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忠诚协议范文
夫妻忠诚协议的协议范本
夫妻忠诚协议
甲方:刘男 身份证号:
乙方:李女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08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甲乙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视为对另一方的不忠实,应承担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之责任:
1.与某一异性的电话、邮件、短信、MSN、QQ等方式的联络过度频繁,每天往来超过十次,每周超过五十次。能说明因工作原因等正常交往的除外。
2.与某一异性的通信联络中出现明显的情感流露词汇超过一定次数,收到的信息超过三次(含),发出的信息中超过一次(含)。能说明恶意骚扰的除外。
3.与某一异性的亲密照片一次以上(含),能说明系正常的同学或同事交往除外。但若配有亲密的通信联络记录的,不能以正常的同学或同事关系相推脱。
4.无正当理由在晚上超过十二点回家。一周应酬时间超过三次的,不能作为正当理由,仍应受处罚。
5.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亲密异性朋友的信息的(信息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书信、包裹等)。恶作剧除外。
6.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外,在一般的伦理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情形的。
三、出现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过错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补偿费人民币二万元。补偿应从个人财产中支付。从共同财产中支付的,应为四万元,并视为共同财产中的四万元约定为个人所有。
处罚可以溯及既往,也即事后发现以前曾有过违反情形的,可以累加处罚。
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明的情形,虽并不必然表明违反一方有出轨情节。但足以说明违反一方未能正确处理好人际交往关系,未能注意到配偶的特殊情感需求。仍应受到处罚。
五、接受处罚后,能够虚心承认错误,并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的,可以酌情退回处罚,但不返还给个人,而是作为家庭度假基金。此条约定,并不表示鼓励犯错,只是表明双方对婚姻的珍惜态度。
六、处罚超过三次的(含三次),视为双方自愿将全部夫妻共同对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此条约定,不以离婚为前提,只是双方认为违反一方已无管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自律能力。并且,不因相关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视为双方同意暂时由违反一方保管。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夫妻忠诚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凡是违反前述忠诚义务,需承担以下责任:
1、净身出户;
2、补偿守约一方50万元;
3、承担子女抚养费。
双方签字(日期)
日
请问夫妻之间签定的忠实协议是否有效力?是合同吗?
补充:我说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是有法律依据和判例的,只要订立协议时是双方真实意思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不信你可以到以下地址去看看案例报道:
再补充:公证不是我国法律规定协议有效的必要条件,没有经过公证的协议,只要符合我前面说的两个条件也同样有效,不过如果能公证一下当然更好,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女性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自己也把自己当成弱势,那样更容易被人欺负。即使不订立协议,将来真出现这样的情况离婚,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也会尽量保护无过错方以及妇女权益,但是不如自己明确约定更有主动权。
判断一个协议是否有效,主要依据两个原则:1、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是否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若有背叛行为,违反忠诚义务,将来在离婚时就在财产分割上作让步,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法条的规定,也不违背道德准则,应当属于有效协议。如果将来受损害一方拿出证据证明对方未遵守协议,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法院也应当支持。
但是建议:一、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最好别是约定单方责任,改为双方承诺互负忠诚义务更为合适,将来也更容易得到支持。
二、约定太宽泛了就不如不约定,正如楼上有人说到,婚姻法本身就规定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倾向于保护无错方的原则,因此如果协议只是作原则规定还不如不订协议,要订就具体点,比如一方有哪些具体背叛行为(如有外遇等等,约定具体点便于将来取证、举证),就要在财产分割上作怎样的具体让步(比如放弃对共有房产主张权利等等),但要注意这种财产让步要以保证过错方基本生活条件为前提,否则也将是无效的。
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夫妻忠诚协议虽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但不属于合同之债而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属于侵权责任,而不属于违约责任。
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其本质是损害赔偿,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赔偿。且不说《婚姻法》已将就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的规定,即使是扩大了应赔偿的情形,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的违背协议后的损害赔偿额,也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
这是因为,损害赔偿是以损害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大损失,而不是凭空想象。
《婚姻法》也确实规定了婚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但并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条款来进行判断。
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赔偿并不是为了解决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而是由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向对方进行赔偿,这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不能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夫妻财产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
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结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夫妻忠诚协议首先跟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这本身就不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再加上缔约地位的不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属于违责任等方面的特征,一般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受合同法的调整。
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相互间的忠实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
协议书中常常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配偶的婚外情,则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目前,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尚存在争议。
主张无效的一方认为:第一,夫妻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第二,《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方赔偿情形并不包括一般的婚外情;第三,“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主张有效的一方认为:第一“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第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第三,“忠诚协议”是一种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做的书面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相互间的忠实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
协议书中常常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配偶的婚外情,则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是否稳定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夫妻忠诚协议”按照协议缔结的时间先后可分为,婚前成立的夫妻忠诚协议和婚后成立的夫妻忠诚协议;按违约责任不同,可以分为人身伤害类、剥夺权利类和约定违约金类。
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夫妻忠诚协议虽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但不属于合同之债而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属于侵权责任,而不属于违约责任。 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其本质是损害赔偿,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赔偿。且不说《婚姻法》已将就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的规定,即使是扩大了应赔偿的情形,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的违背协议后的损害赔偿额,也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这是因为,损害赔偿是以损害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大损失,而不是凭空想象。《婚姻法》也确实规定了婚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但并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条款来进行判断。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赔偿并不是为了解决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而是由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向对方进行赔偿,这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不能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夫妻财产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
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结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夫妻忠诚协议首先跟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这本身就不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再加上缔约地位的不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属于违责任等方面的特征,一般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受合同法的调整。
夫妻之间的忠贞协议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法语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能在产生争议后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值得商榷的。当然,如果在上海,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
在其它地区,则还需要收集相关判例予以甄别。如果针对忠贞的约定应当无效。
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相互间的忠实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
协议书中常常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配偶的婚外情,则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目前,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尚存在争议。
主张无效的一方认为:第一,夫妻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第二,《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方赔偿情形并不包括一般的婚外情;第三,“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主张有效的一方认为:第一“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第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第三,“忠诚协议”是一种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做的书面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