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工程款范文
工程索赔报告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对索赔的时限、程序、依据的规定及提供索赔机会的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有关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有关土木工程的施工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台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的推行,为开展施工索赔创造了条件。 一、《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6条专门制定了索赔条款 这个条款对索赔时限、索赔程序和索赔的依据都作出了严格的约定。
在履行合同时,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现全文抄录如下: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从上述内容足以说明证据是索赔的关键。
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能成立的。证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也就是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常见的可以索赔的证据除合同文本外有如下多种: l.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是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部分,其内容包括承发包双方的要约和承诺,在索赔要求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2.会议纪要。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有关方面针对工程召开的一切会议的纪要。
但纪要要经过参与会议的各方签认,或由发包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发给承包企业才有法律效力; 3.往来信件。合同双方的往来信件,特别是对承包企业提出问题的答复信或认可信等; 4.指令或通知。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指令、通知,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暂停等指令; 5.施工组织设计。这是指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并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
如施工记录、施工日报、工长日记、检查人员日记或记录,以及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中停电、停水、停气和道路封闭、开通记录或证明等; 7.工程照片。这是指注明日期,可以直观的工程照片; 8.气象资料。
现场每日天气状况记录。请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气象记录; 9.各种验收报告。
如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工程报告、材料实施报告以及设备开箱验收报告等: 10.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 11.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 12.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 13.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一定要注意积累。 在索赔管理中,除了及时提出和注意收集证据外,还要保证提出的索赔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证据的法律效力。
采取摆事实、讲道理,利用公关手段,力争索赔成功。 二、《示范文本》提供索赔机会的条款 序号 条款 索赔的基础、理由或权利 工期延长 费用增加 1 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 2 6.2 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 3 7.3 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 √ 4 8.3 发包人未能完成其义务(9项工作),造成延误,赔偿承包人损失 √ √ 5 12.2 发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迟工作 √ √ 6 12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 √ 7 13 工期延误条款(7种情况) √ √ 8 15 发包人要求工程部分或全部达到优良的标准 √ √ 工程质量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 √ 9 16 工程因工程师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 √ √ 工程师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如检验为合格,由发包人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 √ 10 18 工程师要求重新检验,如工程合格,则工期延长,费用增加 √ √ 11 19.5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 √ √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且设备为发包人采购 √ √ 12 23.3 合同价款调整款(4种情况) √ √ 13 27.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延误或不合格 √ √ 14 29.1 设计变更 √ √ 15 39.3-(4)(5)(6) 不可抗力 √ √ 16 43.2 工程施工发现地下障碍。
应该如何要回工程款
相关法律知识: 建筑法中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如何索要工程款
1、考虑由合同双方达成协议补充,以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
在合同对支付工程款期限问题约定不明时,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就该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就支付工程款期限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则补充协议也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可以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结合解释合同其他条款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 根据其他条款补充支付期限条款的内容,应当从合同的文意出发,尽可能尊重合同的本意,结合相关条款,使得合同内容逐步具体和明确。
施工合同中关于施工进度、工期等条款与工程款支付期限联系最为密切,除了结合《专用条款》中关于施工进度、工期等约定内容,还要结合《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 根据《通用条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约定,可以顺利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一直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应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未约定付款期限如何索要工程款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据此,对工程款支付期限问题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处理:1。考虑由合同双方达成协议补充,以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
在合同对支付工程款期限问题约定不明时,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就该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就支付工程款期限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则补充协议也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可以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结合解释合同其他条款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
根据其他条款补充支付期限条款的内容,应当从合同的文意出发,尽可能尊重合同的本意,结合相关条款,使得合同内容逐步具体和明确。施工合同中关于施工进度、工期等条款与工程款支付期限联系最为密切,除了结合《专用条款》中关于施工进度、工期等约定内容,还要结合《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
根据《通用条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约定,可以顺利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一直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根据《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约定,也能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采用其他条款的解释仍然不能补充支付期限条款内容的,需要按照交易习惯来补充确定。
该种方式应当遵循双方的交易习惯或行业交易习惯来进行。当然,证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并非易事,而且即使是长期合作的当事人之间,因工程类型不同、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支付工程款的方式,较难形成交易习惯。
一旦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这时可以考虑按照行业交易习惯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2004年10月20日,国家财政部、原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可被看作是对行业交易习惯的总结,可以被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参照。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期限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为“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第二种为“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施工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4。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然无法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则应根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根据前述规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发包人时,发包人应当立即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按照保修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我们注意到,《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此条规定是否适用于确定支付工程款期限的情形,值得推敲。笔者认为,当事人对支付工程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时,应按照第二百八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的特别条款处理,而不应该按照第六十二条的普通规定处理该问题。
索要工程款以什么名义起诉
索要工程款以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进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被告如何确定
会,需要承担一切责任,而且一般江苏这边在进场前都会和发包方签订一个不拖欠民工工资的承诺而且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发包方可以用此资金支付,如果因此对施工产生影响或对项目造成严重后果,发包方还会追究你方的违约责任,因为责任主体是施工合同(应该是两方而不是三方)的签订单位。
建议: 根据你方和目前实际承包方的合同、协议对其进行追究、处罚并偿还工人工资。 建议对于不是长期合作的单位,在签订合同前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做好约束 业主应该是知道,三方做下来谈,当然谈的结果取决于你们的合作模式和你们收取了多少管理费。
包工头如何索要劳务费或工程款
禁止留联系方式,否则将被删除 1、包工头属于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其可以直接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非法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索要劳务费或工程款。
2、同时还可以将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甲发包人,乙承包人,丙大包工头,丁小包工头。
甲乙均有资质,丙丁均无资质。丙把承包的工程中的水电暖安装转包给了丁,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丁组织一批农民工进行安装。丙拖欠人工费,丁如何维权。
1)丁可以直接起诉丙索要劳务费,同时可以要求乙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丁可以让下面的农民工起诉自己和丙、乙,索要劳务费。
依据法律规定,乙应该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即使乙将工程款支付给了丙,农民工仍有权要求乙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