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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2009-04-09 14:51:59****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起诉用)

    (****)***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人民法院制作的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当事人称为什么

    人民法院制作的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当事人称为起诉人,但没有对方当事人,没有被起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

    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

    起诉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共同原告,则写明其他人的情况)。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院收到______(起诉人)的起诉状,______(写明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___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能不能重新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补充内容:

    一、不予受理概念: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二、不予受理的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立案之前;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程序上的起诉权的否定;

    3、只能适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5、上诉期限为10天。

    三、不予受理法律后果:

    不予受理裁定生效后,特定条件下,当事人还可以起诉。

    四、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区别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第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 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第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第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第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将退还预交的诉讼费,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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