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决定书范文

扣押决定书和证据保全决定书有什么区别
区别如下:
(一)证据保全是是当事人可申请,司法机关也有权做。证据扣押是只能是司法机关有权做的。
(二)扣押一般是对于动产来说,属于暂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保全证据是防止证据毁损灭失采取固定的做法,二者无必然关系扣押一般是对于动产来说,属于暂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保全证据是防止证据毁损灭失采取固定的做法,二者无必然关系。
(三)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的过程中进行的,在勘验、搜查过程中发现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都应当扣押,同时,扣押物证书证又是一种独立的侦查行为,可以单独进行。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证据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及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而对涉案物品,文件进行扣押的一种行为。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扣押
请问非法拘禁罪不起诉决定书范本怎么写
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15〕9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街道**路**号**幢**单元。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8日开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同谭某甲(另案处理)为索取债务,于2014年9月25日21时许在重庆市龙头寺长途汽车站附近,伙同吴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强行将被害人谭某乙拘禁至开县县城丽都宾馆232号房间内。 期间,贺某某等人对谭某乙实施殴打,致谭某乙右眼部、颈部等处受伤。
次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谭某乙解救。经鉴定:谭某乙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取得被害人谭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借条、旅客住宿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鉴于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涉案双方系亲属关系,案发后贺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起因系索取合法债务,且贺某某系初犯、偶犯。 综上,贺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县人民检察院。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哪些
事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扩展资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参考资料:黑龙江省拜泉县法院网: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1、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名字、性别、名族、文化程度等以及电话、邮编、 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2、违法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
3、列举违法行为的证据,比如询问笔录1份、涉案物品、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
4、给予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列举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
5、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XXX 地址:XXX 帐号:XXX
6、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本局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xxx人民政府或xxx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在3个月内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