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清算范文

合伙企业清算报告怎么写
合伙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企业有下列第三项情形,现决定解散。
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现经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同意:委托陈红同志担任清算人。清算结果如下:
⒈截止200*年*月*日,企业资产总额为****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折价后为:35万元,货币资金:20万元,对外负债:10万元。
⒉税、费已全部交清。
⒊资产分配如下:
㈠偿还外债:10万元,
㈡剩余部分按全体合伙人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今后若可能发生关于嵊泗县东升水产食品厂债权债务问题一律由全体合伙人负责,并按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比例承担无限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名:陈民、陈红、王一东、王成、王东华
200*年*月*日
合伙人退伙怎么清算?
退伙条件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退伙损失赔偿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企业清算报告怎么写
合伙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企业有下列第三项情形,现决定解散。
www.8658.cn 八路创业网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www.8658.cn 八路创业网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www.8658.cn 八路创业网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现经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同意:委托陈红同志担任清算人。
清算结果如下: ⒈截止200*年*月*日,企业资产总额为****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折价后为:35万元,货币资金:20万元,对外负债:10万元。 ⒉税、费已全部交清。
⒊资产分配如下: 一偿还外债:10万元, 二剩余部分按全体合伙人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今后若可能发生关于嵊泗县东升水产食品厂债权债务问题一律由全体合伙人负责,并按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比例承担无限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名:陈民、陈红、王一东、王成、王东华 200*年*月*日。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的内容是什么?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清算 清算人1.全体合伙人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偿顺序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其他债务 责任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什么是合伙企业的清算
所谓清算,是指依法对宣布解散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清偿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
清算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查封、管理企业现存财产和设备,及时了结未了结业务。
合伙企业解散时,大都具有进行生产经营所需的厂房、设备、物资和原村料、成品半成品等财产,企业清算首先要对这些财产进行必须的查封和管理,使之不致因企业解散而受到损失。 同时,在企业解散时尚有未了结业务的,要采取必要措施使之尽快了结。
二、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即根据企业各类账册反映的收支往来情况,清理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以备催讨债权和偿还债务之用,在此基础上及时通知债权人 或向社会公告,促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
三、催讨债权,偿还债务。即根据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派人及时催讨债权,追回货款和外欠债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以企业现有的资产偿还所欠债务。
四、分配财产和亏损。 在以企业所剩财产偿还欠债,并开支清算所需费用后,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损益分担比例,或没有约定该比例的,按照平均分担的原则,仍有剩余财产的,返还合伙人出资、分配企业利润;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各合伙人按协议规定的方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偿还债务。
合伙合同终止,应怎样对合伙戒产清算?
引起合伙合同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合伙人不予延期;合伙事 业已完成或不可能完成;全体合伙人同意解散;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命令或人民法院的判 决撤销;合伙只剩下一个人,等等。
不论什么原因引起合伙合同终止,都应进行清算。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 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 的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 处理,但也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清算工作应由全体合伙人或其选任的清算人负责进行。合伙财产首先应用于清偿 合伙的债务。
清算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应清退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清退出资后有剩余 的,则对积累的财产按合同的约定或出资比例分配盈余。
既无合同约定,又无法查清出 资比例的,则对剩余财产平均分配。如果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或不足偿还合伙人 出资时,各个合伙人即按合同约定或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或分担亏损。
谈及合伙合同终止时,还应注意,合伙人不得通过散伙来逃避合伙债务。合伙人互 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责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应对其予以民事制裁。
个人合伙清算纠纷怎么处理?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清算人如何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 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清算人应如何确定?一般由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无法全体参与清算的只要达到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参与清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点希望合伙人一定要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