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案例范文
请教个税收征管案例问题
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 )税务管理权。
包括有权办理税务登记、审核纳税申报、管理有关发票事宜等。 (2)税收征收权。
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3)税收检查权。
包括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4)税务违法处理权。
包括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税收行政立法权。
被授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释等。(6)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收征管法》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过程中该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1)依法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2)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3)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4)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5)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 赔偿的权利。
(6)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的权利。(7)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
(8)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可以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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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案例
1、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材料中该明星的行为是偷税。
2、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案例
1、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材料中该明星的行为是偷税。
2、根据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案例分析题
1、(1)该该酒店虚报停业,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在纳税申报期后,该酒店仍未申报纳税,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地税局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该酒店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及滞纳金;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3)地税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第63条规定,对该纳税人处以不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2)退还的利息按照退还税款当日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退还渠道:一是直接退还税款和利息;二是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顶欠税,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
仅供参考
税收管理的案例题解答..,谢啦
1.该国税局在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时有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国税局税务人员就临时雇用一辆小货车,将纳税人的两纸箱衣服(衣服属于该纳税人及其家人日常服装,不是高档衣物)强行拉走,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该国税局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无效。8月4日,国税局向该纳税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账目不全和未申报为由,核定少缴税款4800元(增值税),罚款1倍,共计96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机关没有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也剥夺了其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该国税局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无效。
税务案例分析
问: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 答:税务所的执法行为错误如下: 一是在对王某的水果扣押时,未先责令其提供担保,也未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所长没有权力批准采取扣押王某水果的措施。
《税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二是在扣押王某的水果时,由税务人员李某一个而不是两人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三是在王某缴纳税款后,税务所是两天内而不是1日内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王某。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2)个体工商户王某能否获得赔偿? 答:《税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税务所两天后才将王某的水果返还给他,这导致了王某的部分水果冻坏,这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所以个体工商户王某能够获得赔偿。
请教个税收征管案例问题
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1 )税务管理权。包括有权办理税务登记、审核纳税申报、管理有关发票事宜等。
(2)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3)税收检查权。包括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
(4)税务违法处理权。包括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税收行政立法权。被授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释等。
(6)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过程中该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依法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2)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
(3)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4)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 赔偿的权利。
(6)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的权利。
(7)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
(8)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可以起诉他.
税收案例分析怎么回答
1、根据d《征管法》de第25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a确定申报期限、申报内容s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阳光酒店虽然在会计账簿上已计提税款,但因资金紧缺而未如实申报,具有主观故意,是虚假申报,依照《征管法》第63条de规定,属偷税行为,但所偷税额未达到偷税罪的标准,因此,朝阳区地税局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对所偷税款处1倍罚款的决定是合法的。
2、根据a财税字d[1997]77号《关于企业 资产评估增值 s有关所得税处理d问题通知》进行f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评估q增值,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税q发[2003]4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需明确的s有关所得税f问题通知》企业接受捐赠的d非货币性q资产,必须按接受捐赠时d资产入账de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d应纳税所得,依法d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20+3.4)*33%=7.722万元。
接受捐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应并入固定资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