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自纠自查范文
住建局管什么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于开展坚决纠正损害涉农利益行为自查自纠的情况汇报?关于开展坚
市委、市政府减负办: 根据省、市农民负担监督领导组《关于开展纠正损害涉农利益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促进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2013年农民负担的专项审计工作历时40多天,结合涉农资金的账务审计、走访农户和实地勘查等形式,对全县涉农利益的重点领域进行了一次专项治理活动。 现将结果汇报如下: 一、专项治理情况 (一)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1、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等各项补贴均按照农户申请、逐级申报、审后直补的原则,由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一卡通”拨付到农户。
经我们每项随机对20家农户进行抽查,没有发现截留、抵扣、挪用现象。 2、农村中小学“两免一补”运行比较规范,严格执行个人申报,班级初审、学校公示,教育局审核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 3、通过财务审计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我们发现有极个别应由政府和部门承担的费用转嫁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如信访稳控费)。 有的村自主性差,乡镇有挤占转移支付资金的问题。
(二)开展涉农“三乱”专项治理 农民建房领域。国土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依法利用本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只按标准收取5元/户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农民新建、翻盖自用住房住建局没有超标准收费。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县教育局严格能够落实运纪发[2012]7号《关于在教育工作中建立五项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乱办班补课、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滥发教辅资料。学校和教育部门不得选用和推荐省教育厅或市教育局下发的《教辅材料参考书目》以外的教辅材料给学生使用。
各中小学严格按照晋价费字[2011]98号《关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的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包括补办证卡费和小学生课后代管费。
代收费包括教材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春秋游费用、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全县中小学能够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收费“收支两条线”政策,对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资金等内容都进行了公开、公示,除“一费制”规定内的收费外,无擅自改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现象发生。
3、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在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等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机构代码和年检收费,银行开户及刻制公章属正常收取费用,无其他搭车收费现象。
4、对农户调查中没有发现有借修通村公路向农民乱摊派集资等问题。 5、通过对2012年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账务核查,发现有的村报刊征订款达到全乡村级转移支付的40-65%,人均达6元,有的超过了8元,超出限额,而且种类繁多,有的村达到了20多种,除党报党刊之外其他刊物所占的比例较。
2013年村级报刊征订数量严格按农廉网上公示的村级报刊征订限额严格执行,目前正在实施中。 (三)检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情况 2013年,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面 ,我县严格按照“群众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共同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没有超限额、超范围筹资筹劳的行为。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由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没有强行以资代劳。
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采用国库直接支付,不存在截留、挪用现象。 二、主要做法: (一)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认真落实。
我县严格按照专项治理的文件精神,明确工作思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确定专人,对涉农收费单位、村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社会化服务收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确保治理工作有序展开,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加强公开透明力度,接受监督。
今年,县减负办和物价局联合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内容进行了审核把关,根据有关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农廉网上公示外,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也在涉农收费现场公示,并把公示制与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真公示、常公示,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凡是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三、治理成效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把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各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借助阳光农廉网平台,构建农民负担预防和控制的制度体系。
使党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得到较好的落实,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 减轻农民负担形势总体平稳。
四、存在问题 我县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一些社会负担和隐型负担仍然不容忽视,比如,村级报刊征订负担过重、一事一议筹劳筹资难,农民增收难、村级债务沉重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五、今后工作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减负目标责任制。坚持。
围堰施工前仅向当地住建局报告是否妥当
1、建设工期包括工程筹建期、 施工准备期、主体施工期和工程完建期 四个阶段。
2、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简称“四通一平”)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施工准备属于业主前期的工作,不属于施工阶段,因此截流围堰施工一般由水电工程公司负责,所以常归为主体工程施工期。
围堰施工前仅向当地住建局报告是否妥当
1、建设工期包括工程筹建期、 施工准备期、主体施工期和工程完建期 四个阶段。
2、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简称“四通一平”)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施工准备属于业主前期的工作,不属于施工阶段,因此截流围堰施工一般由水电工程公司负责,所以常归为主体工程施工期。
住建局对招标代理违规整改措施
《招标投标法》第六章 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