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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举报国企领导范文

    如何举报企业领导的不法行为

    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举报,这也是直接侦办贪污犯罪的机构;可以向国企纪检监察机构举报,如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驻该企业的纪检小组;可以向国有企业管理机构举报。

    检举方式有:写举报信,打举报电话。 写信举报也叫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把要举报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邮寄给有关部门的一种方式。

    这是目前群众举报最常用的试。一封写得好的举报信,可以给检察机关的调查提供很多方便条件,使查处工作顺利进行。

    电话举报是简便、迅速的一种举报方式,适合于举报紧急情况的案件。 根据企业的性质分别到公安机关或者检擦院去举报:私企、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一般的归属公安机关管辖;国企或国有控股官方指派的干部,属于检察院管辖。

    扩展资料: 检举信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它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1)首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首先注明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被检举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名称及亲属关系,被检举问题的性质。 (2)正文。

    此部分内容是检举信的重点。要求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干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干的书证物证等。如检举的是经济问题,要尽可能详细注明违法违纪的金额、数额,涉及的账号和银行等。

    对所检举的问题要按问题的类型和性质逐条叙述。 (3)尾部。

    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我们提倡署名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签署真实姓名。同时,还要注明写信的时间,检举人的单位、地址、邮编及电话,以便受理部门联系。

    此外,还应注明同样问题是否向其他部门反应过及反映后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有何具体要求。 电话举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事先要做好准备。

    首先要根据举报的性质和各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明确应向哪个机关举报。如果举报人不知道举报电话号码,可向当地电话局的“114”查号台询问,以免找错电话。

    其次对举报的主要内容要认真思考,做到心中有数,以免打电话时叙述不清,遗漏重要情况等现象的发生。 (2)、讲话要简明扼要。

    举报人接通电话以后,先问清楚对方是不是你要打的那个机关,确认没有拨错号码或没串线后,再说出自己所在单位和姓名。当然,举报人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所在单位。

    接着讲被举报人的工作单位职务和姓名,叙述案件既要简单明了,又要突出重点,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和后果等情节说清楚,以利于查办案件。为方便举报中心值班人员记录,说话可放慢些。

    当你讲完后,先不要急着挂断电话,应问一下接话人是否听清楚了,还要补充什么。为便于联系或反馈查处情况,举报人根据本人意愿,也可留下联系电话。

    (3)、要注意保密。电话举报虽然方便、快捷,但也容易失密。

    举报人打电话举报时,不宜在公共场所或经常有人出入的地方打,要注意周围是否有他人在场,讲话的声音是否会被无关人员听到,以免把举报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或被举报人,影响案件的查处。 参考资料: 检举-百度百科。

    举报国企领导贪污都需要什么条件

    在发现国企领导出现贪污的情况,在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都有权向各地的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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