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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案件线索移送范文

    如何写审计中发现违纪问题线索的报告

    一是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全面掌握和分析案件线索。

    严格遵循审计科学的客观规律,遵照审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按照各项审计工作方案,以真实性为基础,对审计内容进行全面审计,并通过精心筛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一一“过堂”,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有意识地挖掘案件线索。对初步确认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和定性定量分析,再确定下一步的审计重点和主攻方向。

    坚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一方面抓紧线索疑点,全面了解核实情况,搞清来龙去脉;另一方面对照法律法规进行充分取证,取证的对象和范围不仅限于被审计单位和财务资料,而是进一步向关联单位和事项延伸。

    特别是对那些若隐若现的线索,始终保持坚强的毅力和韧性,锲而不舍。

    审计过程中监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如何处理

    一是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全面掌握和分析案件线索。

    严格遵循审计科学的客观规律,遵照审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按照各项审计工作方案,以真实性为基础,对审计内容进行全面审计,并通过精心筛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一一“过堂”,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有意识地挖掘案件线索。对初步确认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和定性定量分析,再确定下一步的审计重点和主攻方向。

    坚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一方面抓紧线索疑点,全面了解核实情况,搞清来龙去脉;另一方面对照法律法规进行充分取证,取证的对象和范围不仅限于被审计单位和财务资料,而是进一步向关联单位和事项延伸。

    特别是对那些若隐若现的线索,始终保持坚强的毅力和韧性,锲而不舍。二是突出关注重点内容,选准发现案件线索的突破口。

    在审计过程中,着重关注三个重点:即重点问题、重点部门和重点人员。对重点问题着重关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尤其是被审计的帐外帐、小金库、预算外资金收支等;对重点部门,除着重关注单位内部涉及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的相关部门外,还有特别留心单位外部与单位资金收支往来密切、利益关系紧密者,如业务关联单位等;对重点人员则着重关注重点部门中具有一定权力的领导人员和经办人员。

    通过对经济事项的对比分析和调查研究,揭露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坚持做到内查外调,拓展发现案件线索的信息渠道。

    当前,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大都具有隐蔽性、群众性、多变性、跨区域性等特点,如果还是按部就班就容易画地为牢,受到局限,要想发现大的案件线索是比较困难的。审计组根据已经发现的疑点和线索,充分利用现有审计手段,内查外调,全线出击,以期取得突破。

    在审计中,除了通过被审计单位人员座谈会、内审、纪检、监察等形式了解情况、寻找线索外,还积极拓宽获取被审计单位情况的渠道,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尽可能多地接触相关人员,倾听来自群众的呼声,获取更细致全面的信息。四是强化案例的学习研讨,提高审计人员发掘线索的敏锐性。

    通过组织审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强化对AO与OA系统的应用,加大对各类审计案例的剖析研讨,有效地增强审计人员发现问题的敏锐性,提高审计人员在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和水平,使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善于从财务分析中发现问题。有些账目表面上看很清楚,没什么差错,但要注意看它的资金运作模式、管理方式,是否被转移挪用,是否有异常交易,并从中查找案件线索。

    五是敢于碰硬,严格执法,攻破大案要案。改变以往基本是“对事不对人”,比较温和的审计态度,敢于碰硬,严格执法,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重拳反腐。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构建教育、制度、监督、责任“四位一体”的廉洁从审工作机制。严肃要求所有审计人员过好“说情关”、“送礼关”,不为人情所动,不被钱财名利所惑;对涉嫌个人违法犯罪的问题,不回避,不隐瞒,不心慈手软,也不畏惧各种或明或暗的威胁和恫吓,坚持一查到底,直到水落石出。

    如何规范管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发现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追究刑事、党纪政纪责任和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或者处理处罚的事项。

    在审计业务实践中,如何规范管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要准确把握如下几点:一、准确把握“移送什么” (一)审计移送处理规定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内容 根据有关审计移送处理规定,笔者认为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包括案件线索移送处理事项和非案件线索移送处理事项。具体有以下内容:1.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事项。

    主要包括涉嫌刑法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案件线索;涉嫌刑法有关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线索。2.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事项。

    对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需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事项。3.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规问题,审计法定职权范围不能处理处罚的,必须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处理的事项。

    如:被审计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审计机关行政处罚权限,已经明确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主管机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事项。4.审计手段有限,作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的事项。

    如:相关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线索中,存在的资金去向不明、投资领域工程管理及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等,均因审计手段有限,需要一并移送办理。二、准确把握“向谁移送” 审计移送处理作为审计机关的一种处理手段,应按照移送处理事项内容,准确把握移送受理机关。

    (一)认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确认;对涉嫌刑法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案件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刑法有关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线索,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犯罪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二)对有关人员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区别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办理:在现场审计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认为需要尽快依法移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即时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

    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形成阶段,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且有关责任人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直接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提出对有关责任人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由被审计单位依纪依规作出相应处理的审计意见,不再另行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或者制作移送处理书移送被审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若有关责任人不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审计机关行政处罚权限,已经明确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主管机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区别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审计对象为地方政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且为所属单位或个人的问题,可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直接提出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责成所属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的审计意见。一般情况下不再单独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对象非地方政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需单独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事项,。

    目前纪委案件线索处理五种?

    以襄阳市为例: 根据《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关于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处置暂行办法》 第五条 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由预防腐败室会商分析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委局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涉及县级干部或涉案金额较大的重大问题线索,转案件监督管理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 (二)对涉及科级及以下干部且情节轻微的问题线索,交县(市)区、开发区纪委(纪工委)、纪检监察派出(驻)纪工委(纪检组)调查处理; (三)对影响较大、问题较严重的涉及党风政风等问题线索,交委局机关相关室办理; (四)对线索清晰、内容较为简单的问题线索,由预防腐败室直接调查处理; (五)对涉及垂直管理部门或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单位)或司法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关于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处置暂行办法》 第六条 预防腐败室应加强对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办理的跟踪督办,并定期将办理情况向委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审计移送问题线索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办结后由预防腐败室统一向审计机关反馈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处情况。 第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审计移送问题线索的内容、领导批示、去向以及办理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参考资料来源:襄阳市监察委员会-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关于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处置暂行办法。

    审计发现违规报销5万,会移交司法吗

    一般情况下不会的,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原因的。

    审计移送处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违反国家规定或有关法律,审计机关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是无法用货币单位进行计量的非货币指标。审计移送处理的几个常见误区 在审计业务实践中, 审计机关经常需要将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和权限内处理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但在移送处理过程中不少审计人员表现出不同形式的认识误区和操作误区, 影响移送处理的效率和效果。

    误区一: 只有当发现有关人员或单位涉嫌犯罪时才进行移送处理 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只有在发现刑事案件线索即有关人员或单位涉嫌犯罪时才涉及移送处理问题, 其实, 移送司法机关只是移送处理的一个方面, 移送还应该包括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等。《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试行) 》( 2004 年审计署第6 号令) 颁布实施后, 现行审计文书取消了审计建议书, 将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合并为审计移送处理书,扩大了审计移送处理的范围。

    因此审计机关在作出移送处理时, 应针对不同的移送对象撰写内容不同的移送处理文书; 对于涉嫌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 应当根据受案范围的不同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没有涉嫌犯罪, 但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 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应由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 应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或政府。误区二: 只要有违法违纪线索就可以移送 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况中。

    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只要可以称作案件线索的就可以立刻移送, 造成移送的标准降低, 立案率低下, 这既降低了工作效率, 又有损于审计移送的严肃性和效果。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指出: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 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 根据刑法的罪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 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需向司法机关移送。

    《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强调了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 同时也明确了移送案件线索所应具备的条件, 那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构成犯罪。

    而认定构成犯罪需要主体特征、主观方面、客体特征和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 缺一不可, 否则不够成犯罪, 也就不能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由于存在这一认识误区, 在实践中移送处理书往往出现以下问题: 1.对移送标准认定不清, 是否构成犯罪情况不明,对要件查证和表述不够。

    如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6〕号) 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移送不仅要满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的基本构成, 还要查证是否符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 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150 万元以上”的具体标准; 2.在法律依据引用上错误百出, 移送意见失水准。有的选择法律依据错误, 有的对专门术语使用错误, 如对条、款、项使用混乱, 有的使用罪名错误, 如舍具体罪名而使用类罪名; 3.在选择受理机关上不掌握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搞错受理移送机关。

    误区三: 移送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可以从移送事项中完全抽离 还有相当的审计人员认为已经移送的事项在受理移送的部门接手后, 作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就应该完全退出对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实际上, 对此问题应该从更高的角度考虑, 移送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 移送制度设计的目标是通过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和工作衔接机制, 形成合力, 加大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因此为了达成这一目的, 移送后的沟通、协调工作也非常重要, 特别是一些情况复杂的事项, 审计机关做出移送司法机关后还需要审计人员还有相当的审计人员认为已经移送的事项在受理移送的部门接手后, 作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就应该完全退出对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实际上, 对此问题应该从更高的角度考虑, 移送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 移送制度设计的目标是通过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和工作衔接机制, 形成合力, 加大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因此为了达成这一目的, 移送后的沟通、协调工作也非常重要, 特别是一些情况复杂的事项, 审计机关做出移送司法机关后还需要审计人员果都是非常必要的。误区四: 移送处理的事项可以通过《审计要情》再反映 目前仍有相当部分审计人员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审计报告、信息简报的关系认识模糊, 对于移送处理的事项是否还应该或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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