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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写交通违章复议申请书

    交通违法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袁xx,男,20XX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330x13,系xx市xx县城关办事处人。联系地址:xx县城关xx路财政大楼1105室。联系电话:1350x25。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第33102x488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

    二、认定违法事实不清。

    三、认定违法事实错误。

    四、主要证据不足。

    五、适用法律错误。

    六、处罚程序违法。

    七、处罚决定明显不当。

    申请人也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支持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秩序,充分理解交警部门执的辛苦和不易,也缺少时间和精力为了几百元罚款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但为了督促交管部门端正执法目的、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唯有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310x8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10月16日

    车辆违章申请复议是怎样的?

    第一,申请复议是有时限的,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后 60 日内,并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但是没有类似行政诉讼那样“如果行政主体没有告知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则法定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 述权利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行政相对人因 为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现象。考虑到两种救济制度的衔接,行政复议应增加上述规定。

    第二,申请复议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复议,也可以书面申请复议。口头申请复议就是由行为人本人到你所选择的上一级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交通警察给你实施的处罚进行口头陈述,并说明你不服的原因和理由。

    并且要提供交通警察 给你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是书面申请复议,就是写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书, 在申请书里面要载明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你复议的要求,来递交给法制部门 的工作人员。

    他们会依法对你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然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行政复议中的必要第三人。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而实践中,有些明显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为不知道行政复议案件的存在,没能够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丧失了陈述、申辩、举证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最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且,等到进入行政诉讼程 序利害关系人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并使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被法院判决推翻,则会使行政复议事实上失去意义,造成行政救济资源浪费。 作为行政复议标的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权利人的存在,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答复等案件材料中显而易见,前如工伤认定案件中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后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相邻权人。

    交通违规申诉如何复议

    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决或者公安机关拘留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驾驶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对交通管理处罚不服、超过期限提出申诉的,或者事后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作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车辆违章如何申请复议

    对于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罚决定的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城管或者交管部门)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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