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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辩护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范本怎么写,什么是刑事辩护词

    一,刑事辩护词概念。

    刑事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为履行其职责,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庭演说词。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词(格式)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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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我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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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刑事诉讼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结构写法】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帮忙看一个律师辩护词

    楼上的说得很中肯啊,想从事律师工作,太依赖网络上获取资料可不行,得肚子里有真才实料. 不过,既然问题都提出来了,分又这么高,提供些写作意见及模式,让你参考一下.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

    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

    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其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抢劫的主观动机和故意,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从刚才的庭审中,我们能清楚的看到,本件事,是李某抢了陈某男友,陈某心中愤懑,才起意想教训一下李某。希望借此让李某害怕而放弃也该男生交往,陈某及朋友主观上并没有强行非法占有李某钱财的故意,拿走李某的身上的二十元钱,属随意之举,目的也是教训李某,这种强行拿走小额钱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能认为是犯罪。

    。(剩下你的自己展开吧) 二,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某等人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李某的伤仅仅是轻微伤甲级,未达轻伤程度,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现在陈某父母已经积极赔偿了李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父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三,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强制侮辱罪,强制侮辱罪的主体一般为男性,主观上是为了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上刺激的流氓动机,而陈某虽然是实施了用烟头烫胸部,扯头发及辱骂等行为,但她的目的出报复、嫉妒、泄愤 而不是为满足自己的流氓动机,通过让李某肉体和精神上都感觉到痛苦而害怕,进而放弃与陈某争男朋友,因此,从犯罪构成上,陈某的行为也强制侮辱妇女罪不符(不写了,感觉很勉强,因为本人的意见也是应该构成侮辱猥亵妇女罪)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危害结果不大,不应以刑事责任来处罚,对这些受到社会不良现象毒害而误入歧途的孩子,我们应该通过关怀、帮助、引导和管教的方式来感化,教育他们,这也是我们全社会,学校及广大家长应该思考的问题。

    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怎样写刑事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辩护意见怎么写?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______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______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______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______。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律师年 月 日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刑事诉讼辩护意见如何写的法律解答,相信大家在阅读过上文后,对如何书写刑事诉讼辩护词的格式有了一定的认识。

    现阶段刑事辩护重要意义

    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除律师和办案人员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任何人均不得见。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案件后,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 1、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心理安慰。

    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容易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

    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

    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永远也无法取到。 4、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刑讯逼供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

    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5、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6、律师可以从嫌犯以及检察院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

    7、条件许可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向检察院、法院出示或请求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2、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告诉被告人审理的程序及在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做一些交叉讯问的演练,以便法庭上作适当的配合,争取更好的庭审效果。 3、律师通过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

    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确有必要时,就重大疑难聘请著名的刑事专家提供权威意见指出辩护观点;可以请有影响的媒体监督、呼吁,以保证公正的审判。 4、律师通过精心应对庭审,充分阐述辩护意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精心准备辩护词,再次以书面形式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合法的方式,多种渠道影响法官的观点。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不是万能的--啥都能做;不是无用的--啥也做不了;更不是邪恶的--居然为罪犯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人的辩护词

    辩护词是辩护人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演说词,是辩护人对所辩护的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其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依法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包括研究起诉书、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其目的都是为了全面、深入、细致地收集和分析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而这些工作都是为了准备辩护词。所以,写好辩护词是辩护人的一项重要工作。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写好辩护词,必须首先确立辩护论点。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确立的辩护论点也不一样。一般而言,确立辩护论点有如下几种情况:

    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应当作无罪辩护。

    2.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应当作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

    3.对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

    4.对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作减轻刑事责任的辩护。

    5.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从案件性质方面进行辩护。 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1.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前言部分应当说明:第一,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即是受被告人的委托还是受人民法院指定。实践中,还说明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第二,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了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辩护意见是有根据的。第三,也可在前言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关于办案的基本观点,对法庭调查作简要交代。这样一开始就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能够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为进入正文部分做好准备。

    2.正文部分。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重点说明和论证提出的辩护观点,摆事实,讲道理,引用事实和法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反驳起诉书的指控。具体内容因案而异。概况起来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起诉书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有无酌情考虑的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的情节;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也有的案件需要同时从几个方面来辩护。

    3.结束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二是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刑法的什么条款,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结束语要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切忌拖泥带水,模棱两可。这一部分应当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求斯伟江李庄案的辩护词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 斯伟江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见: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 2010年1月16日, 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 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年2月9日, 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 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

    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

    任何法院无侦查权,本案也不例外。因此,不能因为法院有管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检察院规则】江北区检察院2010年1月17日接到举报时,应按照刑诉法的24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到犯罪行为地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非常清楚,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 【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审判管辖】刑诉法第24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4条,对于举报,不属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

    本案犯罪地在上海徐汇区,被告人居住地在北京。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本案举报线索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

    综上,以上是一环扣一环,法律规定是严谨的。无论从那个环节,本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查、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江北区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本案无任何管辖的法律依据,检察院起诉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

    第二,所谓合同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的轻罪,以此并案侦查也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重罪,何来吸收?】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似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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