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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保护令范文

    诉讼中提出人身保护令案号怎么写

    诉讼中提出人身保护令案号写法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 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

    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人身保护令的内容是什么呢?

    人身保护令的实质内容 由于家暴是发生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一种行为,详细来讲就是家庭中的一方成员利用暴力亦或是威胁、羞辱等相关的对家庭成员中另外一方的身体、精神等进行侵害的一种行为,因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应单独或并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严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及其近亲亲属进行暴力威胁; (2)严禁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妨碍申请人以及其近亲家属的正常生活; (3)在未得到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严禁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4)在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内,申请人同被申请人均不得私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5)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要求被申请人搬离共同住所; (6)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要求被申请人接受心理方面的治疗; (7)别的相关的保护措施。

    人身保护令的附带内容 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在人身保护令中附带以下内容: (1)假使申请人不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亦或是生活难以维系的话,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2)被申请人还必须给申请人支付一定的治疗费用。

    什么是人身保护令呢?什么是人身保护令呢?

    人身保护令是司法令状的一种。

    司法令状是由法官根据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申请签发的一种命令,根据这一命令,该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被授予某一权利(如进行有证逮捕、有证搜查)或者进行某一行为(如根据人身保护令释放被拘禁者)。司法令状制度体现了司法权对于行政的监督,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则是一个优良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原理在于:法院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这就是对其他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有力制约。 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权利最容易受到损害的群体,对他们人权保障力度的强弱,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发展水平、民主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修正案中,对《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因此,《刑事诉讼法》也应当响应《宪法》新规定。应从立法上完善对被羁押者的司法救济制度,加强对司法机关(在中国指的是行使法律监督、审判权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效仿欧美建立自己的刑事诉讼人身保护令制度。

    人身保护令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由于家暴是发生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一种行为,详细来讲就是家庭中的一方成员利用暴力亦或是威胁、羞辱等相关的对家庭成员中另外一方的身体、精神等进行侵害的一种行为,因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应单独或并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严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及其近亲亲属进行暴力威胁; (2)严禁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妨碍申请人以及其近亲家属的正常生活; (3)在未得到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严禁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4)在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内,申请人同被申请人均不得私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5)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要求被申请人搬离共同住所; (6)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要求被申请人接受心理方面的治疗; (7)别的相关的保护措施。

    人身保护令的附带内容 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在人身保护令中附带以下内容: (1)假使申请人不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亦或是生活难以维系的话,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2)被申请人还必须给申请人支付一定的治疗费用。

    家庭暴力起诉例文

    家庭暴力 丽玲和先生中雄结婚十二年,生了儿子小华和女儿小美,本来是人人称羡的一个家庭,但自从五年前中雄迷上了赌博和喝酒后,就常因细故殴打丽玲和孩子们,酒后更是变本加厉的打骂,也常常在半夜回家时,叫醒丽玲和孩子们,数落他们的不是,并叫他们罚站,不准他们睡觉,丽玲和孩子们长期以来生活在精神虐待的恐惧中,不胜疲惫。

    有一天傍晚,九岁的小美哭着对丽玲说,下午爸爸的朋友到家里来喝酒,有一位叔叔酒后对她上下其手,爸爸也知道这件事,但他说不能告诉别人,丽玲听了以后伤心欲绝,二话不说的就收拾行李,带着小华和小美回娘家,没想到中雄也火速跑到丽玲娘家,大骂丽玲没把孩子教好,而且做出不要脸的事情,想要强行将母子带回,并扬言如果不从,将放火烧房子,看着一脸惊恐的双亲,饱受威胁的丽玲带着两个孩子能到何处寻求援助呢? 问题一:如果你是小美的老师,而且知悉这件事情,你应该如何处理? 以丽玲的例子来看,她可以就近向警方求援,若有需要警方会协助声请保护令并通报家暴中心继续追踪。或者她可以拨打「113」妇幼保护专线,专线社工员可立即提供线上咨询。

    当然,丽玲可直接向各县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寻求协助,中心会有专业社工员评估个案需求提供陪同验伤、庇护安置、协助声请保护令、法律咨询、心理谘商、医疗、诉讼及紧急生活费用补助等服务。因此,如果你是小美的老师,而且知悉这件事情,则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也应该透过上述管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机关通报。

    问题二:丽玲若报警处理这件事情,能获得立即的保护吗? 警察人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时应采取下列方法保护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发生: 1. 于法院核发暂时保护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护或采取其它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之安全措施。 2. 保护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护所或医疗处所。

    3. 保护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对人之住居所,确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机车或其它个人生活上、职业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4. 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权利、救济途径及服务措施。

    所以丽玲不必担心无法获得立即的援助。 问题三:在事情的处理过程中有没有要注意的事项? 为了身心的治疗与取得受暴的证据,建议丽玲尽快带小美就医与验伤,但有时事发后伤痕不一定会立即呈现,还是可以先就医与验伤,并在伤痕出现后,再至医院补验伤。

    若丽玲不清楚如何验伤,可求助医院的社会工作室协助验伤,若丽玲未随身携带健保卡或备有金钱,医院社工员应协助申请医疗补助。(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医院、诊所对于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无故拒绝诊疗及开立验伤诊断书。)

    丽玲自己也可以搜证,把任何可以证明施虐者施暴的证据都保留下来。 问题四:精神虐待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能否请求法院核发民事保护令? 1. 家庭暴力行为,不仅指身体暴力行为,也包括精神虐待行为。

    所谓「精神虐待」,系指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备受困扰的虐待行为,例如当众或私下羞辱对方、隔离孤立对方、不准受害者与家人或朋友来往、指责对方不忠诚、威胁要离家而去、威胁要永远地带走孩子、控制对方的行动、干扰睡眠或饮食等等均属之。本案中雄在半夜回家时,叫醒丽玲和孩子们,数落他们的不是,并叫他们罚站,不准他们睡觉,让丽玲和孩子们长期生活在恐惧中,不胜疲惫,实属精神虐待。

    2. 精神虐待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攻击身体,但是这种以精神虐待为手段的虐待行为,会为被害人带来严重的精神上或心理上的伤害,其伤害性并不比身体虐待低。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规定声请法院核发第十五条第二项的暂时保护令及第十三条第二项的通常保护令。

    问题五:在寻找适当的安置场所方面可以做哪些努力? 丽玲可以考虑下列场所暂时安置: 1. 自己的家: 意外吗?有时候会觉得自己的家不安全,是因为施虐者在的缘故,但是民事保护令中有一道保护令是要求施虐者要迁出受虐者的住所,这对受暴者是一项保护,但是若在立即暴力现场时,可声请「暂时紧急保护令」,若法官判定丽玲的状况是需要请警察来带施虐者离开,则在丽玲拿到保护令那一刻,即可要求警察执行。 2. 回娘家: 这是最常看到的一种,回到自己原来的家,自己的娘家总是会包容自己的。

    3. 亲友家: 这时就要仰赖个人的支持系统了,你的资源够不够呢?临时到亲戚朋友家暂住,有亲友可以帮你吗?若想不出来,是否开始考虑建立这方面的资源呢? 4. 自己租屋: 有些人不想麻烦别的亲友,又担心回娘家后被施虐者骚扰,所以干脆租个房子住或是躲起来,但是对于没有计画而被迫离家的人是很煎熬的,所以若有「有一天真的要离家」的念头时,就要开始计画准备。 5. 庇护中心: 在没有娘家可回,也没有亲友可以叨扰,而自己又暂时还没有能力可以租房子的状况下,还有公家或民间团体的庇护中心,若有这样的需要,各家暴中心都可以洽询。

    人身保护令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人身保护令包含的内容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通常指加害方)殴打、威胁申请人(通常指受害方)或者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何保留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回顾:2016年2月,张某向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其夫赵某 多次以电话、微信等方式恐吓、威胁张某及其家人。

    3月1 日,赵某更是到张某居住地骚扰、砸门,并吵闹一个多小时,直至民警到达后才将其劝离。张某认为,自己及其家人的 精神和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因此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要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 派出所接警单作为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载明赵某有恐吓张某的过激言辞,派出所的接警单也记录了赵某砸门骚扰并发微信威 胁的事实。为了保障当事人权利,法官及时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张某处于家庭暴力的危险中,法院按照《反家庭暴力 法》相关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赵某骚扰、跟踪、接 触申请人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当日法官将裁定书依法送达相关人员和派出所、居委会,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执行。案件分析:通常来讲,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需要审 查申请的形式要件,同时,要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和家庭暴 力现实危险。

    虽然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便捷的 原则适当降低证据标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妥善保存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派出所接警单以及医院就诊记录及诊断证明 等,有利于法院更快速地审查认定,更及时地做出裁定。

    如何保护法官人身安全

    近年来,法官人身伤害案件频频发生,除了当事人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外,法官自身安全保护问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亦成为重要原因。

    笔者近期就此作了调研,发现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基层法院至今未完善安保措施,当事人进出法院未履行必要的安检,甚至一些携带违禁品的当事人也能混入法院。二是大部分基层法院大门入口处未安装摄像头,仅凭当事人登记就随便允许出入。

    三是民事案件开庭时几乎不配备法警,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辱骂法官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有发生,却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制裁;四是绝大多数法院缺乏相应的应急措施,法官遭受当事人攻击时未能妥善处理问题。五是法院处理当事人辱骂、殴打法官等方面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力度,有时甚至不了了之。

    笔者认为,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亟待加强。一是要改善法院安全装备。

    除了在庭审区域和办公区域设置安检装置外,还要在法庭包括调解室、立案信访窗口安装摄像头。二是法院应须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完善处置措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是加强门卫管理,当事人出入法院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经专人核实备案,并履行必要的安检程序。四是要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建立法警巡逻、巡查制度,定时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巡逻和巡查;对从审判区域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五是要加大对伤害法官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侮辱、殴打法官的当事人要依法严厉惩处,决不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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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实践

    对受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是试点法院根据《指南》规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又称保护令),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如今,该指南的主要内容已经由两个省级法院和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转换为指导性文件。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的指导性意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认定规则》、《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暂行规定》等。

    以下是《指南》对人身保护令的程序做一些规定:(一)定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二)申请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

    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三)审查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便捷的原则适当简化。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

    (四)裁定1、作出裁定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内容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附带内容: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事项:(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留待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种类和有效期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

    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五)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送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达,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达达方式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将裁定内容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辖区公安机关,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生效与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

    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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