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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印发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

    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

    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

    谁能帮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你可以看下这个《海沛尔劳动合同设计》第六十条:为维护乙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在任何情况下,甲方(用人单位)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仅且只唯一通过盖有甲方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甲方法人章的解除劳动合同书(关系)通知书(证明书)的形式进行……。

    说明:此设计为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供了足够的错误补救空间,免除了巨额索赔风险和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尴尬,还摆脱了举证责任倒置之约束。此外,用人单位仍可借此约定获得至少其他三个便利条件。

    很专业吧,所以要用就要用这样专为企业管理的便利和效能提高80%而设计的管理文件。只要搜下“劳动合同 海沛尔 ”就行了。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如何制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0%,单户小额贷款(标准分别为:苏南50万元以下、苏中30万元以下、苏北20万元以下)的余额或笔数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制度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评价; (四)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款公司上班管理制度

    贷款提供给银行的地址准确,就能方便银行与其的联系,每月能按时收到银行寄出的还款通知单。

    建议你去试搜下《一众再》可能有你想要的贷款信息的。1、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2、经办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3、对通过初审和资信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4、通过审批的,通知借款人办理合同签订、放款、抵押或质押等相关手续;未通过审批的,须向借款人进行说明;5、借款合同生效后方,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将申请资料提交银行即可,由银行审核决定是否放款。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原则是怎样的

    1: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2: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 小额、分散 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

    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7: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8: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10: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准机关应在当地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并委托该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

    1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13: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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