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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警违法违纪案例剖析范文

    关于违法犯罪的案例分析

    少年为上网疯狂盗窃摩托车电池

    因上网成瘾,为筹集上网费用,五名未成年少年竟疯狂盗窃摩托车电池。日前,这五名嫌疑少年被江门市新会警方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电池十九块。

    据了解,十月九日凌晨四时许,江门新会一一零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几名少年在市区一大厦附近鬼鬼祟祟,怀疑在盗窃摩托车。巡逻民警迅速赶到案发现场,抓获五名嫌疑少年,并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电池十九块。经初步审查,五名少年男子(十三至十六岁,其中四名为在校学生)供认,自今年初,上网成瘾,为筹集上网费用,有分有合,乘夜深人静,盗窃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电池,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或废品收购站。

    目前,这五名少年和涉嫌非法收购废旧物品的人员已依法受到处理。

    看不顺眼施暴力三未成年人被判刑

    三名未成年人只因对一少女看不顺眼,便决定“教训”对方,对其进行殴打、辱骂。日前,三名施暴者分别被判处不同刑期。

    今年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中学生黄某、陶某和罗某一起来到网吧上网,看见同在网吧上网的同龄人小芳(化名)极“不顺眼”,三人便将其挟持到河滨公园内进行殴打、辱骂,并强行让小芳脱光衣服坐在啤酒瓶上,其间,罗某还抢走了小芳身上的70余元现金。由于被公园管理人员发现,三人才扔下小芳仓皇而逃。

    几天后,黄某等三人被南明警方抓获。区检察院分别以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对三人提起了诉讼。

    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陶某以暴力胁迫方式侮辱这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妇女罪。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三被告均未年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某三年有期徒刑,陶某两年有期徒刑,罗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偷车十五辆主犯未成年 案值50万盗窃团伙受审

    9名男子专门以桑塔纳、微面等车型为目标,仅两个月就盗窃汽车 15辆。近日,这一盗窃团伙被青岛市南区检察院以盗窃罪等罪名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青岛市南法院昨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本案主犯孙某、王某犯案时未满 18岁,所以此案并未公开审理。

    孙某等 9人自 2006年 12月至 2007年 1月之间,在市多处预谋并实施盗窃汽车 14辆,在新泰市某地盗窃汽车 1辆,价值人民币近 50万元,后被警方抓获。近日,这一盗窃团伙被市南区检察院以盗窃罪等罪名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据了解,主犯孙某及王某表示被指控的 15起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有出入,并当庭翻供,两人表示在接受公安及检察机关的询问时,对案件的表述并不十分准确。

    青岛市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本案主犯孙某、王某犯案时未满 18岁,所以此案并未公开审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违法犯罪的例子

    近期查处的手机违法短信息四大典型案例:

    1、北京市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一利用发送手机短信息从事卖淫嫖娼的犯罪团伙

    北京市公安机关针对近期利用手机发布卖淫招嫖等违法短信息较为突出的情况,深入开展打击专项行动。10月以来,北京市公安机关对通过群众举报的千余条案件信息分析,最终发现了一个招嫖卖淫团伙线索。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逐渐摸清了该团伙的人员分工情况及活动规律,先后将刘某等13名卖淫嫖娼犯罪嫌疑人抓获,当场起获群发器6部,手机10余部。经初步审查,刘某等13人交代了其利用手机发送短信息进行卖淫嫖娼的犯罪事实。

    2、南京、厦门两地公安机关联手打掉一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

    11月14日,江苏南京、福建厦门两地公安机关通力协作,成功打掉了一涉及江苏、天津等多个省、市的系列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在厦门市抓获吴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缴获电脑3部、手机40余部、手机卡150余张、银联卡20余张以及大量诈骗单据等作案专用工具。经查,吴某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租用铁通“商务一号通”,冒充“银联中心卡务部”、“经济案件调查中心”向客户发送虚假信息,大肆骗取信用卡用户资金。该团伙内部组织分工严密,手段诡秘狡诈,反侦查意识较强。今年8月份以来,仅南京市就有近百人被骗,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3、福建、浙江两地公安机关联手摧毁一利用手机短信息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

    11月21日,福建省公安机关与浙江省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在福州市鼓楼区成功摧毁一利用手机短消息从事诈骗活动的犯罪团伙,抓获黄某等20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7月份以来,黄某等人以广东广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手机短信息向不特定人发送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欲转让原始股份的虚假信息,伪造该公司的虚假证明材料,诱骗受害人购买所谓的“太和科技”股,并将现金打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短短3个月内即诈骗100多万元。

    4、辽宁、福建两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破获一利用手机短信息诈骗银行卡存款案

    自10月份以来,辽宁沈阳市公安机关连续接到群众举报称,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息发送“银行卡消费金额将被扣除”的虚假信息,并冒充银行信用卡工作人员及金融犯罪调查人员,让受害人在ATM机上操作“更改识别码”(实为转账),实施诈骗。经过缜密侦查,沈阳市公安机关锁定该系列短信息诈骗案的源头在福建泉州市,遂组成专案组开展工作。在泉州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11月3日,将郭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当场缴获银行卡30张(其中2张卡内有存款7万元)、手机卡80张、手机15部、短信群发器7部等作案工具。经初步审查,该团伙交代了发送手机短信息并假冒银行人员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安宣)

    当前短信违法犯罪呈现四大特点 跨区域作案突出

    11月份违法短信举报10.7万余起 108个账户被冻结

    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分析

    希望对你有参考帮助: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

    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

    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

    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

    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

    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

    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

    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你好,宋某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了: 行政执法的普遍要求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宋某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郭某的违法违章事实的前提下实施处罚,是典型的违法行政。 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有告知义务,必须要完整、明确、清楚地告诉行政相对人执法理由和执法依据,“根据有关规定”这一说法,显然是和以上要求不配套的。

    行政处罚的实施,执法人员必须要向被处罚人开具加盖财政部门印签和处罚机关的处罚通知书,然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做到罚收两条线,不能当场向执法人员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不得因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处罚,在20元罚款基础上加处罚款20明显违反规定。

    最后宋某不发放处罚通知书,也不出具任何收据,更是违反处罚法规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请大家给我一个由一般违法发展到严重违法的案例.

    前不久,在广州发生了一起案件,13岁的少女陈某被16岁的中学生吴某杀害,原因是吴入室盗窃被发现而杀人灭口。

    吴某在上小学时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读初一时,有一次为了买一个渴望已久的随身CD唱碟机,抱着侥幸心理从一家商店的柜台里偷走人民币1200元,被店主抓获,送往派出所。 吴某到派出所后,被警察口头训诫了一番,退还赃款了事。

    学校鉴于他学习成绩优秀,同时考虑到学校声誉,只对他进行不痛不痒的批评教育。此事不仅未使吴某感受到法律的严肃,反而觉得偷窃没什么,最多就是被训斥而已。

    从此,吴某继续偷窃,一次入室偷窃时,被陈某撞见,吴为了灭口,就掐死了陈。 如果当吴初次违法犯罪时,就受到了适当有效地教育改造,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二是一旦发现中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开除学籍,将其推出校门,使其丧失求学的机会。这些失学少年辍学后无所事事,与有着类似经历的不良青少年朝夕相处,互相感染,日益堕落,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北京的中学生李某,一次与外校学生打群架,并无人受伤,学校为了表明严肃处理的态度,将李某开除学籍。此后,李浪迹社会,与无业青年纠集在一起,一次,其一同伴与女友发生争执,李与其同伴共同杀死该女。

    如果学校不是将李逐出校门,而是给其继续学习的机会,李某很可能不会成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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