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寄养协议范文

小孩寄养国家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 2003年10月29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第五条 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第六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 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第三章 寄养家庭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第十二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第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第十六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
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第十七条 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
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
签了寄养协议后抛弃寄养儿童的算犯罪吗
宠物家庭寄养协议
甲方:(宠物寄养委托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宠物代养人) 电话: 地址:
寄养宠物情况:
宠物名字:
年龄: 品种: 性别: 动物价值()人民币
性格&;爱好:
生活习惯及忌讳:
身体是否健康(是否免疫): 是否发情期: 是否怀孕: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宠物临时寄养事宜达成以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的临时宠物寄养服务,甲方将宠物交由乙方临时寄养,寄养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预计 天。超过约定的时间甲方按天数向乙方补交费用,超过约定时间,如果甲方没有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乙方要求继续寄养,乙方有权将寄养宠物按无主宠物处理。
二、寄养服务费用: 元* 日= 元 宠物寄养伙食费: 元* 日= 元 共合计: 元
三、付款方式:寄养前一次付清。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寄养的宠物应该在乙方得到合理的饮食、住所、日常养护和健康保障。
①食物----为寄养宠物提供均衡营养,辅以洁净的饮水。甲方最好能为宠物自带一些他喜欢口味的食物。
②居住----为寄养宠物提供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居住环境,并保证有适当的活动空间及充足的运动量(至少一天两次,每次一小时的散步)。
③排泄----为寄养宠物提供洁净、卫生的室内如厕条件,并且每日清理和定期消毒。
④卫生清洁----为寄养宠物定期洗澡、皮毛梳理、修剪指甲、清理耳朵和眼睛等,保证体表卫生。 ⑤信息反馈----甲方可对寄养宠物进行不定期回访;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寄养宠物信息。 2、甲方应为乙方在寄养宠物期间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3、如宠物在寄养前健康已出现了问题,甲方应承担寄养后宠物的医疗费用;如健康的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健康问题,费用则由乙方承担(在主人提供免疫证明的情况下,承担费用不超过寄养费用的2倍。如没有免疫证明,发生传染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如寄养期间宠物出现丢失或意外(非疾病)死亡,责任由乙方赔付等同该动物价值的金额;如果在寄养期间因打架,碰撞等产生的一切需要到医院救治而产生的费用,由主人自行承担。如是因为宠物自身健康原因(如幼年宠物犬翻肠或癌症等病症)或者医疗事故死亡,双方均无责任;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因素死亡,双方均无责任。如果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了传染性疾病如细小犬瘟,在7天内发生身体状况不适,患有潜伏性病菌的,由甲方承担被传染宠物的医疗费用。如遇结石,产科,泌尿科,心血管,神经,烈性感染病等重大疾病,乙方不承担医疗费用。
4、甲方必须保证如实提供宠物真实的身体状况,如有隐瞒或提供不实情况,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有责任。
五、本协议自甲方将委托寄养宠物交至乙方寄养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签订协议时甲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六、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所辖区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之未尽事宜,由双方自行约定。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分别由甲乙双方保管。
九、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亲这样可以吗0.0
哪些家庭可以寄养孩子?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
怎么寄养孩子
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的证明: 1、领养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 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精神病和传染病); 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非常感谢你对无辜儿童的爱.我是在四川读书,虽然我不是四川人,但我亲身经历了这次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最残忍的地震.按照收养法你是不符合收养的条件的.但是你的父母符合可以领养. 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备案后,进行登记。 2、收养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父母死亡证明; (2)被收养人户口簿; (3)被收养人同意书(10周岁以上的); (4)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 (5)监护人证明; (6)抚养人同意证明; (7)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8)收养人有关收养人能力等情况证明; (9)收养人体检证明。
一、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应家庭和睦,工作稳定,道德品质良好,家庭成员均有收养儿童的良好愿望。 2、夫妻双方必须年满三十周岁。
3、家庭年收入5万人民币以上,居住面积80平方米以上。家庭主要成员高中以上学历,且无犯罪记录。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病及传染病) 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精神障碍疾病。
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疾病、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等乙类传染病及结核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 二、 收养人应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 4、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登记,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5、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应附乙肝五项化验单据; 6、银行存款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公告两份; 四川民政局同志介绍,当前四川地震正处于救灾的关键时期,现在谈收养四川灾区孤儿还不合时宜;再说对孤儿认定有严格程序,时下当以救灾为重。
他还表示,按规定,收养孤儿一般应在孩子所在地民政部门办手续,由于四川灾区紧急抗灾,现在联系只能给抗震救灾添麻烦。你可以看看民政部的通告,新闻煤体的报道,因为现在社会很多热心人都想领养. 当然特殊时期,特殊解决.很多手续都会简单. 《收养法》相关规定: 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的限制;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