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民法原则范文

司法考试第四卷民法高频考点?
重庆市关于司法考试公告: 司考过来人的经验、心得: 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最新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下载最新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照 希望能帮到你,祝好运、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和当地司法局或者52sikao网的工作人员咨询下,他们会给你解答的。
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分析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案例解析】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民法原则论文
论文关键词: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 衡平性 行为规范 论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法官弥补现行法律规范漏洞和空白、衡平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
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发挥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司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须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连接法官自由裁量与成文法框架的桥梁。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更应该成为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的裁判准则。这是由基本原则的意义与立法技术上的特点所决定的,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行为规范与审判准则,更是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或称法官……一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包括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三个方面的指导作用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法规具有约束力即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解释和适用民法规范应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就会形成错判 三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法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者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帝王条款因此不可轻易动用否则就会造成适用法律有偏差和混乱在民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因此现行法规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在民法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院补充法律漏洞需要法院造法这是各国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补充法律漏洞和法院造法比根据基本原则限制法律的效力有更高的要求应当十分慎重需要针对个案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进行充分说理的创造性裁决由于基本原则是没有具体构成要件和后果的抽象规定如何准确地适用基本原则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形成类案例型明确适用的基准从司法实践看民法基本原则的补充功能更多地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有那些?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一,平等的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人事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概括为: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二、等价有偿原则, 三、自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教材不同,归纳也不一样,理解就行。上面几位网友回答的只是民法中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民法目前并不是成文法典,因此所有的教材对于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定义都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共八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2、自愿原则 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机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
民法的原则及立法精神1500字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民事立法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没有一定的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就难以准确体现立法的宗旨,也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
这种作用无论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上,还是在制定民事单行法或民事特别法上都有所体现。具体而言,在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后,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触。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
在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就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首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如果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就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施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只要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就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寻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适用,而且又不能以法无规定不处理时,则可直接依照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甚至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对某一现象已有规定但该规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其适用会导致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不过,在这种情形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参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0-71页。
(3)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 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事实上,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
由于立法者不可避免地存在认识上的局限,立法时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社会现象,同时由于受法律本身稳定性的限制,不能朝令夕改,因此,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甚至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在此情形下,民事主体就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人民法院也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有关案件。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民法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原则性民法规范,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
司法考试卷四都考哪些类型的题?
第一题是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述题;第二题到第六题是考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科目的案例题;最后一题是任选一科目考察论述题,一般为法理、民法、刑法、行政法、民诉、刑诉等重点科目。
根据司法考试的考试说明,案例分析题答题要求是“要求考生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全面分析”这一突出的特点使得分析题在历年的考试中成为难点所在。分析题的出题特点与答题思路;2、除了在答题时可以像简析题那样罗列要点、逐次作答,在要点列出之前一般要有一段对所提问题进行简要回应和引出后面要点的话。比如可以很直接地指出所提问题系涉及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价值衡量,或者先指出甲、乙以及丙之间的法律关系,或指出甲、乙以及丙分别构成刑法上的那些罪名等等。简言之,分析题的答题框架要尽量体现出“总—分—总”的特点。
分析一下司法考试卷四?
每年卷四总是存在变数最多的地方,从题目数量的不确定,到不同学科考查题型的变化,以至于每年都会有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地方。当然,08年也不例外。仔细分析08年卷四,可以发现以下一些特色之处:
一、经久不衰的商法案例突然消失的无影无踪
每年商法都会有一道案例题出现,并且多以公司法为主进行考查,这种考查形式已经成为大家习惯的一种固定的模式。可是08年却突然消失的无影无踪,事先没有任何征兆,也许这就是卷四,每年都会有出乎人意料的地方。
二、久不见踪迹的行政法案例卷土重来
行政法这几年已经不出案例题了,当大家已经习惯了行政法出论述题的思维模式,并且沉溺于对行政法原则的津津乐道时,行政法案例分析题又卷土重来。这也许正应了那句话:“天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不过,今年行政法案例题一改以前行政法案例难道大多数考生的风格,而与今年行政法的整体命题风格保持一致,那就是让大多数考生喜出望外的容易。可见,今年卷四的行政法案例题已经不再是令人头疼的拦路虎。
三、司法制度居然登上了案例的舞台
提起司法制度,大家都知道从来没有在卷四中作为案例题涉及。但是,08年居然在卷四案例题中出现,和民诉法一起进行考查,真是让人大跌眼睛,唯一的结论是感叹卷四案例真是无所不考。卷四案例司法制度都考了,还有什么不能考的呢?那么在明年的卷四中三国法的案例是否也会再次出现呢?
四、司法文书依然没有出现
司法文书就像悬在每一个考生头上的一把剑,每年考前都要担心今年会不会考。直到打开试卷,发现没有司法文书,才长出一口气。司法文书迄今已经连续三年没有考查了,作为一个每次都列入大纲的常规内容,连续三年没有考查,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呢?若是没有什么考查价值,又何必年年列入大纲呢?司法文书的这种尴尬地位,使得广大的考生又不得不为它而魂牵梦绕?09年会考司法文书吗?依然是个不解之谜。
除了上面谈到的08年卷四的特色之处之外,就是一些和07年基本类同的地方,即:第一题是个简答题,结合法理和时事政治来进行做答;第二题是刑法案例,是定贪污还是挪用公款罪,难倒了很多考生;第三题是刑诉法案例,考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比较简单;第四题是民法案例,难度不大;第七题是论述题,在同一个题目下给出了法理学和刑法两个问题,供考生选择做答,考生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也比较大。
总之,08年卷四除了让人感到意外的几个地方之外,总体来说难度不大,也许,未来卷四将不再成为很多考生司考的噩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