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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

    仅参考:

    今年以来,重庆市各地消防部队认真贯彻《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安全防事故工作,较好地保持了部队安全稳定,全市消防部队安全工作形势总体平稳,促进了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但从当前部队情况来看,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安全事故尤其是车辆事故仍有发生,表明当前部队安全防事故工作任务艰巨,压力很大。为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多发的势头,切实做好部队当前安全防事故工作,保持部队高度稳定,近日,重庆消防总队发出通知要求: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队安全防事故工作,是维护部队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切实贯彻总队在4月20日公安部消防局进一步加强春季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续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部队管理和安全防事故工作,按照《重庆市公安消

    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规定》和总队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安全工作责任人,认真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搞好教育,认真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当前,气温回升,气候变热,部队外出训练和参与灭火救援频繁,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体官兵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全体官兵安全防事故能力,真正形成人人、时时、处处、事事讲安全的良好氛围,提高全体官兵尤其是机驾人员安全意识。要结合当前工作任务和天气情况认真研究部署,深入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形势,强化检查、监督和指导力度,适时部署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消除安全死角。

    三、突出重点,做好事故防范工作。当前,各单位要着重抓好车辆事故、执勤训练和食物中毒事故的预防工作,要认真落实车辆检查、保养制度,严格车辆使用派遣手续,坚决纠正私自动用车辆、无证驾驶车辆以及开快车、违章驾车等问题。要强化驾驶员特别是执勤车辆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即使是在往返灭火救援现场途中,也必须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安全驾驶。其次要认真抓好训练事故的预防,在组织开展各种业务训练时,必须有干部到场组织,明确安全责任人,提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训练中要严密组织,严禁到有车流的场所开展体能和业务训练。第三要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防止各种传染病和流行病。第四要认真做好火场安全防护工作。对差缺的个人安全防护装备要尽快配齐到位,严禁不按规定着装进入事故现场,严防发生火场伤人事故。

    四、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查处力度。总队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安全工作检查指导力度,在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时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指出问题、切实整改问题。其次,对部分单位发生事故隐情不报的,一旦查实,要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从严处理。

    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部队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部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根据解放军四总部和武警部队有关兵员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兵是部队的基础,是战斗力的源泉,是警官的主要来源。

    建立严格、正规的兵员管理秩序,是加强部队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从严治警,生成、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的客观要求。 第三条 兵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按照编制配备使用兵员;优先保证基层满员,确保基层士兵在岗在位;确保兵员结构配置合理;士兵补充、退役、调配、使用,技术兵学兵的选调、分配,士官的选取等,要按级负责,归口管理,符合程序。

    第四条 兵员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 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央军委、解放军四总部、公安部以及武警部队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规定,负责全国消防部队兵员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有关兵员管理的制度、规定;对兵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办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要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的规定、计划,负责所属单位兵员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抓好检查落实;协调所属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搞好兵员余缺调整工作;适时分析兵员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单位兵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经常性兵员管理工作;按时呈报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三)各支队要按照上级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负责兵员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单位兵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据编制定额,做好兵员补退调配工作;抓好日常兵员管理,深入基层帮助指导;按时呈报上级规定的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对兵员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

    公安部消防局每年适时组织一次抽查,对兵员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支队、总队予以表扬,对兵员管理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第二章 士兵补充 第六条 士兵补充必须依据编制,严格执行补兵计划,严禁计划外多接新兵,严禁调换男女兵数量,不准搞异地入伍。

    第七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及时组织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四十五天),须经总队或地、市人民医院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由总队司令部门批准。

    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九十天),应事先与原征集地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需作退兵处理的,由新兵所在单位填写《退回新兵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

    对批准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遣送至原征集地兵役机关。退回不合格的新兵,不再调换补充。

    超过规定退兵期限发现不合格的新兵,按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安字[1988]1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新兵训练、结束前,兵员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单位兵员超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优先保证基层单位满员,超编单位少补,非编单位不补”的原则,合理拟制新兵分配计划。

    不得将新兵分配到“家门口"服现役,尽量不将同一乡(镇)的新兵补充到同一个中队。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在基层中队服役满六个月以上,方可调配到机关或勤务保障单位工作。

    第九条 新入伍的士兵实行《士兵登记表》制度,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统一制发<士兵登记表>和<选改专业警士报告表>问题的通知》(公政现役[1996]110号)文件规定执行。《士兵登记表》分男、女士兵两种式样,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印制,公安部消防局按照每年征补新兵数量下发各总队,新兵到达部队经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合格后,由支队以上单位警务部门负责填写,经总队司令部门批准后装入本人档案。

    凡档案中没有《士兵登记表》的士兵,不承认其为现役军人. 第三章 士兵退役 第十条 士兵退出现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力求保证各年度兵比例平衡和技术兵衔接。凡服现役期满未选取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退役。

    退伍任务一经下达,必须坚决完成,不得擅自增减,特殊原因需变更退伍计划的,须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第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前,支队以上单位要统一组织体检,发现退役士兵得病的,要及时治疗,在退役时间内不能离队的,要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原征集地安置部门,并说明原因,必要时要签定协议,愈后即刻离队。

    第十二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回去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因身体原因,经总队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或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通信管理工作,提高部队通信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力量调度、现场通信、通信系统运行维护、通信业务培训等管理工作。第三条 消防通信是实施灭火救援组织指挥的重要保障手段,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执勤作战、训练管理体系的需要,建设固定、移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配备通信装备,灵活运用各种通信手段,确保通信联络迅速、准确、不间断。

    第四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110、119、122“三台合一”建设,已实现“三台合一”的不再单独建设消防接警系统。第五条 在“110”接处警系统中构建消防通信指挥子系统,实现集中接警、同时响应、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快速反应、信息共享的通信调度指挥模式。

    第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健全通信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建立良好的通信秩序和工作程序,不断提高通信人员业务素质,保证系统可靠运行、高效快捷,以适应灭火救援接警调度指挥的需要。第七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利用110、119、122“三台合一”后接处警系统的先进技术和通信平台,进一步提高与各警种、相关部门在灭火救援时的协调配合和现场通信保障能力。

    第二章 力量调度第八条 接到火灾等灾害类警情时,应准确全面了解判断现场情况,按照集中统一、加强第一出动、优化战斗编成的原则,根据火灾及其他事故、事件的发展趋势,正确选择力量调动方案,在第一时间内迅速、集中地调集最有效的装备和足够的作战力量,开展灭火和抢险救援行动。第九条 警情受理的范围:(一)火灾事故;(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三)地震、洪灾、风灾等自然灾害;(四)空难、重大交通事故;(五)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事故;(六)恐怖袭击和破坏等突发性事件;(七)有关单位和群众遇险时的求助。

    第十条 力量调度的程序:(一)接到警情电话后,应启用录音录时等相关设备;(二)询问灾害事故现场情况,辨识警情真伪;(三)录入警情信息;(四)确定灾害类型和出动等级,根据相关因素确认或编制出动方案,下达出动命令;(五)报告上级领导,传达落实命令指示,调整参战力量;(六)收集现场情况,适时调派增援力量;(七)整理保存力量调度全过程的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第十一条 力量调度的要求(一)调度人员应沉着冷静,引导报警人客观真实地反映灾害事故情况,了解并记录以下内容:1、灾害地点:包括灾害单位名称、地址,附近标志性建筑等;2、灾害情况:包括燃烧物类型或事故的性质、灾害程度,建筑物、构筑物情况,灾害现场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倒塌、泄漏等情况;3、报警人相关信息:报警人姓名、单位,报警电话号码和报警人所处的位置等。

    (二)调度人员应根据报警人的描述,按照程序要求,迅速调派第一出动力量;当第一出动力量调出后,应跟踪了解灾害现场及处置进展等情况,根据灾害现场需要编制增援方案,及时调派相应的增援力量,并随时向上级和公安指挥中心报告。按照联动机制程序,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视情及时调动交通、治安等相关警种和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置。

    (三)接到非辖区报警或者增援请求时,调度人员应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命令调集力量;情况紧急时,可边调度边报告。(四)调度人员应做到坚守岗位、有警必接、态度热情、语言规范。

    在外国人聚居的地区,应创造条件提供外语处警服务;在少数民族居民聚居的地区,应提供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处警服务。(五)公安消防中队接到出动命令后,应立即发出出动信号,启动相关联动设备,现场通信员随车出动。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指挥员出动时,通信人员应携带相应通信装备随指挥员出动。(六)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及通信室应建立健全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

    第三章 现场通信第十二条 现场通信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队处置灾害事故指挥体系的需要,在现场指挥员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公安通信指挥系统的先进技术和发挥消防通信技术装备的作用,灵活使用各种通信手段,建立良好的现场通信秩序,保持灾害现场各指挥层次、各参战力量之间以及灾害现场与指挥中心之间的通信联络,避免现场通信混乱及信息传递不畅。第十三条 现场通信任务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现场通信工作,在现场指挥部或总指挥员的领导下,由司令部组织实施。

    依据现场情况确定通信保障方案,通信干部及相关人员按方案要求并携带通信装备赶赴现场,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参加灭火救援的总队、支队通信人员应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公安消防大(中)队现场通信保障应按照本级任务,设立专职通信人员,在现场指挥员的领导下,负责本大(中)队的通信保障工作。第十四条 现场通信组织(一)一个公安消防中队独立作战时,现场通信在中队指挥员的领导下,由中队通信员具体组织实施,保障指挥员与前沿阵地、战。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通信管理工作,提高部队通信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力量调度、现场通信、通信系统运行维护、通信业务培训等管理工作。第三条 消防通信是实施灭火救援组织指挥的重要保障手段,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执勤作战、训练管理体系的需要,建设固定、移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配备通信装备,灵活运用各种通信手段,确保通信联络迅速、准确、不间断。

    第四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110、119、122“三台合一”建设,已实现“三台合一”的不再单独建设消防接警系统。第五条 在“110”接处警系统中构建消防通信指挥子系统,实现集中接警、同时响应、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快速反应、信息共享的通信调度指挥模式。

    第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健全通信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建立良好的通信秩序和工作程序,不断提高通信人员业务素质,保证系统可靠运行、高效快捷,以适应灭火救援接警调度指挥的需要。第七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利用110、119、122“三台合一”后接处警系统的先进技术和通信平台,进一步提高与各警种、相关部门在灭火救援时的协调配合和现场通信保障能力。

    第二章 力量调度第八条 接到火灾等灾害类警情时,应准确全面了解判断现场情况,按照集中统一、加强第一出动、优化战斗编成的原则,根据火灾及其他事故、事件的发展趋势,正确选择力量调动方案,在第一时间内迅速、集中地调集最有效的装备和足够的作战力量,开展灭火和抢险救援行动。第九条 警情受理的范围:(一)火灾事故;(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三)地震、洪灾、风灾等自然灾害;(四)空难、重大交通事故;(五)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事故;(六)恐怖袭击和破坏等突发性事件;(七)有关单位和群众遇险时的求助。

    第十条 力量调度的程序:(一)接到警情电话后,应启用录音录时等相关设备;(二)询问灾害事故现场情况,辨识警情真伪;(三)录入警情信息;(四)确定灾害类型和出动等级,根据相关因素确认或编制出动方案,下达出动命令;(五)报告上级领导,传达落实命令指示,调整参战力量;(六)收集现场情况,适时调派增援力量;(七)整理保存力量调度全过程的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第十一条 力量调度的要求(一)调度人员应沉着冷静,引导报警人客观真实地反映灾害事故情况,了解并记录以下内容:1、灾害地点:包括灾害单位名称、地址,附近标志性建筑等;2、灾害情况:包括燃烧物类型或事故的性质、灾害程度,建筑物、构筑物情况,灾害现场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倒塌、泄漏等情况;3、报警人相关信息:报警人姓名、单位,报警电话号码和报警人所处的位置等。

    (二)调度人员应根据报警人的描述,按照程序要求,迅速调派第一出动力量;当第一出动力量调出后,应跟踪了解灾害现场及处置进展等情况,根据灾害现场需要编制增援方案,及时调派相应的增援力量,并随时向上级和公安指挥中心报告。按照联动机制程序,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视情及时调动交通、治安等相关警种和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置。

    (三)接到非辖区报警或者增援请求时,调度人员应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命令调集力量;情况紧急时,可边调度边报告。(四)调度人员应做到坚守岗位、有警必接、态度热情、语言规范。

    在外国人聚居的地区,应创造条件提供外语处警服务;在少数民族居民聚居的地区,应提供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处警服务。(五)公安消防中队接到出动命令后,应立即发出出动信号,启动相关联动设备,现场通信员随车出动。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指挥员出动时,通信人员应携带相应通信装备随指挥员出动。(六)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及通信室应建立健全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

    第三章 现场通信第十二条 现场通信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队处置灾害事故指挥体系的需要,在现场指挥员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公安通信指挥系统的先进技术和发挥消防通信技术装备的作用,灵活使用各种通信手段,建立良好的现场通信秩序,保持灾害现场各指挥层次、各参战力量之间以及灾害现场与指挥中心之间的通信联络,避免现场通信混乱及信息传递不畅。第十三条 现场通信任务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现场通信工作,在现场指挥部或总指挥员的领导下,由司令部组织实施。

    依据现场情况确定通信保障方案,通信干部及相关人员按方案要求并携带通信装备赶赴现场,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参加灭火救援的总队、支队通信人员应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公安消防大(中)队现场通信保障应按照本级任务,设立专职通信人员,在现场指挥员的领导下,负责本大(中)队的通信保障工作。第十四条 现场通信组织(一)一个公安消防中队独立作战时,现场通信在中队指挥员的领导下,由中队通信员具体组织实施,保障指挥员与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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