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决定书听证范文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工商金堂处字〔2010〕68号 2010年10月8日,成都市金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未年检企业的清理中,发现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涉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2010年10月8日经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2009年7月1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成都商报》发布了限期(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年检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逾期仍未按规定接受 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一、现场笔录176份,证明:在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65户企业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无法查找到上述企业,还有金堂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11户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未从事经营活动。 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发布的限期年检公告,证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
三、成都市金堂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园区工商所、淮口工商所、福兴工商所、竹篙工商所、土桥工商所关于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年检企业清理的情况汇报,证明: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以后,至本局立案调查之日止未到本局参加企业年检。 本局认为:当事人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2010年12月10日,本局通过公告、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成工商金堂听告字〔2010〕44号《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金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号黑体加粗) 工商 字( ) 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用4号仿宋体,案件号用阿拉伯数字,与正文空一行,正文部分用3号仿宋体)2、当事人基本情况,可表述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码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可依责任主次依次排列。(二)正文:包括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
具体可分为八个方面写明。1、案件来源和立案过程,可表述为:*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或年*月*日**12315行政执法指挥中心转来(或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初查……,涉嫌……,于*年*月*日立案调查。2、违法事实的说明。
此部分应将案件事实表述清楚,要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又抓住案件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可表述为:“经调查查明:……。”
3、主要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要将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根据证据规则应当能够认定案件事实。
在记载相关证据的同时,应对证据进行分类,并要说明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可表述为:“证据一:(证据名称)……,证明……”,“证据二:(证据名称)……,证明……。”
……4、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应当将当事人是否行使,如何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陈述、申辩的内容加以表述。
在没有正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应将其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意见加以总结表述为宜。可表述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辨称:……。”
5、处罚意见与告知。(1)对达不到听证标准的案件,可表述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年*月*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说明行政机关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现已调查终结。(2)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写明听证权利告知及举行听证活动的情况。
可表述为:*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告()*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了听证要求。*年*月*日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1、……;2、……。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6、案件事实在法律上的分析、认定。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及听证要求的综合分析,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
可表述为:“本局认为:……,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7、法律适用情况与处理决定的内容。
写明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至条、款、项。可表述为:根据……(具体罚则条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二、…… (三)尾部。
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可表述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开户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救济途径。可表述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应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规规定,分别表述为不同期限)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3、落款。
可表述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正文下空两行落款,右空4字,年月日为汉字)。
工商如何写多个违法当事人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而制作的记载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一种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39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时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10月17日以58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0年12月1日局令100号修正)第43条也规定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的几乎完全一致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工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一种制式文书,是向社会展示公正执法的载体,也是一份直接面向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教材,在整个处罚程序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拟写一份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属于违法,理应受到惩处,从而口服心服,服罚息讼,减少执行阻力,因此,应当重视处罚决定书的拟写。在实践中,工商机关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基本上做到了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局58号令的规定要求去拟写、制作和送达当事人,达到了依法行政、处罚和教育当事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但是,也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不够完善和应当改进的地方。
目前在一些地方,个别工商办案机构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问题:1,在叙述具体的案件事实时,对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手段、结果等要素不能一一表述,基本要素不完备,无法从中看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全貌、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2,对确认违法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作交待,依据什么作出这样的事实认定缺少必要的说明。3,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只写条、款、项,不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使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迷惑不解,存有狐疑。4,对听证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过程缺少表述,在有的案件中,办案机构下达《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三天期限内提出了减轻自己行政责任的事实和情节,工商机关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从而减轻了对当事人的处罚,但这一过程未在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容易使当事人或其他人产生“工商局想怎么罚就怎么罚”,“工商局执法随意性大,没有真事”的想法,不利于依法行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伟大事业。5,在表述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交待行政和司法救济权不完善、不规范,如:有的把申请复议的期限写为15日;有的不交待起诉期限及向哪一家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属于复议前置的,却一并交待了司法救济权;有的法律有特别规定起诉提起之日期为15日,而告知为三个月。
对于以上种种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条:一是执法人员对处罚决定书从思想认识上重视不够,认为无关紧要;二是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缺乏,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没有吃深吃透;三是法制机构把关不严;四是执法人员自信心不足,担心言多必失,被人抓住把柄。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逐步深入,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如果我们对以上种种问题听之任之、不去改进,当事人就不能从处罚决定书中看出其行为违法的程度、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处罚的结果是否畸轻畸重、是否过罚相当、执法人员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就容易对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产生疑问,从而就会难以达到教育规范的目的, 最终就会直接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
因此,我们认为,一定要十分重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要详实,基本要素要具备,语言要精炼;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充分,在处罚决定书中要得到体现;定性和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内容要引用,且引用要完整、清晰;听证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过程要体现;当事人依法所应享有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权告知一定要充分、完善和规范。使工商执法的内容和过程在处罚决定书中得到充分展示,使当事人对其受到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使处罚决定书成为向社会展示工商机关文明、公正、公平执法的载体。
【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案情]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个体工商户马
对于本案例的定性应该为《行政处罚法》程序问题.根据该法第二章第二节——一般程序,我们可以发现,一下问题:首先,接到举报前去调查的是张某一人,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次,工商局在作出决定之前,所告知的只是马某的权利,期间应该包括《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提到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欠缺了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再者,关于听证程序也存在问题.就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马某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工商局直接通知其参与听证.并且,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而且严重违规的问题在于“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然后,工商局要求王某缴纳了听证费200元是不合理的.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最后 在听证结束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综上五大点,工商局从到达一直到最后决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Ps,忽忽 其实我也是个法律初学者,忽忽可以看一下 中国普法网 上面的《行政处罚法》的全文 里面有相关全部内容。
工商局处罚决定书要自己去拿吗!不拿会怎样
一般程序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作为当事人,你可以配合前往签收,也可约定时间地点等候送达签收。你不配合回避的话,法律规定其他方式亦可视为送达。你不签收并不代表能逃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第六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