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的范文
刑事侦查的内容有哪些呢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在刑事侦查上来说,有四方面的内容:现场、物证、人证,还有运气。这四方面,是案件侦破的关键。
1。现场步骤要绝对正确,现场判断要十分准确,现场重建一定要合乎逻辑。
现场一定要完善保护,在搜集物证程序仍未结束前,非办案人员绝对禁止进入现场,其中包括非本案警员、长官及记者等。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
2。物证是破案的关键。
侦查人员首先要搜集有效的物证,物证是否有法律及科学价值与效用,在于是否能与案件相关或连接线索。 近年来,警政界越来越重视物证,从而产生一种反常现象。
一些警员觉得要破案就要靠物证,遂将现场的大小物件都带走,警察局反而变成搬家公司,任何案件都搜集了四五百件物件,从天花板到地板都搬进化验室,让化验人员判断。但是,如果化验室人员没有亲自到现场的话,他们也无法确定哪些是有用的物证。
有时99%的物件都没有用,真正有效的物证反而埋没在这些没有用的东西里面。所以,培训警务人员辨识物证价值是非常重要的。
另一方面,也应提升鉴识人员的水准,增添仪器,增加经费,才能让化验室真正发挥效用。 3。
查刑事案件的第三方面是人证,意即从各种消息面获取证据与线索,以寻找案件的证人。 以往的警察是以屈打成招的方法来侦讯,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不能再将所有的嫌犯都带回警察局侦讯。
因此,警方必须学会如何与社会各界合作,从受害者家属、嫌犯、线民、卧底警员以及媒体等不同来源得到线索。得到线索后还要判断其真伪,再顺藤摸瓜找到人证,获取有效的证词。
4。第四方面就是要有运气,任何从事刑事侦查的人员都知道,运气很重要。
运气并不会凭空而来,侦查人员要抓住机会,要有能力辨别这些隐含着运气的机会,而这种能力要从办案的经验中逐渐累积而成。例如,现场刚好遗留一只脚印,如果没有当场发现其重要性并及时保留,很可能就会被毁灭而永远消失。
如果我们能够找出来并加以显示,很多人会说这是运气,但是你必须仔细搜寻,才能掌握这样的运气。有时,外勤的侦查员很卖力,内勤的化验员也很称职,现场处理得很好,也搜集到几千条线索,但是如果没有运气,无法组合这些有利条件的话,就像在玩拼图一样,会因为缺少一些关键的图片,而无法完成整个图案。
通常来说,案发的头三天,案件是一宗“热案”,也是最容易破案的阶段;三天后,就变成为“温案”;若一个月后仍未能破案,这宗案件就会变成“冷案”。所以在处理凶杀案时,头三天要全力以赴,尽可能投入最多的人力和资源。
但是三天后若有其他新案件,再加上未破旧案,都会分散人力和资源,因此在案件“降温”时,就必须调派人力和资源去处理其他案件,办案人员就会减少,破案压力却愈来愈大。 过了一个月后,案件转为“冷案”,负责人员将会更少,届时主管就必须重新评估破案的机率了。
刑侦警务实战化总结
强调安全与防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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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刑事侦查毕业论文有的发来·
对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思考 -----【作为论文,对其中的一些关键点还是应该有数据支持,比如你实习时所在的分局的年发案数据、现场勘查数据、十类必勘案件数据、技术破案所占比例等等,有的话会更加完善。
在这里我不提供,因为互联网不允许摆出数据来——这是泄密滴……】---------------------------------------------------------------------------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进一步大流动,使得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化;同时,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高科技手段,提高自身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智能化、高科技化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当前的刑侦工作必须实现侦查工作与技术工作的有效衔接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破案率,有效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概述刑事技术,亦称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各种专门技术的总称。刑事技术检验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
只有在刑事技术渗透到刑事侦查各个环节中去时,才能真正转化为物质力量,使侦查人员由单纯的体力型向科技型转化,使在刑事办案中获取的各类物证更具价值性和证据性,对犯罪分子的认定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及与国际法的逐渐接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刑事侦查各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
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的刑事侦查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仍然墨守陈规,靠打“车轮战”、“人海战”,靠“程咬金三板斧”式的审查讯问方式,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也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所以,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越来越认识到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提出了“科教强警、科技强侦”的战略措施,从而使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实践证明:在社会生产力系统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刑事科学技术将成为第一破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由于侦技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的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对象不同,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地衔接配合,分离脱节现象严重。
特别是在现场勘查、侦查讯问等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对刑侦工作中的侦查和技术人员来说,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是不对的。
必须清醒认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必须做到各局部的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的效能。在技术和侦查最应密切衔接的“一线”基层责任区刑警队,问题尤其突出。
因此,刑事技术部门在思想上要强化与侦查工作衔接的意识,既注重本专业的发展拓宽,又注重与侦查部门的密切协作;刑事侦查部门则要紧密依靠刑事技术的科学力量,多联络、多沟通,使我们每一起案件的侦破和办理都存在技术因素。美国著名学者克里希南在《现代犯罪侦查导论》一书中专门论述了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员和实验室意见的交流。
首先要会辨认、采集原物确凿证据,然后把它们送抵实验室进行检验。侦查员和犯罪实验室检验人员间的密切合作,是充分利用相互间的才能的基础……犯罪实验室在刑事犯罪侦查中所起的作用在日益增长,这大概是警察作假想训练时,在某个犯罪的实际侦查过程中,对警察的各种职责有了起码认识的缘故……同侦查人员磋商,有助于实验室的科学家恰当地安排他们的试验,也有助于他们避免做不必要的工作。”
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表现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现场勘查、审查讯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三个阶段有效地衔接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第一破案力的作用。(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工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
刑事案件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犯罪证据的保留地,是犯罪信息的储存地。正是因为犯罪现场如此重要,所以长期以来公安部都是严格要求现场勘查要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
所谓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总称,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是犯罪现场访问与犯罪现场勘查、检查。
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又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头戏。但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工作与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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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刑侦工作的新问题和新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新的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也进一步增多,刑事案件总量还会保持居高不下态势,尤其是流窜犯罪和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将更加突出,犯罪动态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犯罪手段将出现传统手段与现代手段相结合并存的特点,并逐步向类型新型化、手段智能化、危害严重化等方向发展,我们的刑侦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 新形势对刑侦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近年来,刑事犯罪发生了重大变化,最主要的、具有规律性的重大变化有两条:一是刑事犯罪数量增多,种类增多。
二是刑事犯罪活动的区域和领域扩大了,手段升级了,侦破难度加大了。流窜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系列犯罪等犯罪现在已是司空见惯了。
这两个方面的变化,使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工作难度增加,新形势下的刑事犯罪形势严峻复杂,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群体性事件呈高发之势。 暴力犯罪程度进一步加剧,杀人犯罪案件数量继续上升,尤其是以侵财为目的的杀人案件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在新的形势下,外来人口直线上升,而大部分的外来人员的法律意识簿弱,另一方面外来人口的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会各方面矛盾较多,引发一些纠纷,产生群体性事件。 2、传统犯罪案件居高不下。
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盗、抢、骗等侵财型传统犯罪更加猖獗,其中盗窃案件仍高居刑事案件榜首,并且向系列化、集团化、流窜化趋势发展。以“两抢”为代表的街头犯罪案件日益突出,严重威胁着城市社会安定。
在传统犯罪领域中,流动人员犯罪占据大部分比重,“两劳”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比率增高。如何加强对流动人口和“两劳”释放人员管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新类型的犯罪种类不断增多,黑恶势力犯罪明显在增加。 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的高科技犯罪迅猛增长,并造成传统犯罪发生变化,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严重,侦破难度更大。
黑恶势力犯罪有所抬头,暴力护赌、非法拘禁等严重犯罪大量存在。 二、刑侦工作中所突出的新问题 面对新形势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刑侦工作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刑侦工作的现状、发展规律具有代表性,对刑侦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在此笔者以论文的形式与大家共同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1、机制问题:派出所与刑侦侦防协作 破案的主力军是刑侦部门,派出所应是管好辖区内的治安和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协助刑侦部门破案、打击犯罪。但在基层调查中发现,出现了两个极端:(一)派出所不再承担刑事案件的破案指标任务后,很多派出所感觉责任轻松了,没有了任务的压力,在没有了任务压力的同时也感到已经没有多少事情可干了。
(二)刑侦部门将刑侦破案、打击的任务全部下给基层派出所,刑侦部门承担办理重大案件、协助派出所办案和考核派出所办案三大任务,出现派出所民警忙得乱转,而刑侦部门有的民警无事可干的现象;刑侦部门与派出所的协助问题日趋严重。 2、刑警素质和办案质量问题。
当前出现的新问题还有刑警素质和办案质量问题。做刑侦工作对刑警队员是考验,这个问题涉及的不仅是磨合期,而是一个刑警素质的问题。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涉及的知识面知识类型要求干警是办案的全才,实际上对刑警是个很高的要求,可以说很多干警做不到。什么都要懂一些,什么都要会一些,尤其涉及刑侦工作的内容,如果不懂,工作就不顺利,一些干警对此感到难度大,难适应,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也不可能。
3、认识偏差,定位困扰,导致对刑侦基础工作重视不够的问题。目前,少数刑警甚至个别领导对刑侦基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着不愿做认真细致的基础工作的误区。
有的认为基础工作量大,侦察破案都忙不过来,没有时间搞,也没有精力抓;有的认为搞基础工作投入大,见效慢,可搞可不搞,即使搞也是流于形式;有的认为破个大案可以名利双收,基础工作搞得再扎实也是幕后铺路,注定只能默默无闻,提拔无望;有的认为刑侦基础工作是派出所的事,导致刑侦部门与派出所在履行职责上相互推诿,各种信息资料散乱无章,无人会抓,无人会管,无人愿管,或者是粗枝大叶,应付检查。 4、刑侦警力严重不足制约了刑侦工作的开展。
目前,武宁县局刑警大队现有警力25人,仅占全局总警力的10%,除去技术人员和大队领导,实有侦查员更少,但却承担着全县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接处警和侦破工作。在这种工作量大、警力有限的情况下,难以有效地开展好刑侦工作。
5、经费窘迫,投入乏力的问题。目前,刑侦部门很多工作均需要资金投入,而现在我县刑侦部门的办案经费等很大一部份要靠自己解决。
由于经费的窘迫,刑侦工作投入少,科技含量不高,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一方面影响了基础工作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刑侦工作的发展。 6、刑侦技术手段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在不断地增加和提高,逐步呈现出暴力化、智能化和现代化的趋势,而传统的刑侦。
刑事侦查有哪些意义
(一)侦查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活动,就不可能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打击犯罪。(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
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
因此,侦查工作进行得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如果侦查工作进行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会有利于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会给起诉或者审判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有的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有的甚至可能给办案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侦查活动,不仅能够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还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发现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上各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或者协同有关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并且通过侦查活动还可以教育群众,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请问有谁有关于刑事侦察方面的论文
刑事侦查职能论纲 「摘要」 在现代刑事诉讼机制中,侦查职能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诉讼职能。
从历史上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分化、整合的发展过程。从内容上看,现代侦查职能包括制止犯罪、查明案情、保全证据与嫌疑人等功能。
「关键词」职能;诉讼职能;侦查;刑事诉讼 “职能”一词是一个功能主义用语,它被用来描述“一种体制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它与其它社会性能之间的关联方式。”[1]在政治学中,“职能”与国家权力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它常被用来指涉某一权力机构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项权能及其内容往往又被称为三项国家职能。
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也经常借用“职能”一词来描述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或“角色”所起的作用,①“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2]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存在诉讼职能的划分,盖因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活动,涉及国家刑事司法权(广义的,包括审判权、控诉权和侦查权)的分配、组合,并围绕权力的分配、组合形成了不同的行为模式、义务和权利,即角色,对于这些角色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各个角色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描述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诉讼职能。
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是国家权力单独作用的领域,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国家与被告人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行使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及其权利构成了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个主要角色。尤其是随着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理念的塑立以及民本色彩的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受得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人们开始将辩护列为一项与侦控机关的侦控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提并论的独立职能来看待。
这样,现代刑事诉讼就初步形成了控、辩、审三项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诉讼构造。“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因控诉和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出现控、辩、审三种基本权能共存的状况而形成的。”
[3]但是,上述结论只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实际上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而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没有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因为,从纵向角度考察,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如果说在刑事诉讼的横向结构中,侦查的重要意义被控诉职能所吸收,那么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着眼,能否将侦查视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极大地影响到侦查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因此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从界定侦查职能的地位入手,探究了侦查职能生成、发展的历程,并分析了侦查职能的独特内容。
一、独立抑或从属:侦查职能的地位 关于诉讼职能的划分,我国目前的理论颇有分歧,比较典型的观点包括:三职能说、 四职能说 、五职能说以及七职能说等。 (一)“三职能说”。
“三职能说”主张,刑事诉讼由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构成。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诉追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是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审判职能则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
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三职能说是传统诉讼理论的通说,根据这种观点,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
[4]据此,侦查职能是从属于控诉职能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三职能说是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体现,其对诉讼构造的考察、分析,主要是站在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从审判程序这一角度对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结果。
(二)“四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区分为控诉、辩护、审判和监督等四项职能,俗称四职能说。
这种观点认为,三职能说固然能够反映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观点却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除负担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等控诉职能外,还有权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后一项职能,三职能说是无法加以解说的,这是三职能说的理论缺陷。该观点认为,一种诉讼职能理论必须要能够反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不将法律监督职能列为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就无法准确解释我国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
为此,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在传统的。
求刑侦调研文章
刑侦调研文章1。
树立科学理念 推进组织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既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也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飞跃。组织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关键在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组织工作理念。
必须树立开放的工作理念,以更加开放的视角、开放的思维、开放的精神谋划和推进组织工作,这是新的历史条件对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提出的时代性要求,是组织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方面。 2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坚持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指针。
基层组织部门要做好新时期的组织工作,也要 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一、按照科学的发展观要求,强化基层组织工作 争先意识 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基层 组织工作要落实这一要求,必须敏锐把握时代发展趋势, 以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强化争先意识。
一是要有开阔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坚持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指针。
基层组织部门要做好新时期的组织工作,也要 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一、按照科学的发展观要求,强化基层组织工作 争先意识 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基层 组织工作要落实这一要求,必须敏锐把握时代发展趋势, 以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强化争先意识。
一是要有开阔的。http://jj.lq321.cn/ReadNews.asp?NewsID=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