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行为记录内容范文

医师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理由如何填写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以下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处分。
表面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扩展资料: 申请书的主要部分,通常要先介绍一下个人的现实情况、个人简历、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情况。
然后,要写明申请入团的动机、理由、对团的认识、自己的决心等。对个人情况的介绍可以较简单,而把重点放在入团的动机、对团的认识以及自己的决心上。
正文要从接受申请书的团组织名称下一行空两格处写起。申请书的正文部分一般篇幅较长,所以要注意分段。
具体写法: 介绍个人的现实情况:对个人现实情况的介绍,是为了让团组织对自己的身份、情况有一个初步和大致的了解,不用展开来写,简明扼要即可。 个人简历和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这一部分的内容也要简单,无须多用笔墨,但也必须清楚明白。
对个人简历的写法,一般要求从上学时写起,到目前为止,只需依据时间的顺序,一项项地排列出来即可。 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在申请书正文中可以简单地介绍一下,也可以不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有的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可附在申请书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申请书。
医生定期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 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
非法行医犯罪行为包含哪些内容
非法行医罪,就是指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属于消极的身份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的,即使没有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也不成立本罪;但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教唆或者帮助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行为内容:非法行医,即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属于典型的职业犯(不管非法行医的时间多长,只能认定为一罪)。
不符合行医特征的行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应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其他犯罪: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卖假药、劣药或者以行医为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认定为诈骗、盗窃、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等罪。
(3)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没有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偶然为特定人医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例如,某医院护士甲,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答应同事乙的请求,商定以1500元为乙之子丙戒除毒瘾。甲在没有对丙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并不了解其毒瘾程度的情况下,便照搬其利用工作之便抄下来的一张戒毒处方为丙戒毒。在对丙使用大剂量药品时,丙出现不良反应,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甲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他并没有反复、继续私自为他人戒毒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反复实施这种行为,故不能认定甲在非法从事医疗业务,因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对于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被害人的承诺不阻却非法行医的违法性。
4.责任要素:
故意,不要求营利的目的(职业犯)。但非法行医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