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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范文:试析革命根据地的法制特征及其对

    农村革命根据地的特征对根据地的巩固和建设有什么好处

    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巩固是在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武装起义进攻大城市受挫转而向敌人力量薄弱的农村进军,在这里敌人群众基础好,易于补给,易守难攻,容易发展壮大。从此开始了一条从中国革命实际出发,用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崭新道路。

    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革命的性质、特点,通过战争的具体实践,开创了“引兵农村”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军事战略;形成了“党指挥枪”等军队建设的基本原则,奠定了中国无产阶级建军思想的理论基础;造成了中国式的游击战争战略态势和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战术原则,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军事理论,为中国革命战争的最后胜利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是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革命战争、创建人民军队、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开始;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这一正确道路的开始。这是把马列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典范。

    请问谁可以给我一篇写好的旅游毕业论文范文

    地方文献与红色旅游资源开发 原文标题:中国图书馆网 -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如析——陶渊明 原文网址:http://www.chnlib.com/Zylwj/difangwx/200802/7679.html 红色旅游是一种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旅游经济相结合的产物,是以一定的红色文化为资源依托向旅游者提供综合的旅游产品服务的过程。

    由于地方文献蕴藏着丰富的旅游资源,因此可以开发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旅游产品。 [摘 要] 红色旅游是一种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旅游经济相结合的产物,是以一定的红色文化为资源依托向旅游者提供综合的旅游产品服务的过程。

    由于地方文献蕴藏着丰富的旅游资源,因此可以开发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旅游产品。 红色旅游主要是指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和战争时期建树丰功伟绩所形成的纪念地、标志物为载体,以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事迹和革命精神为内涵,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缅怀学习、参观游览的主题性旅游活动。

    它是以一定的红色文化为资源依托,向旅游者提供综合的旅游产品服务过程,是文化旅游市场的一个细分。因此它不仅需要有一流的旅游设施及一流旅游服务作坚强的后盾,而且更需要各地提供自然旅游资料、人文旅游资料以及建设风貌旅游资料。

    地方文献是一个地区文化发展的缩影,记载有大量的自然、社会和人文等文献资料,是区域文化的承载体,其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为旅游产业的开发提供了各种直接的信息支持。 1 红色旅游彰显历史文化 从一定意义上讲,红色旅游是建立在红色资源基础上的一种精神文化产品,是人文旅游资源,属于文化的范畴。

    不少革命历史文化资源只需略加开发就可以成为富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这些产品具有丰富而深遂的文化内蕴,游人要欣赏、感悟它,规划师、旅游商要开发利用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

    许多自然旅游资源虽然本身不具有文化属性和叠加历史文化色彩,但自然美无疑需要从文化层面来鉴赏,需要科学知识来解释,而且,要将自然山水转化成为旅游产品,必须通过旅游开发这一文化手段来实现。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旅游资源同样也具有一定的文化特性,与历史文化密不可分。

    临沂作为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久负盛名的“华东小延安”,留存有大量革命遗址遗迹,如八路军1 15师司令部旧址、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进委员会旧址、大青山战斗遗址、沂蒙红嫂纪念地、孟良崮战役遗址、《沂蒙山小调》诞生地、华东革命烈士陵园等;沂蒙革命老区人民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爱党爱军、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沂蒙精神,也是一笔宝贵的红色文化遗产。另外,利用“书圣”王羲之和“智圣”诸葛亮等历史名人的知名度,打造“书圣故里,书法圣地”品牌,使这块古老的土地再次散发出熠熠光辉,使人们在拥抱自然的同时,崇敬先哲,缅怀先烈,品味人生。

    2004年12月,临沂被正式命名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2005年3月,临沂市被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精品线,孟良崮战役遗址和华东革命烈士陵园入选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还建立了36个沂蒙精神教育基地,经常性地组织青少年开展革命传统教育。 2 地方文献蕴藏着丰富的红色旅游资源 地方文献是对某一特定区域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教育、自然、地理等的综合记录和反映,其最大的特点是文献内容所体现出的鲜明的地域性和独特的历史文化。

    是红色旅游产品开发的源泉。 2.1 地方文献记载了秀丽的自然风光 我国山川秀美,五岳闻名遐迩。

    各种秀丽风光在《中国名胜词典》、《天下名山胜概记》、《崂山名胜记》、《黄山记胜》等地方文献中既有全面地概括又有对各个景点的具体介绍。如《临沂地方志》记载了临沂地区地质结构复杂,地貌类型多样。

    风光秀丽的蒙山有泰山之雄壮、黄山之秀美、华山之险峻、雁荡山之奇绝。春天层峦叠翠,林海花潮;夏季飞瀑流水,云雾飘渺;秋时漫山碧透,红叶映照;冬日银装素裹。

    在苍茫逶迤的沂蒙群山中,还有不少由流水侵蚀造成的桌状山,称之为“崮”。大自然的鬼斧神工,造就了沂蒙群崮的神奇崮姿:有的如剑似戟,气势夺人;有的拟人状物,惟妙惟肖,如孟良崮、抱犊崮等,已成为战争年代传奇故事的载体,透着民间文化的灵气与神韵。

    “一片好风光,七十二崮堪爱”。陈毅元帅跃马沂蒙时所哼唱的壮美诗句,更使七十二崮闻名遐迩,流风远播。

    蒙阴、平邑境内的大型溶洞,宽大幽深,石笋、石柱、石钟乳遍布洞中,更兼碧潭暗瀑,极为壮观。规模之大,品位之高,在江北地区十分罕见。

    位于费县城西北的奇石林总面积达100公顷,上万块高大的园林石千姿百态,一望无际,被称为天然奇观。当地政府根据地方文献记载的山川I河流的演变情况,发掘了许多旅游景点。

    如:新开发的沂水天然地下画廊被山东省公众评为最喜爱的十佳乡村旅游区。 2.2 地方文献记载了大量的革命历史遗迹、遗址 革命纪念地、纪念物以及所承载的革命精神、革命历史知识在地方文献中也有很多的撰述。

    《临沂地区志》中的沂蒙革命根据地纪略部分,详细记载了驻沂蒙革命根据地内地级以上领导机关设置概况、沂蒙革命根据地创建与发展综述、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沂蒙战斗的事迹。

    法律论文范文-3000字以上的法律论文怎么写?郁闷啊

    我给你找了一个范文。

    你看看是不是可以借鉴,记得给我好评 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 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充分解决程序、效率方面的问题之后,着重解决证据方面的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措施就是强化“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一向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举证责任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从而为民事审判适用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操作中,自然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及转换。 一、举证责任的性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其中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整个民事诉讼的中心,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事实的认定则是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的,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由此认定案件事实,进而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 近年来,法院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积极加以推行,在引导当事人举证,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方面有了重大进步。

    但是应当看到我们对举证责任的认识还停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这一浅层次上,对于举证责任的本质及功能还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还不能有意识地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定案这一实际问题,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还留于形式,未能达到强化举证责任,提高审判效率之目的。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间内,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向法院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义务。

    它是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其本质是一种义务,举证责任是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在审理、辩论过程中,对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有义务把他所掌握的全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在审判阶段加以提出,否则法院认为当事人已放弃了利用这项证据的权利,不能在以后的司法审查中再提出该证据。 后者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使法官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实而承担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范畴、规定的方式内完成。

    提供证据仅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外在表现,证明案件事实才是最终目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当事人仅仅提供证据后,不能说已履行了证明义务,还要在法庭上说明证据与所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及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并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向法庭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以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真实,这种责任称为“说服责任”。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法官按照真伪不明的事实应由哪方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作出判断,从而对该方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作出不予认定的裁判,这种责任是由于当事人未履行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明责任所导致的客观结果。

    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是公正、中立角色。 当前,许多法官不能认清法院在证据制度中的职能转变,在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上,仍以传统的审判方式,对不清的事实习惯代替当事人调查取证,自己总觉得不进行调查取证心里没底,无法保证正确审判案件。

    法官必竟不是医生,医生必须热情帮助患者,为患者服务,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讲公正,打官司必然要有一方败诉,法官介入调查取证这种做法其实质也是暗中帮助一方当事人,对别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正的。 我们在举证责任方面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尽量压缩法官调查取证的空间,绝不是说人民法院不进行任何调查证据,相反,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认为审理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证据可依职权调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规定了法院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大大限制和削减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有限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较严密的规定,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明确限定为两种情形:(一)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范围以有限列举加以概括性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要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首先要搞清诉讼主体中谁负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即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法律在强调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义务的同时,并不排除另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加以证明的行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和举证责任的转换。

    前者取决于实体法对争议事实的规定,后者则是由诉讼程序的动态特性决定,并以此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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