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计生管理一票否决制度范文
什么是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无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其他方面工作开展得多么好,多么有成效,
只要计划生育工作遭到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一票否决”,这个单位以及单位的负责人就不能受到表彰了,单位主要负责人也不能得到提拔了。此项制度的适用对象一般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机关和各级企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一票否决”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确实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正是有了“一票否决”制的保障,才使号称“天下第一难”的计划生育工作得以顺利推行。也正是有了“一票否决”制的催逼,才使一些基层干部为了本部门本单位的政绩,干出那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伤害群众感情的事来。 “一票否决”制让各级干部完全听从计生政策的左右,不敢越雷池半步。如果哪个干部胆敢对计生政策发出质疑,体恤一下民情,关心一下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就要冒极大的风险。如果真有这样的干部按照自己的看法一意孤行,不仅可能损害单位、个人的政绩和荣誉,还可能危及自己的仕途。 各级干部中当然不乏喜欢独立思考、真正关心国计民生的人士,他们也不能认同计划生育工作的极端做法,但是他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计划生育这项已经上升到“国策”高度的政策,是一根数万伏的“高压线”,再神通广大的人也触碰不得。一些有良知的干部也会对自己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过度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反思,但是他们很快就能找到为自己开脱的理由,因为他们是在推行“国策”,他们是在“执法”,他们采取一些激进手段是为了不使自己单位的工作被“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制是一项极其聪明的制度,却是一项极不人道的制度。它有点类似于我国的古代的“连坐”,只是连坐的不仅有人,还包括工作。将一个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连同负责人的成绩捆绑在一起,一过并罚,计生工作搞不好,其他各项工作都要受到“株连”,用这种办法来控制各级干部也亏得只有具有数千年文明史的中国人才能够想得出来。这项制度紧紧抓住了干部要政绩、要荣誉、要升迁的进取心理,把他们控制于计生的指挥棒之下,指哪打哪,无坚不摧。这项制度也充分调动了干部们的自私心理,让他们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为了保住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尽可以置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福祉于不顾,只能按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行事。
什么是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无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其他方面工作开展得多么好,多么有成效,只要计划生育工作遭到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一票否决,这个单位以及单位的负责人就不能受到表彰、得到提拔了。
1978年,计划生育被定为基本国策,1982年,湖南省常德市率先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并取得了较好成效,随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在全国推行。 在我国一些计划生育水平薄弱的地方还存在着超生现象,所以,我国因人口众多而造成的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还要继续。 扩展资料: 作为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措施的发源地,常德连续近30年在全省计划生育综合考评中保持先进位置,这一直为当地计生干部津津乐道。
较之全国,湖南的计划生育政策偏严,但常德又进一步加码,导致常德独生子女比例高,因此老龄化速度快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全国为8.87%,湖南省为9.78%,而常德市达11.46%,人数达到65.32万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内容没有违反宪法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是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条例,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予以认真贯彻执行的实施办法。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将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方案的说明指出,改革后,我国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继续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目录
实施范围
具体内容
保证措施
继续实施
实施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负责人,各部门、各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当事人。[1]
具体内容
(一)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达标的;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治理地区未能按期改变面貌的;
3、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分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部门、单位发生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的;
5、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
6、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过程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被“一票否决”的,作以下处理:
①取消当年和下一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②其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二)党员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除按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作以下处理:
1、五年内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取消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资格。
2、违法超生的,党员开除党籍,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党代表撤销党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3、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影响较大的先进和荣誉称号。[1]
保证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一票否决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期通报“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什么意思
无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其他方面工作开展得多么好,多么有成效,只要计划生育工作遭到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一票否决”,这个单位以及单位的负责人就不能受到表彰了,单位主要负责人也不能得到提拔了。此项制度的适用对象一般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机关和各级企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一票否决”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确实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正是有了“一票否决”制的保障,才使号称“天下第一难”的计划生育工作得以顺利推行。也正是有了“一票否决”制的催逼,才使一些基层干部为了本部门本单位的政绩,干出那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伤害群众感情的事来。
“一票否决”制让各级干部完全听从计生政策的左右,不敢越雷池半步。如果哪个干部胆敢对计生政策发出质疑,体恤一下民情,关心一下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就要冒极大的风险。如果真有这样的干部按照自己的看法一意孤行,不仅可能损害单位、个人的政绩和荣誉,还可能危及自己的仕途。
各级干部中当然不乏喜欢独立思考、真正关心国计民生的人士,他们也不能认同计划生育工作的极端做法,但是他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计划生育这项已经上升到“国策”高度的政策,是一根数万伏的“高压线”,再神通广大的人也触碰不得。一些有良知的干部也会对自己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过度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反思,但是他们很快就能找到为自己开脱的理由,因为他们是在推行“国策”,他们是在“执法”,他们采取一些激进手段是为了不使自己单位的工作被“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制是一项极其聪明的制度,却是一项极不人道的制度。它有点类似于我国的古代的“连坐”,只是连坐的不仅有人,还包括工作。将一个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连同负责人的成绩捆绑在一起,一过并罚,计生工作搞不好,其他各项工作都要受到“株连”,用这种办法来控制各级干部也亏得只有具有数千年文明史的中国人才能够想得出来。这项制度紧紧抓住了干部要政绩、要荣誉、要升迁的进取心理,把他们控制于计生的指挥棒之下,指哪打哪,无坚不摧。这项制度也充分调动了干部们的自私心理,让他们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为了保住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尽可以置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福祉于不顾,只能按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行事。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是怎么规定的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是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条例,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予以认真贯彻执行的实施办法。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具体的规定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达标的;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治理地区未能按期改变面貌的;
3、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分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部门、单位发生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的;
5、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
6、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过程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被"一票否决"的,作以下处理:
①取消当年和下一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②其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
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二、党员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除按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作以下处理:
1、五年内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取消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资格;
2、违法超生的,党员开除党籍,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党代表撤销党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3、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影响较大的先进和荣誉称号。
根据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将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方案的说明指出,改革后,我国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继续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什么是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具体内容编辑
(一)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达标的;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治理地区未能按期改变面貌的;
3、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分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部门、单位发生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的;
5、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
6、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过程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被“一票否决”的,作以下处理:
①取消当年和下一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②其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二)党员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除按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作以下处理:
1、五年内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取消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资格。
2、违法超生的,党员开除党籍,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党代表撤销党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3、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影响较大的先进和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