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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书写商标异议答辩书

    异议答辩是没有规范的模式的。

    只要针对对方提出的异议理由逐条答辩,说清楚理由. 答辩时应把握住的几个要点是: 一、抓住重点 将有理有利的方面论述得全面、详细。辩驳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辩驳商品不类似,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

    二、突出优势 被异议人的商标如果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权利等要作为重要内容陈述,这些都是被异议人有力的理由与论据。但是被异议人要注意的是,主张商标申请和注册方面的在先权利时,权利人是否已在我国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比较关键,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在我国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就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更有说服力。

    三、针对性强 被异议人答辩内容不能与商标异议的内容脱节或与异议的内容完全无关,就是我们常说的答非所问。答辩就要对异议人的理由逐条进行反驳,顾左右而言他的答辩,起不到反驳异议人异议的作用。

    商标异议答辩最好交由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因为答辩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商标注册成功与否这样的结果,所以需要谨慎对待还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收到异议书的30天之内把答辩递交到商标局,否则视为放弃答辩。

    专利诉状怎样写 site

    你好呀。

    一、提起专利行政诉讼的流程1、向法院提出专利行政诉讼请求首先起草起诉状,准备好起诉状后,就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对于不服维持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同时,还应当缴纳诉讼费。即使主张对方败诉后应由对方支付诉讼费,也应先支付诉讼费,对方败诉后法院会判令对方承担诉讼费,并会将己方所缴的诉讼费退回2、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收到庭审通知书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状后,应当抓紧时间研究分析答辩状。

    阅读分析答辩状时,主要分析其中所论述的观点和理由与复审决定相比作了那些改变和补充。如果其内容有改变,至少可认为其在复审决定中的原有内容存在着不妥之处,这就可作为原复审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突破口。

    如果补充了新的内容,就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会打算以此新增加的内容来巩固其原有观点,这时可以仔细分析新增加的内容是否有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若有的话,就可将此作为在庭审时主要争辩点之一。3、庭审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由于专利行政诉讼是不服复审决定提出的,因此重点应当放在说明复审决定在实体上或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由于这类专利行政诉讼多数涉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尤其是发明,其科技含量较高。而法院的法官绝大多数不熟悉与该案件相关的科学技术,因此在陈述意见时切忌陷入具体的科学技术内容中去,应当借助审查指南重点从法律法规角度去分析。

    (3)在法庭辩论阶段,切忌仅仅按照开庭前所准备的内容照章宣读。应当仔细听取对方的争辩意见,从中寻找对方陈述意见中的漏洞,抓住该漏洞来说明原复审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法庭审理结束时,法院会请双方审阅庭审记录并签字。此时应当仔细阅读该庭审记录,若有与庭审内容不一致之处,应当立即提出,请法庭改正。

    4、庭审后的补充陈述意见为了有助于法院更好地理解己方的观点,可以在庭审后将己方在法庭上的发言内容提交给法庭。二、怎样起草专利行政诉讼起诉状专利行政诉讼一审的起诉状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诉讼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诉讼当事人的自然情况部分首先写明原告的单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原告是自然人的,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包括邮编);委托代理的,还应当写明所委托的代理人的自然情况。然后,应当写明被告的自然情况,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法定代表人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兼)。

    诉讼请求部分应当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写明诉讼请求的事项,例如,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号复审决定书,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事实和理由部分是起诉状的重点部分。

    这部分既可以仅以复审决定的实体错误为理由,也可以仅以复审决定的程序错误为理由,还可以既以实体错误又以程序错误为起诉理由,至于选用何者为理由应当以对己方更有利作为出发点,而不仅仅以哪一理由更易得到撤销复审决定的结果为出发点。由于法院在这类专利行政诉讼中主要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是否存在程序错误或实体错误,因此在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主要具体说明复审决定为什么不符合专利法、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只有认为必要时才进一步说明本专利申请为什么在这方面符合专利法、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

    知识产权官司里 被告一方会收到法院的什么通知

    诉讼状、传票、举证通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仲裁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仲裁具有如下几个优点: 1、更易于实现公正。

    这主要是因为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通常都有很强的技术性,审理起来远比一般的案件更为复杂。仲裁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与,消除纠纷中的技术障碍,有利于实现裁决的公正。

    2、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中,除了一般性的保密要求之外,还要求保护其技术秘密如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

    仲裁程序除了当事人有相反约定之外,其审理程序均不公开,这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秘密和企业商誉受到损害的机率,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3、更高效率。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和产品的生命周期愈来愈短,有些专利技术在保护期届满之前早已遭淘汰而失去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在版权上,一旦非法复制品被投入流通市场,便会广泛地在消费者中传播,权利人想要将他们全部收回以消除不利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更典型的例子是当这部分作品被人不法上载至互联网,损害可能立即发生在世界各国。

    因此知识产权争议对处理时效要求很强。与诉讼方式相比,由于仲裁程序更为简化,案件处理的时间会大大缩短,当事人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及时得到救济。

    而且,仲裁还可以通过自身的规则来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设立了一种“快速仲裁程序”,该程序对案件听审的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制,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请求答辩书和答辩状后30天内进行,除非有特殊情况,听审不应超过3天。 4、更有利于维持双方正常的商贸关系。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对抗性比在诉讼中的要小,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有利。知识产权交易中互相合作就更为重要,因而人们乐于将有关纠纷交付仲裁。

    5、从国际角度看,知识产权仲裁裁决更容易被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多为民间组织,独立于一国的司法体系外,在裁决的涉外承认与执行上比法院更为便利。

    因为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公约》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参加和承认的国家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50多个国家,因此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通过该公约的规定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6、其他优点。

    如:比诉讼方式费用低。与协商、调解相比,仲裁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有更强的操作性,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等。

    知识产权纠纷分为合同类纠纷与侵权类纠纷两大类,对于合同类纠纷,如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保密协议等等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仲裁条款,理论上不存在障碍,实践中也有这样的仲裁案例。 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方面,仲裁方式是否能够成为纠纷解决途径,还面临着理论障碍需要加以突破。

    (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仲裁的理论障碍 以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主要的理论障碍有两点,第一,依据传统理论,仲裁方式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于侵权纠纷。第二,知识产权往往需要通过行政授权方式取得。

    因行政权授予的权利产生纠纷,适用仲裁方式解决时会面临着仲裁如何与行政程序进行对接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的逻辑层次是,第一个能否做的问题,也就是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行性。

    第二个是怎么做的问题,也就是在具有可行性的前提下,如何创新仲裁制度以适应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与仲裁的契合点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与合同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而合同法保护的对象是相对权,也就是合同债权。 有人认为侵权纠纷应该排除在仲裁之外,理由有二:一是侵权纠纷由于行为人侵犯的总是绝对权利,总是与行为人过错联系在一起,而不是像在合同关系中空间是哪一方的过错常常需要作出判断,因此侵权关系中一方享有绝对权利,是受侵害的一方,另一方由于实施侵害行为而有过错,双方地位不平等,不适于仲裁解决。

    二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包括人身权,而人身权案件是不在仲裁适用范围之内的。因此,侵权案件也不应该在仲裁的适用范围之内了。

    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经济成因 知识产权侵权,顾名思义,侵犯的是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是,在一定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排他权以获得超竞争的利润,补偿发明人在使产品进入市场时所做的投资。 为什么会产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呢?有学者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他的关注点落在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上:“对于侵犯无形财产权的行为,传统理论给予了充分的道德谴责和法律评价,但常常忽视这一行为发生原因的经济分析。

    行为人为什么放弃直接交易行为而选择侵权行为,原因之一是交易成本过高。在无形财产权交易中,诸如当事人、标的物、价金、履行期限与办法、违约责任等问题,都需要双方进行足够的信息交流和行为合作。

    ‘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例的成本都可以使许多在需要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经济学家证明,由于存在着对信息的广泛需求,一旦无法进行谈判,或谈判不成功,侵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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