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民事调解书范文
民事调解协议书范文
人民调解协议书一般分为四个部分:标题、首部、正文和尾部。
标题、首部和尾部这些格式都是固定不变的,比较容易掌握。较难的是协议书的正文部分,就是对当事人纠纷的简要介绍及达成的协议内容的表述。
正文要求简练,对纠纷的经过需用与有限的文字表达清晰、完整,达成的协议内容更是协议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所以,要写好协议书的正文,制作一份高质量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笔者认为需做到“四要”。
民事私下调解协议书范本: 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甲方:xxx, 男,汉族, 现年 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二、制作调解书的背景 甲、乙双方因 案,现乙方已以甲方涉嫌经济诈骗为由向xxx派出所报案,该所也以甲方涉嫌经济诈骗为由采取强制措施。因甲方在此事中,也是被人蒙骗,现在 的主持下,双方就本案涉及的基本事实及相关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特制订本《调解协议书》。
三、双方一致的意见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壹拾叁万圆整(¥130000.00元),并以下述第四款规定的方式支付乙方;乙方将原收条原件交还甲方,并就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出具新的收条交付甲方。 (二)、乙方在甲方以下述第四款规定支付赔偿款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此案,承诺使甲方获得释放。
并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此事,再追究甲方的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本《调解协议书》自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甲方应在《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将所列的所有款项,以银行转帐方式,转到广东xx律师事务所银行帐户。由该所在乙方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此案成功,并使甲方获得释放后五个工作日之内负责给付乙方。
否则广东xx律师事务所应将此款退还给甲方。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扩展资料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它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体之一。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后而写成的文书,称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与民事判决书有共同之处,下面介绍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以供参考。 1、标题和编号。
标题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编号由年度、院名简称、文书简称和文书顺序号组成。
2、诉讼参与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写法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3、案由。
一审民事调解书要直接写明案由。如“案由:离婚”。
4、事实。调解书事实的写法,应视具体案件而定:如先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再写明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写法上,一般采取把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综合在一起写。它不像判决书那样把事实写得很详细,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练,在简明上见功夫。
5、理由。调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从而讲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态度。
案情简单,协议达成也顺利的,可以不写理由,或者调解理由从简,与事实写在一段里。但是,案情比较重大复杂的,当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经济纠纷案件,则应当另起一行写明调解的理由。
6、协议内容。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意见,二是诉讼费用的负担。 7、注明文书效力。
在诉讼费用负担的左下一行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达成协议的时间,并加画人民法院院章;书记员署名,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调解书 百度百科-调解协议书。
调解书中应如何列明担保人?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中表述担保人的身份状况,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身份状况)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另起一段列明担保人的身份状况。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为第三人,述明其身份状况。
针对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 1.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所参加的诉讼应当是正在进行诉讼,时间是自被告应诉时起至诉讼审理终结时止。
因为调解协议与担保协议的生效时间不一致,因此应分情况具体分析。 2.担保协议先于调解协议生效时,担保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在担保协议先于调解协议生效情形,如调解协议自双方签收后生效,而担保协议因符合担保法规定条件先于调解协议生效。
此种情形因担保协议系当事人双方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担保行为应合法有效。此时担保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担保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调解协议先于担保协议生效时,担保人不应作为第三人 根据《最高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该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担保协议并未生效,则担保人与本案没有结果上的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的调解书只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的正式文书,对本案的担保人并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只要担保协议未生效,那么担保人并不需要负担任何义务。 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过于简单,而第三种观点因担保人要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追加第三人,则程序过于繁琐,因此笔者认为,应将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结合,而应放弃第三种观点。
故针对调解协议列明担保人的表述方式应如下表述较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某某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担保人某某,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担保人某某自愿对上述协议(或第 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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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中应如何列明担保人?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中表述担保人的身份状况,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身份状况)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另起一段列明担保人的身份状况。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为第三人,述明其身份状况。
针对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 1.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所参加的诉讼应当是正在进行诉讼,时间是自被告应诉时起至诉讼审理终结时止。
因为调解协议与担保协议的生效时间不一致,因此应分情况具体分析。 2.担保协议先于调解协议生效时,担保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在担保协议先于调解协议生效情形,如调解协议自双方签收后生效,而担保协议因符合担保法规定条件先于调解协议生效。
此种情形因担保协议系当事人双方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担保行为应合法有效。此时担保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担保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调解协议先于担保协议生效时,担保人不应作为第三人 根据《最高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该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担保协议并未生效,则担保人与本案没有结果上的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的调解书只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的正式文书,对本案的担保人并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只要担保协议未生效,那么担保人并不需要负担任何义务。 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过于简单,而第三种观点因担保人要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追加第三人,则程序过于繁琐,因此笔者认为,应将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结合,而应放弃第三种观点。
故针对调解协议列明担保人的表述方式应如下表述较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某某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担保人某某,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担保人某某自愿对上述协议(或第 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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