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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用: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内容有哪些?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所涉及的内容包括: 1。

    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规定。 2。

    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客体,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节的规定。 3。

    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节的规定。 4。

    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专利保护的主题,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节的规定。

    5。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节的规定。

    6。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的规定。

    7。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

    2节的规定。 8。

    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

    2节的规定。 9。

    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节和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 2节的规定。

    10。分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

    2节的规定。 (11) 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转载) 。

    专利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而作出的文件。

    首先,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不是针对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实质审查的时候会进行检索,所以发明不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而实用新型在审查的时候未进行检索,所以专利权不稳定,有的公司为了确定专利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不会造成侵权或者被无效,会请求作出评价报告,以从一定程度上确定本专利的稳定性。

    其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这是法律问题。

    所以,你需要注意,你们公司的专利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时候,才需要申请作出评价报告。至于对你们公司的好处,上面已经说了,使用专利比较放心,经过检索的专利稳定性好一些,基本确定不会侵权或者无效。

    但是,有些专利本身没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一经检索,发现该专利很不稳定。由此,公司可以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对该专利不去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

    或者提前做好后续侵权或者无效的应对准备。总之,作出评价报告对公司的好处远远大于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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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较差。

    如果专利权人对实际上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过于轻率地行使其权利,则容易浪费专利权人的人力财力,损害公众权益,浪费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资源。 近年来,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的快速增长,使得上述问题更加突出。

    因此,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对象范围由实用新型专利扩大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并将报告的名称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由仅评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扩大到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同时将请求人的范围由专利权人扩大到包括利害关系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专利权评价报告。

    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 报告?

    答:当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都 可以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并非只有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时,专 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及的实用 新型专利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并非仅 仅体现在帮助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 审理或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还体现在:第一,可以帮助 专利权人正确认识其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避 免盲目采取不适宜的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从而免除对其自身 利益造成损害;第二,可以帮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正确认识有 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避免就不符合《专利法》规 定的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没有价值的交易行为。

    专利评价报告和专利评估报告的区别??

    专利评价报告是针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价出具的报告,主要用在两个方面,一是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加急时,支付一定的费用,请求国家局、审协或代办处对申请中的专利出具专利评价报告,然后拿报告给审查员,节省审查员的审查时间,从而加速申请流程;二是在涉及专利权纠纷中,应法院或诉讼一方要求,对已授权专利的的专利权稳定性做出评价,出具专利评价报告,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法院或行政执法部门做出司法或行政判决。

    专利评估报告,是指对专利的分析评估所作出的报告,一般由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专利价值,用在抵押贷款、公司注册、无形资产转让、企业资产评估等方面。 青岛联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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