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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免责声明范文

    旅行社对游客人身伤害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无论是法律本身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这种免责协议都是难以免责的。

    朋友间的自助旅游,组织者对参加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队员出险,领队要担法律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陌生人拼游一旦引发民事纠纷,个案的各种细节的确认以及随之而来的索赔,都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自助游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几乎所有自助游的组织者都会在发帖时附上一个免责声明,表明跟帖者是自愿参与,责任自负,以此来免除“后顾之忧”,这就是“驴友”们常说的“生死状”。由于组织者提供的大多是无偿服务,所以参与者也不会过多计较,对这样的条款一般都会欣然接受。

    而实际上,这样的条款并不能真的一“帖”就完全免责。在自发召集的AA制出游方式中,由于组织形式决定了成员对组织者不具有接受服务和依附关系,事前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力。

    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条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即使签订了“生死状”,组织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在危难时,全体“驴友”间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义务。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合法的免责声明格式是什么?

    免责条款合法必须要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

    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不得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的对方主要权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扩展资料: 免责条款无效的条件: 1、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免责条款。

    小学生旅游出行监护人免责声明

    自愿放弃民事权利申明书(免责条款)本人于年月日,自发组织参加网友AA结伴户外活动。

    (活动时间为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此次活动属我们户外活动爱好者自发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助活动。全体活动参加者将平摊所有费用。

    活动提议人、和财务官均系全体活动参加者共同推举的无偿服务者,不对活动参加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任何注意和保障义务。我有权随时中途退出活动的权力。

    如因本人自身原因退出活动的,本人愿意继续承担平摊的活动费用以免给其他活动参加者造成没有预计到的经济损失。本人对参加此次活动慎重申明如下:一、关于搭车:1、 活动出行期间,本人搭乘同行网友的牌照号为的小型车出行,自 - 往返。

    2、本人明确知道,若在出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约赔偿不足部分,本人有向该车驾驶人员及该车车主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此,本人郑重申明,若旅行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本人造成人身损害及其它损害,本人并代表包括直糸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自愿放弃保险公司依约赔偿后不足部分对该车驾驶员及该车车主要求赔偿的权利。

    本人以上权利的放弃申明完全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关于活动:本人郑重申明,若户外活动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本人的人身损害及其它损害,本人并代表包括直糸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自愿放弃保险公司依约赔偿后不足部分对活动中同行的其他任何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本人以上权利的放弃申明完全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特 此 申 明!申明人真实姓名:申明人身份证号码: 申明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请仔细阅读此合约。

    首先说明本次活动为非赢利性质自助游活动,不是商业活动,也不是旅行社组团旅游。全程遵循“自助,互助,AA,环保”的原则。

    一、风险的承担我自愿参加此次活动。我理解、我同意和签署此有关责任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承担的协议,方可参加本次活动。

    我知道活动的提议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不是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我知道他和同行的队友可能并没有参加过户外 领队的课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训和经验。

    我知道他们并不对我安全负责。二、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1.参加此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徒步、露营、登山、负重远行、攀冰、山路乘车、滑雪等,在此我同意,如果因为参加此活动(包括 途中)和在活动中使用装备而受到伤害的话,我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免除同队其他成员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2.我理解户外活动可能对身体和精神方面都有严酷的要求,可能包括在崎岖地带和恶劣天气中进行活动,可能远离救助和医疗服务,我理解可能要24小时后才能获得救援,所有救援和医疗的费用将由我自己承担。我理解当参加户外活动时,我有可能面对真实的风险而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这些风险包括跌坠、 地震、落石、冰崩、雪崩、闪电、过河、失温、霜冻、冻伤、咬伤、刺伤、犬咬、野兽袭击和各种意外。我理解装备可能会缺陷,而这些缺陷可能会导致我受伤甚至死亡。

    我清楚获知活动计划的联系人无法全面预见该活动中所有的风险和不利,我理解以上所列的风险并不完全含括了此次活动中的所有可能的风险,并且同意免责和放弃权利的协议并不仅限于以上所列的风险中。3.我理解并清楚知道身体活动和装备的使用是有潜在危害的。

    我也理解健身和休闲的活动也包含有导致受伤,心脏病和甚至死亡的风险,我知道有可能涉及危险,我自愿参加这些活动和使用活动的装备。因此,我同意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的伤害的风险,甚至死亡的风险,并且,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的联系人和同行伙伴们的法律责任。

    4.我同意承担所有的个人受到伤害的风险,包括瘫痪和死亡,这些风险是可能发生在往返参加活动的途中,或者是在参加活动的时候。我清楚获知我已经被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往返活动地点的交通方式。

    我同意承担由于我选择了自己的交通方式往返活动地点而引起的相关的风险和责任。5.我清楚获知此次活动的成员都和本人一样是自愿的参与者,其并不承担法律责任,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我了解自行购买保险的意义,以防任何的伤害。6.我理解我能够通过以下措施来减少我的风险:更加注意环境,注意我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注意所有与安全相关的衣物和装备的适用状况,和只参加哪些自己精神和身体能力之内的活动。

    我清楚获知我已经被鼓励发展一种好问和怀疑的心态,去询问活动的领队以要求解释任何我觉得不适的决定。我同意我将不会参加任何的活动,除非我已经仔细考虑过,相信它是安全的,和接受所有的相关风险。

    我清楚获知,我的安全是我个人的责任和取决于我的警惕和良好的判断。我同意和保证,如果,任何时候我相信条件是不安全的,那么我会立刻中断活动的进一步参加。

    7.在此我谨宣布我自己身体健康,没有那些会影响我参加活动或使用装备的不适,损伤,病痛或其它疾病,除了以下声明的情况。我清楚获知,我已经被知会,我需要医生批准才能参加活动或使用装备。

    我也获知,我应该进行年度或更频繁的身体检查,并咨询我的医生有关我参加体力活动,练习和装备使用的情况,以便。

    结伴自助游之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目前的户外运动还没有专门法律规定。

    结伴出游中受到人身损害而引发纠纷,都是按照民法通则若干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 在实践中,有些活动组织者意识到前边提到的那个问题,于是就单独和活动参加者签定免责协议,以免除自己对参加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活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签定的上述免责协议无效。

    第三、组织者是否应对参加者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从法律一般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

    但亦有特殊责任如《民法通则解释》142规定的.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所以组织者是否有责任应当进行个案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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