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提醒谈话记录范文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谈话提醒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对症下药,坚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意味着放缓反腐节奏,而是更加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路理念。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绝不是要对严重违纪行为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做违纪行为来处理,而是强调违纪行为无论情节多么轻微,都要露头就打、违纪则咎、寸步不让。这是从操作层面对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一执纪理念的深化细化,是落实反腐败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举措,更加彰显了我们党强力惩腐肃贪、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政治态度和坚强决心。
管党治党重在全面从严,监督执纪贵在抓早抓小。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首要的是转变监督执纪理念,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查处”的惯性思维,纠正“以大案论英雄、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错误倾向,切实从只注重“盯违法犯罪”转到也注重“盯违纪违规”上来。重要的是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坚持关口前移,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性谈话函询、常态化明查暗访等方式咬耳扯袖、提醒告诫,让党员干部不犯错或少犯错。关键的是提高监督执纪刚性,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坚持快查快结,既突出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挖“烂树”、治“病树”,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又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让戒尺高悬、警钟长鸣,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根本的是强化监督执纪责任,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建立责任清单,完善问责机制,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典型案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
约谈分“四种形态” 谈什么 怎么谈 现在有明确规定
约谈主要采取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四种形式进行,做到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
预防提醒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自觉、廉洁从政自觉、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为目的的组织谈话;
询问示警约谈为针对有反映问题线索,需要全部或者部分找党员干部本人进行核实,或者发现党员干部有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督促其主动向组织澄清或者说明问题的组织约谈;
纠错诫勉约谈为针对存在轻微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给予适当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纠错诫勉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问责处分约谈为针对因履职不到位等原因,给予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者存在违纪问题,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帮助其正确对待处理,深刻反思错误,切实吸取教训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约谈分"四种形态" 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根据《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暂行规定》
第三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纪在法前。以党纪党规为根本依据和准绳,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则,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二)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区分“四种形态”适用范围,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三)民主集中、程序规范。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扩展资料:
“四种形态”运用规则和方式
《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暂行规定》
第四条 针对党员存在的问题,区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进行处理。
(一)适用“第一种形态”的,给予提醒教育。包括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
(二)适用“第二种形态”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党纪轻处分包括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组织调整包括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调离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其他调整措施等。
参考资料:烟台大学纪检监察工作网-关于实践运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
约谈分"四种形态" 谈什么 怎么谈 现在有明确规定
约谈主要采取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四种形式进行,做到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
预防提醒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自觉、廉洁从政自觉、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为目的的组织谈话; 询问示警约谈为针对有反映问题线索,需要全部或者部分找党员干部本人进行核实,或者发现党员干部有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督促其主动向组织澄清或者说明问题的组织约谈; 纠错诫勉约谈为针对存在轻微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给予适当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纠错诫勉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问责处分约谈为针对因履职不到位等原因,给予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者存在违纪问题,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帮助其正确对待处理,深刻反思错误,切实吸取教训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约谈分"四种形态" 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根据《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暂行规定》 第三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纪在法前。
以党纪党规为根本依据和准绳,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则,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二)实事求是、分类施策。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区分“四种形态”适用范围,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三)民主集中、程序规范。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扩展资料 “四种形态”运用规则和方式 《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暂行规定》 第四条 针对党员存在的问题,区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进行处理。
(一)适用“第一种形态”的,给予提醒教育。包括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
(二)适用“第二种形态”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党纪轻处分包括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组织调整包括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调离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其他调整措施等。
(三)适用“第三种形态”的,给予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大职务调整包括降职和降低两个或两个以上职级层次的重大职务调整。
(四)适用“第四种形态”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烟台大学纪检监察工作网-关于实践运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如何理解谈话提醒,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首先谈话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都是四种形态里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措施。
1.谈话函询实际上是线索的处置方式,也就是说,根据谈话函询的结果,还有下一步的处理。其特点是谈话函询针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
《工作规则》中说的谈话提醒,包含在谈话函询中。2.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则是一种具体的处理措施,如《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对于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对于存在轻微违纪的领导干部,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对其诫勉谈话。
如何做好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谈话笔录?
如何做好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谈话笔录?
推动落实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用好“四种形态”,首要的是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书记是加强纪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知纪、遵纪、执纪上既要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又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纪律建设工作。”周泽民说,各级党组织要健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党内政治生活,将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监督、管理贯穿党组织建设全过程。
落实“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是各级纪委的分内之责。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层层设置防线,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凸显的是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
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各级党委和纪委都要扛起政治担当,运用好、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党规党纪严起来、立起来。
改进监督执纪的方式方法
必须不断改进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以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从严监督管理。
各级纪委内设纪检监察室要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工作中,既查办严重违纪案件,又抓一般性违纪;既坚决拔除“烂树”,又管护好“森林”,监督检查所联系地方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情况,督促落实“两个责任”。
同时,要调整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指标体系,把开展函询谈话、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范围,积极发挥考评对运用‘四种形态’的导向作用。
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肌体健康的必然要求。
要害是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是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关键是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应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把握好三个方向,抓好四方面工作。
处理好三个关系“主责”与“专责”的关系。落实两个责任是践行“四种形态”的根本保证,只有两个责任协同推进、互不缺位,才能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
党委肩负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责,各级党组织应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真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实践“四种形态”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协助和推动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找准自身职责定位,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四种形态”要求。
“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是践行“四种形态”的核心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好“啄木鸟”,防止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处理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把纪律检查局限于查办重大案件倾向,对此,应点面结合、综合施治,推进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教育管理全覆盖。“量变”与“质变”的关系。
抓早抓小是实践“四种形态”的关键所在。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四种形态”划出了管控“量变”、防止“质变”的路线图,监督执纪必须做到关口前移,对党员干部的问题发现在早、警示在先、处理在小,动辄则咎,既警示和教育干部悬崖勒马,又维护纪律和规矩的权威,促使良好政治生态养成。
把握好三个方向在思想认识上求“准”。要通过广泛宣传、全面教育、主动学习等多种方式,将实践“四种形态”的要求层层传达到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推动党员干部准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实质。
在履职手段上求“变”。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使“四种形态”有机融入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之中。
将开展函询谈话、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引导纪检监察干部由“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强化运用“四种形态”业务学习培训的重点和导向,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及时发现一般性违纪问题、灵活运用抓早抓小方法、准确适用党纪党规的意识和能力,推动更好运用“四种形态”。
在执纪问责上求“细”。注重关口前移、提前出击,以“细”为标准,健全廉政谈心、教育提醒、警示诫勉、通报批评等各环节的程序规范,及时搜集和掌握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强化震慑、不敢、知止的氛围。
抓好四方面工作强化线索收集整理,科学分类处置。建立问题线索通报机制和动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整合组织、人事、信访、审计、公检法等部门资源,紧紧围绕“六项纪律”及时整理党员干部重大事项、廉洁自律、信访举报等有关情况,做到常态管理、及时介入、有效干预。
对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问题线索,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既要对确有的问题运用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又要善于通过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了解等手段,把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拉回正轨。将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线索作为重点,优先予以核实处置。
完善谈话提醒制度,多提醒常批评。坚持日常管理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与本人见面,认真开展约谈函询、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切实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要明确谈话对象,把重点放在岗位权力集中、廉政风险度较高、身处特殊时期或敏感阶段,特别是新提任领导岗位、出现婚姻变化等情况的;在巡视巡察、信访或执纪审查中,有反映模糊、可查性不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党员干部。要注重谈话结果运用,对反映不实的及时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如实说明问题、认错悔过态度好、属于一般性问题的,及时予以了结,让干部轻装上阵;对不如实说明问题、欺骗组织的,从严从重处理;对重要或普遍性问题的,督促党委(党组)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让本人在会上把问题说清楚,见物见人见细节。
统筹运用纪律、组织和法律手段,提升综合效果。严格运用“六项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坚持纪律手段与组织手段并用,对给予党纪轻处分的,视情况作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对给予重处分的,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层级,必要的可以作出“断崖式”处理。对买官卖官、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起到严惩极少数、警示大多数的作用,切实增强实践“四种形态”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加大督促。
基层怎样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写入了规则,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基层纪委要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精准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患于未然。
用“四种形态”的要求统一思想
基层纪委要在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实践中,紧密结合《工作规则》《党内监督条例》《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的实施,采取专题宣讲、业务培训等多种措施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充分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改变“反腐节奏放缓”“反腐力度减弱”“处理开始放松”等错误认识,改变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仍热衷于处置贪污受贿等违法案件线索,把党员干部一般违纪问题当作小节、小病,一味追求涉案钱款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问题审查等惯性思维和惯性方式。
加快转变执纪方式
动态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了解各单位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和日常工作;分层级与各单位领导干部深入谈心,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此基础上梳理应当重点关注的现象、问题、人员,对各单位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全面梳理现存问题线索,及时处理新收到的问题线索,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和问题线索四类处置方式,逐一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不贪大弃小,不搁置线索。
经常开展各类谈话提醒。引导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纪检监察干部要对党员干部随时随地作出提醒,特别要对新任职的干部、临近退休的干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长的干部、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低的干部等值得关注的对象和虽不能排除违纪可能但线索笼统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对反映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向主要负责同志提醒,对经核查有轻微违纪行为但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或委托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合理使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对问题线索经研判属于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轻微违纪的,尽量采用谈话函询的方式,要求被反映人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对答复函未说清问题的,采用谈话方式进一步了解。谈话函询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并与其他处置方式综合运用。对经核查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立案审查条件的坚决立案,从重处理并予以通报。
严肃处理“少数”和“极少数”。持续加大执纪审查力度。严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违反“四风”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六项纪律的问题。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加大问责力度,把问责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对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的,按规定严肃问责,并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加强对下级纪委的督促指导。要督促下级纪委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业务指导,支持下级纪委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切实提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能力。
压紧压实“两个责任”
把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六项纪律的方方面面,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不能只是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斗,各级党委要自觉把“四种形态”要求纳入主体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全面落实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从小事抓起,从平时抓起,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时时处处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不断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为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纪律建设思维,紧紧围绕“四种形态”要求,既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多措并举救“病树”,也要横下决心、严惩腐败,毫不姑息拔“烂树”,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推动和落实“四种形态”的重要使命。要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模范遵守党章、维护党章,时刻传播正能量;时刻自省自警,始终保持一身正气和清廉本色;对违纪问题要敢于“亮剑”,自觉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着力克服能力不足的问题,多措并举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素养和业务工作水平,真正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践行四种形态谈话函询的四问是什么意思?
回答: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对症下,坚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
扩展知识: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手段方法。
近年来,湖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要求,切实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努力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促进了“四种形态”有效落实。 践行“防微杜渐,防患未然”的理念,做到应谈必谈。
谈话函询必须坚持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做到及时、常态、无遗漏。及时就是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第一时间发现到、指出来;常态就是对党员干部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要经常开展;无遗漏就是对党员干部该谈的坚决谈,该询的必须询,绝不放过。
湖北制定出台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暂行办法,推进谈话函询工作常态化,努力实现应谈必谈。在基本原则上,将一般性或者较为笼统的问题线索,以及没有进入纪律审查程序的轻微问题,全部纳入谈话函询范围,能谈尽谈,该询就询,不怕把问题谈没了,把线索询丢了。
在标准把握上,坚持“四个可以谈”,即:反映的违纪问题具有一般性、比较轻微,或者经研判可能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的;已退出现职、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的;经初核未发现重大违纪问题,但不宜直接了结的;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可以通过谈话函询进行处置的,以上四类纳入谈话函询处置之列。在处置秩序上,做到“四个优先谈”,即: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的;拟提拔使用或发展潜力较大的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所处岗位或从事的工作本身矛盾突出,反映的是改革过程中容易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的,优先开展谈话函询。
今年1至5月,全省谈话函询同比增长544.8%,省纪委谈话函询数量是立案数的4倍。 践行“抓早抓小,一丝不苟”的理念,做到严谈严询。
谈话函询是抓早抓小的重要手段,与执纪审查相比,形式更为温和,方式更为灵活,但标准不能降低,要求不能松,效果不能打折。必须坚持把“严”的要求贯彻谈话函询始终,切实防止简单化、随意化而导致谈话函询没能产生应有的提醒、教育和震慑效果。
湖北对谈话函询工作坚持严肃对待、严密组织、严格标准,保证了谈话函询质量。一是严格环节把关。
严把谈话函询的建议呈批、组织实施和监督审查“三道关卡”,认真研判各类问题线索,提出线索处置的初步意见,包括需要采取谈话函询方式的人员;经线索排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常委、副书记具体实施。二是严格组织审查。
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对对象所作说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签字背书,以增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三是严格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结束后,各纪检监察室认真进行审核,对其中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按30%左右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经抽查核实未讲清问题的,实行“二次谈话”、“二次函询”;对如实主动说清和交代问题的,进行宽大处理;对敷衍塞责、避重就轻、有意隐瞒的,严肃进行追究。
今年5月,湖北省纪委下发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谈话函询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典型案例及其教训的通报,强化了谈话函询的震慑效应。四是严格处置管理。
坚持做好谈话函询的后半篇文章,加强对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管理,决不“一谈了之”“一函了之”。谈话函询结束后,把具体情况通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列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切实发挥出谈话函询的辐射效果。
将领导干部被谈话函询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必须作出说明的内容,并作为一个规定动作、一项工作制度固定下来。践行“严治严管,才是厚爱”的理念,做到治病救人。
“四种形态”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又包含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我们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将谈话函询作为严管严治的有力手段和重要保证,以帮助同志为出发点和目的,督促谈话函询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改变过去的板着面孔谈话的方法,不戴“有色眼镜”看人,变谈话为谈心,把话说到心上、把事亮在明处。通过采取“一对一、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的谈心提醒,最大程度消除一些干部的抵触情绪,使党员干部更愿意敞开心扉、开诚布公,说明情况、解决问题,真正取得提醒、震慑、警示的三重效果。
对问题反映不实的,在及时还原事实、澄清是非、“还干部一个清白”的同时,还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今年以来,全省通过谈话函询共给338名党员干部澄清了是非,保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践行“力度统一,统筹兼顾”的理念,做到标本兼治。“四种形态”是个有机整体,前一和后三同等重要,不能顾此失彼、畸轻畸重。
不放松后三种形态尤其是第四种形态,不仅及时处理违纪的党员干部,。
如何让信访谈话成为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
让红脸出汗、周转,把关注点转向“盯违纪”,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管住“大多数”,从源头上防控违纪问题的发生,及时进行谈话函询、诫勉谈话。
信访监督“早提醒”,让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止于萌芽、本级受理的情节具体。发现党员干部有苗头性、扯袖咬耳成为常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季结”工作制度、经乡镇初步核查后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的信访举报问题以及委局相关委室查办案件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等坚持定月分析集体排查制度,要求党员干部把问题说清楚,及时向主要领导报送信访动态信息,召开专门的会议,对上级移交,完善信访举报预警机制,集体研究处理意见。
问题线索“快处置”。对于反映党员干部生活作风等一般性问题,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坚持“零暂存”。
对反映党员干部的一些苗头性,为领导和上级机关决策提供参考,对超过办理时限或者办理信访案件质量较差的镇(街道)、“破纪”与“破法”的关系,让违纪行为及时刹车。同时信访举报“零暂存”。
严格按照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日清,把对党员的监督管理转化为关爱爱护,抓早抓小、倾向性问题、快查快结,推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加强对转办信访件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组织处理等形式予以警示,事后兴师问罪”的思维,科学研判。 克服“事前不管不问、部门按季度进行通报,相关问题进行预警研判、月报,确保有举报必查。
信访预警“控源头”、讲明白、倾向性问题,有违纪必究。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可查性强的举报线索。
正确处理“小毛病”与“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