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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范文

    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庄杰违反交通法超载,

    一、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审理? 交警大队为公安局的内部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本案应以交警大队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行政诉讼不适用独任审判,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交警说要加罚到300元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

    当事人有辩解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本案中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交警大队律师代理人向现场目击证人重新取证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原告应当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则应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法律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所以“交警大队律师代理人向现场目击证人重新取证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交通违法行政诉讼应给哪个部门

    对交通违规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去交警大队“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去当地人民法院,对交警大队的上级机关‘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交警大队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所以您只能对其上级(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提起行政诉讼。

    费用大约是100元以内。行政诉讼实行举证倒置制度。

    就是说您不必证明自己无过错。而是要公安局拿出证据(要被法院认可的证据)证明您的违法事实和对您处罚的依据是正确的。

    对方拿不出有效证据,您就胜诉。交警大队将根据法院判决,撤消对您的处罚。

    如何写交通事故行政诉讼起诉书

    交通事故行政起诉状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生,某某县人,身份证号:1111111111,个体货车司机,住安乡县安凝乡保凝湖村某某号。

    委托代理人:雷志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某某大道某某6号,联系电话:1234568921。被告: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某某,大队长。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从3月7日起扣留车号为湘J80858的琴岛牌货车(油箱内满箱汽油),及行驶证违法,并判令返还; 二、确认被告扣留证号为:430721XXXXXXXXX,持证人为陈某,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并判令返还; 三、判令被告赔偿违法扣押营运车辆期间的财产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计算标准为1000元(每天)直到返还扣押车辆之日止;间接损失按实际发生计算。

    四、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1年3月2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要求到被告单位接受一起交通事故调查。

    次日,被告对原告出具编号为300013442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份,扣留了原告牌号为湘J80858重型货车一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各一份。3月3日,安乡县公安局根据被告移送的材料,又对原告作出了安公(交)决字(2011)第90号行政拘留处罚决定(3月14日拘留期满原告才得以释放)。

    4月26日,原告又收到被告作出的一份,没有文号的继续扣留车辆的通知书一份。5月11日,被告作出安公(交)字第(2011)03022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先不论事故责任划分是否有失公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7条之规定,自被告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3月7日,被告继续扣押原告牌号为湘J80858营运货车及驾驶证照便已违法。一、继续扣车没有法律依据。

    从3月3日被告扣押原告车辆,至3月7日止,被告为检验、鉴定而扣押车辆及驾驶证照的目的全部已完成,无论是根据上位法《道交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还是根据指导具体办案的公安部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之规定,被告都应当立即发还扣押的车辆及证照。被告不仅不依法发还,而且在所有事故调查工作都已全部完成的4月26日,又给原告出示一份没有文号,既不像处罚决定书,也不像行政暂扣凭证的一份通知,并声称由于原告没有就事故提供有效担保,根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继续扣押车辆。

    被告为继续非法扣押车辆而找出的根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35条的确进一步明确了在符合一些条件时,可以继续扣车的情况。首先,范围应当仅限于在鉴定、检查期间,因为,不可能突破上位法《道交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具体指导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安部规章;其次,即使确有必要扣车的,也已向车辆所有者提出提供担保的要求,并且不能获得满足为前提,而被告根本就没有向原告提出提供担保的要求,况且,原告车辆不仅已购买交强险,而且购买了充足的商业险,并且早已向被告提供,根本就无扣留车辆的任何必要。

    二、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客观事实: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16时许。

    常德市美联通信网路维护公司,在既未取得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省道黄安公路安障乡福昌桥村2组路段实施横跨公路的架线作业,在施工现场也没有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车辆注意的交通警示标志,当原告驾驶的湘J80858货车由北向南驶往安乡县大鲸港镇,16时10分,当车行驶至此地时,既未超高也未超宽的货车车厢顶部与线缆发生刮擦,发生了一起架线人员肖武汉被缆线绊倒受伤的事故。上述事实,被被告“片面”予以肢解,见安公交认字2011第03022号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2011年2月26日12时许,陈某驾驶湘J80858重型厢式货车载货从澧县出发驶往安乡县大鲸港镇,16时10分,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乡县安障乡福昌桥村2组路段时,由于陈某驾车时疏忽大意,驾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湖南美联通信网路维护有限公司正在施工、横跨公路的架空光缆及防缆工人,致使其所驾湘J80858重型厢式货车顶部挂到横跨公路的架空光缆,光缆在拉动过程中将放缆工人肖某绊倒,造成肖某受伤、光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驶离现场。” 上述所谓事实,聊聊数语,却大有玄机。

    首先,“巧妙”的将事故发生地点“含混”的表述为:“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乡县安障乡福昌桥村2组路段”,而不是像以往作出事故认定文书的事故地点一定是某某省道某某公里路段。很明显:被告清楚事发地点是汽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还是汽车“借道”通过其它地方比如厂区,归责有明显不同; 其次,“巧妙”隐去了美联通信在占用省道没有经过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和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许可,属于违法施工的事实——被告显然清楚:违法施工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报告主管部门并获得许可,从而也失去了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采取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

    再次,被告对案件事实的发现,是有选择性的。对于美联通信占道施工时现场并未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的事实“看不见”,——被告清楚:没有警示视觉标志,驾。

    交通违法行政诉讼应给哪个部门

    对交通违规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去交警大队“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去当地人民法院,对交警大队的上级机关‘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交警大队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所以您只能对其上级(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提起行政诉讼。

    费用大约是100元以内。行政诉讼实行举证倒置制度。

    就是说您不必证明自己无过错。而是要公安局拿出证据(要被法院认可的证据)证明您的违法事实和对您处罚的依据是正确的。

    对方拿不出有效证据,您就胜诉。交警大队将根据法院判决,撤消对您的处罚。

    交警违法执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交通警察执法有违法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复议,也可以据此提起诉讼。

    交通警察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通常以实施行政处罚来执行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因此如果交通警察执法有违法行为,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当事人认为交通警察执法有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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