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范文网)公章:负责人:年月日镇(办)民政办意见:公章:负责人:年月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经审查:1、该同志符合(不符合)部分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身份认定条件,予以(不予)确认。2、符合(不符合)部分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身份条件,现批准(不批准)其享受生活补助。
3、每月补助标准为 元,从年月日执行。公章:负责人:年月日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 年月日此表一式两份,县、镇(办)民政各一份。
注:1、身份认定依据栏,相关原始档案资料,镇(办)民政据实填写。2、审核过程中,根据审核情况,由镇(办)民政办公室在内打"√"3、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栏第3项,仅对批准享受生活补助人员填写。
4、村(居)委会意见和镇(办)意见只填是否同意申报。
烈士申报
你看看这个是否能帮到你如果能的话那么请加分;反正如果不能的话那么也就无能为力啦。
希望顺利! 1、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革命烈士: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口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7、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分子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8、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查、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11、部队飞行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其中第5项的使用范围,在 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之后,才扩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按规定批准为烈士外,其他牺牲人员一般不能按此规定追认为烈士。
2、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条件集中作了阐述,计为12条。符合其中1至3条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审批,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批;符合4至11条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符合12条的,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批,其他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批。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符合1至11项条件的,申请追认为革命烈士均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未按规定的条件或法定机关审批的革命烈士,各级主管部门不予承认、登记,也不予抚恤和优待。
3、革命烈士的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自1980年6月4日起,一律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审批革命烈士。具体程序为:地方的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行文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申请批准为革命烈士。
军队的则根据死者的死难情节,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如何申请烈士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并按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扩展资料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
条例明确,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烈士。
烈士证补办申请书怎样写
找当地民政局民政部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我国革命烈士家属现在持有的烈属证很不统一,部分烈属证由于年代久远,已经破烂不堪,难以继续保存。
还有不少烈属,由于各种原因,已将证件遗失,或者从未领过烈属证。为了统一证件,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提高革命烈士家属的社会地位,经报国务院批准由我部统一印制了《革命烈士证明书》,并决定于一九八三年内进行换发和补发。
现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补证的范围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凡持有建国前人民军队或人民政权颁发的各种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以及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 人民解放军、内务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的,均凭所持证件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2.烈士直系亲属已将烈属证遗失,或者过去已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烈属待遇尚未发证的,参考《革命烈士英名录》经县、市人民政府或地、省民政部门审查属实,可以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3.烈士旁系亲属所持的烈属证,可留作纪念;根据优抚条例的规定,不再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二、发证的顺序1.属于换证的,原则上烈士直系亲属谁持有旧证,新证就发给谁。
2.属于补证的,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一项规定办理,即:“(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 不发。”
3.烈士配偶另行结婚的,只有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本人主动提出申请,才能换发或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4.烈士无父母、配偶,有子女多人的,在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时,可由其协商处理;协商不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习惯处理。
三、注意事项1.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使烈属(包括烈士的旁系亲属)、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重要意义,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同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
同时,对广大干部、群众要进行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对烈属要进行保持革命荣誉的教育,使他们继承烈士遗志,在“四化”建设中做出新的贡献。2.要逐户登记核实烈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籍贯、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参加革命时间、入党(团)时间、牺牲时间地点原因、已否编入英名录、烈属证颁发机关及时间、持证人的称谓及姓名,烈士直系亲属的称谓及姓名、年龄和现住址等,以便确认烈士身份及发证对象。
3.在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查,做好调查研究,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和烈士过继子女的确认,要经过调查核实,从严掌握。
4.对需要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直系亲属,如果分居多处,应领证的烈士直系亲属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要主动同其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进行联系,以防重复发证。5.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除按照民政部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启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办理外,还应注意:(1)用毛笔填写,字迹必须工整;(2)《革命烈士证明书》正文“壮烈牺牲”前面,牺牲原因的填法:属于因战牺牲的,可分别填写“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在抗日战争中”、“在解放战争中”、“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在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中”、“在保卫珍宝岛战斗中”、“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等;属于对敌斗争和因公牺牲的,可填写“在革命斗争中”;属于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牺牲的,可填写“因抢救人民生命”或“因抢救国家财产”、“因抢救集体财产”;属于病故经批准为烈士的,可填写“在革命工作中”;(3) 证明书正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下边的年月日,填写这次换证、补证的日期;(4)换证、 补证时间分别在备注栏内注明;(5)存根与证明书正文的骑? 齑π杓痈翘罘⒒?县、市人民政府) 的公章。
6.通过换证、补证,要建立烈士档案,将旧证、换证登记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装入档案袋,妥为保存。7.结合换证、补证工作,进一步检查落实对烈属的优抚政策。
凡应当优待、补助而未予优待、补助的,应予以补评;优待补助标准偏低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保证烈属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追任革命烈士申请书格式怎样写
申请书是单位或个人向领导或有关单位部门提出要求、表达意愿的一种文书。
(一)申请书的类别
从使用范围划分,申请书可分为如下几类:
社会组织方面的申请。这种申请一般是指加入党派和社会团体的专用书信。如入党、入团,加入民主党派或一些社会团体等。
工作学习方面的申请。这类申请一般是指向单位提出工作、学习中的意愿的专用书信。如入学、退学、进修、工作调动申请等。
日常生活方面的申请。这类申请一般是指向有关部门提出生活需求的专用书信。如结婚申请、困难补助申请、开业申请等。
(二)申请书的格式及写法
申请书属专用书信,故按书信的格式来行文。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和署名日期构成。
1、标题
申请书的标题一般由申请内容和文种两部分构成,写在首页第一行正中。
2、称谓
在标题下空一至二行顶格写出接受申请的单位、部门、组织的名称或负责人的姓名,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3、正文
正文是申请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一般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通常阐明申请的原因和理由。加入组织的申请则写明个人情况、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还须表明对组织的认识以及加入动机。后一部分则表明申请的具体愿望和需求。结尾处一般写上“此致—敬礼”之类表示敬意的话。
4、署名和日期
烈士申报条件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急
申报范围:
1、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2、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3、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4、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5、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6、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7、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办理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所需资料: 1、请示报告。家属写出书面申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向户口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追认烈士申请;2、牺牲情况的调查证明材料;3、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与歹徒搏斗遇害的,附公安机关对凶手的审讯记录、裁定书及有关调查材料;4、英模事迹的宣传报道材料;5、各级政府关于追认烈士的请示;6、填写烈士呈报表(一式三份)。
承诺期限: 市民政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