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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怎么改户主

    农村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改户主的方法如下:

    (一)所需资料

    1、村委会证明材料

    2、“一折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农户根据具体情况,为村委会提供:(1)原存折号码;(2)原存折户主姓名;(3)土地承包证等相关资料。村委会核实后,出具证明材料。

    2、农户持证明、户口本及户主身份证到财政所办理变更及纠错手续。

    3、财政所工作人员将农户资料审核无误后,在村委会证明上注明情况,加盖公章后,由农户在开户信用社办理更改或挂失手续。

    4、存折办好后,农户将新存折及新存折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留财政所存档,以便财政所工作人员及时更新粮补系统信息,确定数据准确后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扩展资料:

    粮食直补的补贴依据:以当年镇(街道)核实公示确认的小麦面积为计算依据。

    粮食直补是国家重要的支农惠农政策之一,由乡镇财政部门以户为单位根据种植数量将资金直接转入指定的银行,发放到农户的粮食补贴“一折通”中。

    参考资料:底张街道办事处-粮食直补存折变动及丢失办理流程

    粮食补贴怎么换户主,父亲去世

    携带经乡(镇)长盖章的转户证明、死亡证明、一折通、身份证到当地财政所更改。

    惠农补贴“一折通”银行卡相关手续办理:

    1、新开户:农户分家后需办理新开户的,持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到村委会及乡政府两级审核盖章,然后交财政所录入农补网系统,财政所再将开户信息导入信用社系统申请开户,开户成功后发放到农户手中。(银行拒绝零星开户,一年可申请批量开户一次)

    2、“一折通”银行卡挂失:卡丢失需办理挂失的,持本人身份证及村委会证明到财政所开具挂失证明,再持证明和身份证到信用社柜台办理挂失手续。

    3、“一折通”存折换卡:原存折需要换卡的,持本人身份证及存折(转户的需开村委会证明)到财政所进行信息核对,然后持财政所开具的信息核对证明到银行换新卡。

    4、户主死亡转户:“一折通”存折户主死亡的,需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到村委会开具转户证明,并经乡(镇)长审核盖章,然后持证明、“一折通”存折及过户的新户主身份证到财政所更改信息,再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扩展资料:

    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发放的标准

    目前,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对一般农户和种植大户分开进行补贴。补贴对象(一般农户和种粮大户)不重复,补贴资金不叠加。享受补贴的农户只能是“一般农户”或“种粮大户”之一,享受的补贴也只能是一项相应的补贴。

    (1)一般农户补贴标准

    各区县的农民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各不同,根据关于拨付《2013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资金的通知》。

    全市已筹集资金总量按各区县粮食总量、播种面积、耕地面积三项指标测算单位补贴标准,一次性下达拨付各区县,分配各区县的补贴资金减去种粮大户补贴资金计算一般农户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具体的直补标准要咨询当地农业部门。

    (2)大户补贴标准

    种粮大户的申报、认定、补贴标准、兑现办法按《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3年对种粮大户实行两个档次的补贴标准:种植粮食作物50亩(含50亩)至100亩(不含100亩)的,每亩补贴160元;种植粮食作物100亩(含1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230元。

    参考资料:宁蒗彝族自治县政府网-惠农“一折通”操作流程

    粮食直补和老人分户

    分户需要出具原户口簿办理,应与户主协商一致办理。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第十二条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粮食直补和老人分户

    分户需要出具原户口簿办理,应与户主协商一致办理。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第十二条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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