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2015年
如何写行政再审申诉状?
行政申请再审诉状 (一) 再审申请人:陈x,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x省x市人,现住x省x县x乡x村,农民。
我因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x县公安局治安管理(2014)第37号裁决和x省x县人民法院(2014)*法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x法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事实和理由: 2014年2月27日上午十时许,我在自家院内菜地里干活儿,姜x此时来到我家,跟我借打气管子。
我说丢了,他不信,说我小气,并说,我上次借给他二十元钱后,让我老婆跟在他后屁股要。他越说越激动,后来竟骂我。
我说:别说打气管子丢了,就是没丢也不借。 姜x竟闯进菜园,揪住我的袄领,将我绊倒,骑到我身上打我。
此情节有邻居宋x,郭x亲眼所见,我被打,在忍无可忍之际,将他的手指咬破。被邻居拉开后,我的头部已流血,经x县x乡卫生院诊断为头顶部外伤。
此案发生后,x县公安局对我以殴打他人为由,给予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对此我不服,向x市公安局提出申诉。
x市公安局以治安管理处罚(2014)第*号申诉裁决,维持原处罚决定。我起诉后,x县人民法院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一,二审行政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
我认为,x县公安局给予我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而x市公安局,x县人民法院,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错误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也是没有道理的。 其理由如下: 一、事因是李x引起的,我并没有去找他,而是他找到我家,并闯进我家菜园,是他首先动手打我,这才发生这起殴斗,是他制造了事端。
可是,x县公安局竟不分是非曲直,各打五十大板,对双方一律给予拘留十五天的处罚,这是不公正的。 二、根本不存在我殴打他人的事实。
当时,李x把我绊倒后,骑到我身上打我,他是打人者,我是被打者。我被打得头破血流后,这才咬了他的手。
他如果不用手抓我的脸,我也咬不到他的手指。我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怎么能说我殴打他人呢?又有什么理由对我进行处罚呢? 三、由于我不具有殴打他人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为由,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我进行处罚,显然是错误的,事实错误,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
致使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本来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应该予以保护,却给予了治安管理处罚。综上所述,xx县公安局对我进行处罚是错误的,xx市公安局、xx县人民发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错误的处罚决定,也必须依法纠正,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诉,希望xx市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实事求是,立案再审,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二)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市xx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xx 厂长 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 xx 局长 申请人不服(x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不服(x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遗漏了当事人xx市粮食局被告主体存在错误,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两项为新的赔偿请求错误,赔偿786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
xxx年至今几年申请人在最高法院申诉登记,福建省高院驻最高法办xxx年12月29日开出转办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目:“当事人申请再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依规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不服终审行政判决申请再审范文
不服二审行政判决的申请再审诉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可以参考民事再审申请书来写。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行政再审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有时间限制吗
行政再审申请书受理有时间限制,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两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申请再审有用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案件怎样申请再审?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申请再审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当事人近亲属要求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名义处理;本人不同意的,不作申请再审处理。
申请再审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对个别书写申请再审诉状有困难的,可允许口头申请,法院做出笔录。
申请再审要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要具体提出所要求解决的问题。
行政申请再审,立案受理有时效性吗
行政申请再审,立案受理有时效性,必须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