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公共用品进货索证管理范文

住宿业进货验收索证制度
一、设专职采购人员,采购人员要有相应的经历、资历及较强的责任心。
二、旅店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必须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三、采购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时,认真检查其标签是否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卫生许可证等内容,同时向提供产品的单位索取厂家或受委托加工企业的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四、使用的清洁剂、消毒药剂、急救药物等公共用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对人体产生危害。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索证制度
为加强本宾馆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购的管理,确保在本店旅客的安全,提高效率,节省开支,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发票,等证明文件. 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根据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 本店的的公共用品用具.办公用品采购有第一责任人采购。
2 本采购管理条例所涉及的办公用品包括: 1)一次性洗涤用品; 2)床上
用品
日常办公用品、各种耗材; 4、其它。
住宿业进货验收索证制度
一、设专职采购人员,采购人员要有相应的经历、资历及较强的责任心。
二、旅店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必须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便于溯源。三、采购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时,认真检查其标签是否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卫生许可证等内容,同时向提供产品的单位索取厂家或受委托加工企业的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四、使用的清洁剂、消毒药剂、急救药物等公共用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对人体产生危害。
宾馆饭店中的公共用品用具主要包括哪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卫生用品及消毒用品(用具)的采购索证制度
一、各临床科室使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从设备科领用,应确保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杜绝流失,设备科购入时应“三证”齐全。
2、护士长或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储存管理:设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专柜并保持柜内洁净、干燥;不同类型、型号用品分别存放;按有效期先后放置,做到生产日期、有效期明显;杜绝使用过期用品;室内无污染物品及腐蚀性气体。
3、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再次消毒易发生材料质地的变化,不提倡再次消毒重复使用,严禁进入体内用品使用再次消毒用品。
4、操作者在使用前注意检查:单包装有否生产日期及有效期,包装有否破损、污染。
5、使用过程中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有关医疗事件,必须封存原物并按规定登记:发生时间、种类;受害者临床表现、结局;所涉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单位、生厂日期、批号及供货单位、供货日期等。并及时上报。
二、使用后回收必须按以下分类入袋,由一次性医疗用品处置室统一回收处理。
1、 针头类:
使用后卸下,单独浸泡于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中60分钟,每日早晨取出沥干放入黑塑料袋待收。
2、针筒类:
使用后必须将针筒与针芯分开(有脓、血的针筒必须先用2000mg/L有效氯冲净后再分开)放入黑塑料袋待收。
3、输液、输血器
使用后先剪下针头,浸泡于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中,剪破茂菲氏滴管放入黑塑料袋待收。
4、输血后血袋
存放于冰箱内,每日上午7:30—8:00时、下午3:30—4:00时,由护士取出交与工务员签收,送至血库并签收。血库存放24小时后,剪破毁形送检验科统一高压灭菌。
5、一次性塑、胶手套
使用后毁形放入黑塑料袋待收。
6、其他易毁形一次性物品
各种引流袋、引流管、导管、药碗、镊子等,使用后毁形放入黑塑料袋待收。
7、其他难毁形一次性物品
包括胸腔引流瓶、镇痛泵、口腔科专用器械等,使用后放入黑塑料袋待收,由一次性医疗用品处置室统一毁形。
参考公司:衢州一片情纸业有限公司
网址:www.cnypq.com
想找一些有关保健品管理制度,包括索证索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 食品生产 第二节 食品销售 第三节 餐饮服务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 (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 (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 (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哪些情形之一,处以五千以上三万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也就是说,如果是无证经营受过处罚、或者无证经营超过3个月,或者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则可以处以5千到3万的罚款。
另外,每个地方都有自由裁量基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违法的情节严重程度不同,罚金也会不同。
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材料 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产
第一条 办公室人员每天早上要提前10分钟到办公室,按照划分的责任区搞好卫生工作。
第二条 各办公室卫生责任人每天要搞好办公桌、地板卫生;收拾好茶杯,茶篮、纸篮、烟灰缸要每天倒干净,确保办公室整洁。
第三条 负责有卫生间卫生的人员,要搞好卫生间卫生,保证卫生纸供应。
第四条 下班前要收拾好各办公室茶杯,检查电器开关、水龙头是否关闭。
第五条 轮到值日的人员要履行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烧好开水,保证上班前各办公室开水供应;
2、 每天早上淋花;
3、各办公室的关灯、关电、关门;
4、待领导离开后方能最后离开。
第六条 以上制度办公室人员要严格遵守,由大家共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