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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药品的证明范文

    如何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证明

    请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至十一条内容: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

    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

    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第六条 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发生遗失的,遗失单位应立即书面告知运输证明持有单位;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运输证明(附件3)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七条 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

    在运输途中承运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运输证明副本,不得遗失。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将运输证明副本交还发货单位。第八条 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第九条 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

    第十条 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后,承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准确交付。

    麻醉印鉴卡遗失证明怎么写?用什么格式呀?

    遗失补办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

    1、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遗失补办申请;

    2、刊登在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以上主要报刊的遗失声明;(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编号等,并声明作废)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代码

    地 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床 位 数 平均日门诊量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执业医生数量

    医疗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药学部门

    负责人签章

    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批准

    单位

    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口腔医疗机构在“床位数”栏需同时填写床位数和牙椅数,如无病床,只填写牙椅数。

    试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携带药品出境证明怎么办?

    法定依据

    (一)设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四十四条。(二)操作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二)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不需要办理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申请材料及数量(无特别注明者,只提交1份):申请人准备好以下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申报时请带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一)书面申请(对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说明);(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对疾病情况的证明性文件;(四)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五)拟携带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委托书;(七)申请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审查→受理→资料审核→许可决定,核发《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送达。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列表 空表 模板

    1 书面申请(对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说明) - -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

    3 医疗机构对疾病情况的证明性文件 - -

    4 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 -

    5 拟携带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 - -

    6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委托书; - -

    7 申请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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