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笔录范文
律师如何制作调查笔录
所谓调查笔录,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或者法律的规定,在案件查办或者初步核实过程中,为了查清有关事实,而向被调查人、受侵害人或者证人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所制作的记载调查情况的笔录。
在证据形式上,主要表现为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三种。 制作调查笔录的原则 笔者认为,调查笔录的制作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准确性原则。
所谓准确性原则,是指对有关人员所做的陈述,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准确地反映提供者的原意,不能掺杂自己的主观认识成分。 记录人更不能为了达到确认行为人存在违纪行为的目的,故意改变行为人的陈述,按照自己的意思,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客观事实。
统一性原则。所谓统一性原则,是指被调查人在谈话期间所做的陈述,经查出现一些意思跳跃或者矛盾的地方,这种意思跳跃和矛盾并不是被调查人有意为之,而是由于心理紧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陈述差错,记录人应当将前后意思统一起来,形成被调查人真正的意思表示。
如果记录人没有遵循统一性原则,就会在同一份笔录里出现矛盾点或者衔接不一致,这会对认定事实带来一定的困难。 完整性原则。
所谓完整性原则,是指记录人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将被调查人陈述的意思完整地表达出来。既要记录被调查人承认存在违纪行为的陈述,又要记录他对违纪行为的辩解,记录人不能由于自己的好恶任意取舍,不能有利于认定违纪事实的部分就记,不利于认定的部分就不记,笔录要完整的反映被调查人的意思。
及时性原则。所谓及时性原则,是指记录人在制作调查笔录的过程中,要集中注意力,紧跟谈话人说话速度,将谈话内容完整记录。
否则,就会使整个笔录支离破碎,丢东少西,失去价值。 重点性原则。
所谓重点性原则,是指记录人要围绕调查主题,分清主次,将调查重点问题的各个细节和要件记录清楚,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与案件无关紧要的记了一大堆,关键情节没有反映,这样的笔录也是失败的。 调查笔录的制作阶段 调查笔录的制作并不是只表现在谈话过程的书写,它是一个由若干环节、若干阶段组成的运动过程。
在笔者看来,调查笔录的制作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 制作调查笔录的准备阶段。 在笔录制作前,记录人应当尽量熟悉案情,掌握调查重点,对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只有这样,记录人才不会被被调查人的毫无边际的话所迷惑,将有用的记下来,将无用的予以舍弃;在准备阶段,记录人还要做好与询问人的沟通,这一点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对案件突破时显得格外明显,询问人和记录人的配合和协调是调查成功的基础。
谈话中,默契的配合有时表现为一个眼神,一个动作,彼此之间就应心领神会。因为在调查时,哪些东西要记下来,哪些东西非常重要,记录人可能并不完全清楚,但询问人又不便当着被调查人直言相告,这就需要二者在准备阶段做好沟通;准备阶段还要准备必要记录工具,如笔、墨水、笔录头、记录纸、印泥等。
调查笔录的形成阶段。这个阶段是调查笔录的关键阶段,重点围绕调查人所要调查的问题,要明确具体,不能含混不清;要记录被调查人所陈述的主要事实,将事情的全貌如实反映,特别是时间、地点、在场人、情节、款项来源和去向、金额、因果关系、所涉及物品的特征等内容都要记录下来;要注意记录速度,如果来不及完整记录,可以先用符号或者一些简单的字词在其他纸上记下来,尽量不要打断被调查人的陈述,等他说完一个完整意思后,再做记录。
记录时,对没有听清的问题,可以再行确认。但对于敏感的问题,记录人不要贸然发问,可以由询问人进行归纳性暗示。
记录人在记录时,争取做到文字通顺,表达流畅,意思清晰准确,字体不潦草,没有错别字,尽量少涂改。 调查笔录的完善阶段。
记录完毕后,记录人应当将记录内容通看一遍,必要时还可以让询问人检查一下笔录,以查缺补漏。 记录人确认无误后,将笔录交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念给被调查人听,被调查人核对与其陈述一致,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签名时应注意,被调查人要在每页笔录上都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在最后一页被调查人要写上“以上*页记录我已经看过(已给我念过),与我讲的一样(与我所述一致)”等字样,并签字捺印。 如果被调查人认为有错记或者漏记的,应当面补充或修改,对更改过的内容,被调查人也要在上面捺印。
制作调查笔录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记录人在笔录形成后,不得在记录上乱改、乱画、乱加注解,也不能在自己认为重要的地方画线条,做符号,打记号。 这样做不仅是不规范的,而且还会影响笔录的效力。
其次,在书写工具上,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只能使用按档案管理要求的笔和墨水,以利于长期保存。 第三,使用标点符号力求准确。
在遇到被调查人沉默或有其他明显举动时,可以在括号中注明。 如沉默时,可以用“……(沉默)”或者“……(长时间沉默不语)”来表示。
通过这种方式将调查活动情况的记录下来,以便正确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态度,更好地认定违纪行为。 第四,如果存在重大出入,不是记录有误,。
律师调查笔录格式
律师是具有取证权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律师取证时必须两个人。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二条 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第六十三条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六十四条 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同时,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如何填写证据目录一、律师调查笔录,1、如果是询问证人而制作的笔
其实不必苛求,从来没公款这个问题较真。
询问证人而制作的笔录,可填“询问证人”,如果该笔录是从其它卷宗中复制的,可填“**号卷第**页”。如果是询问双方当事人而制作的笔录,证据来源栏可填“当事人陈述”。
结婚证的证据来源填写“**持有”即可。如果原件丢失了,是从民政局复印来的,则填写“民政局”。
证据来源问题,一般在法院开庭时陈述出来就行,有的证据,不会有人关心其来源。例如,你说的自己的结婚证还有自己的合同,谁会考虑来源问题?--除非与对方当事人的不一样。
我想,就证据来源,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原件,如果证据上有证人姓名、单位公章,那么来源不言自明。
如果是复印件,而且对方没见过,就可能问来源问题--以便弄清真假。这时可能需要注明其来源。
律师调查笔录格式是什么
参见: 调 查 笔 录
时间:201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地点: ,
调查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调查人: 。
?我们是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示律师证),今天来找你是要向你调查 一事,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如有虚假,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是否听清楚了?
:(好,知道)
?先讲一下你的个人基本情况?
:我叫 ,男/女, 族,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单位是 (或经商、农民、无业等) ,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是 。
?
:
……
?好,今天就到这里,看看笔录,如果和你所说一致,请签字、写日期。
:
……
此笔录也可用作 询问笔录。
律师民事案件调查是写调查笔录还是写询问笔录
一、你是当事人,当然可以自己直接到法院要求撤诉,这是你的权利;二、如果你撤诉了,律师就不能再以任何理由继续扣押你的相关证件;否则,律师的行为就是违法的,相信律师不会做出这种愚蠢之事。
因为,只要你向当地的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投诉,律师是要受处理的。在行内,这也是一件丢脸的事。
三、最重要的是,你当初做的询问笔录,其实就是合同,它是合法有效的。按照约定,你应当支付15000元。
如果你不支付,你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律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你支付这笔费用。
律师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你们夫妻俩的共同财产采取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存款、车辆等。以上是法律的规定,从做人上讲,一个人也应当言而有信,不能过河拆桥。
证据问题一份律师调查笔录,在原件上有被调查人的签名、手印(手印
一份律师调查笔录,在原件上有被调查人的签名、手印(手印是后来捺的),而在复印件上没有。
问:1、有签名就够了,后面补手印是否有画蛇添足之嫌,因为向法院提交的复印件上没有手印? :调查笔录不是被调查人亲笔所写,为防止以后的改动和修正记录时的错误,应该是在被调查人签字处、记录有修正处和多而页的侧边的侧边缝处(骑缝),加按红色手印。 所以,“有签名就够了”的说法是错误的。
2、在质证时,对方律师有必要就该份笔录上的这一问题提出质疑吗,提出的效果如何? :在原件上有被调查人的签名、手印而在复印件上没有,的情况下,对方律师有必要就该份笔录上的这一问题提出质疑。 但提出也不一定有效。
因为手印不一定是后来捺的。常用复印机的人都知道,黑墨复印机对红色的显示度是非常低的,如果原件上的手印本来就比较淡,在复印时会有不显示的现象;如果是用复印件再复印的,也有不显示红色部分的。
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必要时可以申请技术鉴定。 另外,一般来说,被调查人如果作为证人,是应当到庭作证交接受询问的,所以,这个红印之争的意义往往不大。
《调查笔录》填写要注意什么
《调查笔录》,是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填写的文字笔录。
“监督检查类别”准确注明是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调查记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记录必须准确。
《调查笔录》采用问答式。需对多人进行调查的,应当分别进行笔录。
《调查笔录》填写完毕后,应当将笔录交给被检查方核对或者当场宣读,被检查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终了处顶格注明“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并在笔录上逐页以及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写明日期。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终了处右下角签字、注明日期。
询问笔录格式-警察的询问笔录怎么做,具体格式是什么
警察的询问笔录 格式同讯问笔录 附录 如何制作一份完整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讯问笔录,应当注意五个要点: 一、介绍身份,出示证件。
询问当事人时,办案人员应当事先向当事人介绍身份,出示证件。并应当将此过程详细地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办案人员的介绍身份、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 二、仔细填空,认真核对。
这个“空”就是询问笔录格式中已经设定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这一部分除“至__时__分”留待询问结束时填写外,其他部分都必须及时、准确填写。应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
三、开门见山,直入主题。 要尽快使被询问人了解办案人员的来意,不要转弯抹角,让人家半天不知我们想干什么。
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告诉被询问人:调查什么,应当怎么做。同时,让被询问人知道,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和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有条不紊,顺藤摸瓜。 进入涉嫌违法事实调查时,最主要的是办案人员的取证技巧。
首先是办案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 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等要有默契。
比如说,有些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防止出现僵局,在询问过程中时有“聊天”、“拉家常”等;在被询问人“话匣子”打开时,要温而不火,乘胜追击;当被询问人不予配合,甚至个别有抵触情绪时,要以静制动,如果因被询问人暴躁我们就跟着发脾气、说大话,扬言要将人家怎样,那不仅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而且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将成为问号。 五、自始自终,履行程序。
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根据以上要求和规定做好了,有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也让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认可,再将首页格式文书中“至__时__分”填实,才算履行了询问笔录制作的全部法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