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犯人出狱后评价和调查范文
谁给一个关于“监狱罪犯减刑情况”的调查报告?
05年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减刑案件3941件,其中经审理裁定减刑3896件,未批准45件,改变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的394件。
受理假释案件122件,其中经审理后裁定假释98件,未批准24件。几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真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努力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和感化功能,促进了罪犯的改造,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一)组织审判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是由审判监督庭承担的,面对案多人少的困难,院领导从实际出发,综合调配人力资源,精心组织工作团队:一是,庭领导分工负责,庭长负责全面指挥协调,确定一名副庭长具体分管协调,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二是,在现有审判人员结构的基础上,组成2个合议庭,由8名审判人员承担减刑、假释的审理工作,形成了案件承办人、审判长、庭长三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即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审判长对适用法律和评议结果负责、庭长对审核结果负责。通过整合审判力量,强化了团队合作,汇聚了审判实力,落实了工作责任,保证了审判工作的质效。
经过多年来的工作努力,审判监督庭不仅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的先进集体,今年又作为全国法院系统的先进单位被推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二)规范审理程序,力求公开公正 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公正的审理程序,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问题的若干规定》,完善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从立案、分案、审理到送达等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
根据减刑、假释案件的实际,经过调研和论证,在原有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运用召开听证会和服刑人员座谈会、提审、问卷调查、个别走访等相结合的审理方式,实现了部分案件的公开审理,促进了公正。从2001年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采用减刑、假释案件呈报前的公示制度,并在全省率先组织实施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听证程序。
2005年至2007年,共对152件案件组织了听证,实现了由原来的“审批”到现在“审判”的转变。审理中严格执行合议制,对每个案件都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防止暗箱操作和人情案等问题的发生。
(三)坚持法定条件,确保办案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的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通化市监狱、梅河口监狱及市辖六个看守所多次召开干警和罪犯座谈会,讨论制定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实体应用规范》,对《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在执行中,除依据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分情况外,着重加强了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正确界定确有悔改表现,准确认定罪犯的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恰当地把握减刑幅度。
2005年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69名罪犯不予批准减刑或假释,占全部提请减刑、假释案件的1.7%,对394名罪犯的减刑幅度进行了从严控制,占受理减刑案件总数的10%。通过调研和论证,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率先提出将罪犯在服刑期间执行附加财产刑和附带民事判决的情况作为其是否认罪服法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这一做法被省高院在全省进行了推广,并受到了最高院的充分肯定。
三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中共执行附加财产刑和附带民事判决680件,合计金额151万余元。另外,还加强对假释罪犯跟踪回访,(对假释犯人的监管工作由当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了解假释犯人在假释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三年来共对20余名假释犯人进行了抽查回访,未发现有重新犯罪的情况。
(四)加强联系沟通,主动接受监督 市中级人民法院每次制定涉及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前都召开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罪犯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2007年底,邀请市公、检、法、司等有关机关召开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联席会议,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相关实体和程序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介入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全过程,变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有异议的案件,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如会后不久,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通化县看守所留所服刑犯张某呈报减刑间隔期不够的建议,经过审查,确认情况属实,终止了对张某提请减刑的建议的审查。
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召开减刑、假释听证会时邀请执法监督员、法官监督协会会员等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办案力量不足,制约了案件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三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平均每年办理1300余件减刑、假释案件。
目前,负责具体审理工作的只有两个合议庭、8名审判人员。现有办案人员全部是庭里的办案骨干,除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外,还要承担再审案件的审判工作,工作量较大。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既要保证办案质量,又要兼顾效率,极易顾此失彼。受办案人员数量制约,减刑、假释案件仍以书。
想问下犯人出狱后的法律程序问题:问题如下,最近亲戚快出狱了,
首先,假释是对服刑人员有条件的释放,需要在所在社区实行矫正工作,其目的是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它同取保候审的性质不同,假释只能对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实行的制度,而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对假释人员必需保证人,更不需要保证金,你说的情况,是当地司法机关在进行调查评估,为确保假释人员在矫正期间能够遵纪守法,服从管理,顺利渡过考验期,征求亲朋好友的意见,并让亲朋好友共同协助的手段和方法。
司法局对准备在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调查评估的依据如下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不知明白没有?。
刑释出狱论文
近年来,随着犯罪率的上升,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给刑释出狱人的就业带来了严重的问题。
对此,本文通过对刑释出狱人的情况,浅析刑释人员的特点根源问题,并就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将安置、帮教纳入社区矫正工作范畴,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创造条件,为维护社区治安秩序,使国家经济、政治得到更好地发展,从而构建和谐社会、完善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体系。
关键词:安置、帮教 社区矫正 和谐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犯罪活动的越来越猖獗,这给社会带来了复杂的问题,也给罪犯自身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犯罪活动的上升,不仅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也对于罪犯出狱后的就业安置提出了严重的挑战。罪犯出狱,意味着监狱行刑的中止,但是,行为监狱行刑的后续工程,出狱人的安置与帮教同监狱行刑效果的保障和维持紧密连接,具有现实意义。
一, 我国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状 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产生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但由于各个地方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安置、帮教工作呈现地方发展不平衡。目前,各地就业形势严峻,刑释人员就业几乎都是自谋出路,就业的市场化,意味着对刑释解教人员最有吸引力,关于其切身利益的“安置”已名存实亡。
刑释解教人员前来求助,安置、帮教机构既无安置基地支持,又无帮扶经费保障,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在现在中国城市化建设加速推进,部分刑释人员原居地被拆迁,或户籍管理原因,空挂户现象较多,按原户籍地此查找回归人员十分困难。
在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中,部分刑释人员被判刑,劳教时登记的居住地为租住地,具有不稳定性,回归社会后既不到公安机关落户,也不到安置、帮教机构报到,只见档案不见人,给安置、帮教工作陷入被动境地。 从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了解到,2006年,全国司法所共衔接到刑释人员40万人,落实帮教措施39.3万人,安置32万人,重新违法犯罪率在3%以下。
2006年,各地监狱、劳教所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地对符合要求条件的释教人员,要纳入免费技术培训,职业介绍和指导范围,对特别困难的释教人员安排公益性就业岗位;各级公安机关通过联系基层组织,走访居民群众,开展入户调查等方式,摸清刑释解教人员的底数及其基本情况;全国妇联把不违法、不犯罪、不吸毒、不涉黑纳入“平安家庭”建设活动,发动各级妇联组织志愿者82万多人,帮助涉毒家庭解决实际困难户达12万多户。 2007年,全国各地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各安帮办和全国绝大多数司法所将安装使用特定软件,释放人员信息,将在释放前的一个月,从监狱、劳教所、看守所5天之内传至司法所,衔接率的问题得到缓解。
二, 当前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情况分析,结合各地区工作情况,影响安置、帮教工作的问题大致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安置、帮教工作缺乏全国统一的规章制度 虽然中共中央、国务院把安置、帮教工作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就安置、帮教工作本身说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管理,这给安置、帮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二),缺乏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队伍 刑释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种种原因,当他们重返社会时,面临着种种困难,包括生活上,就业的困难以及社会上的歧视等,如河北石家庄的“3.16”特大爆炸案和南京汤山特大投毒案的案犯均为刑释人员,由于出狱后得不到社会的关爱和尊重,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中的挫折和失败,都采取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
(三),对重新犯罪预防不够 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对1997-1999年我国28个省(市、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情况调查显示,社会安置、帮教不落实是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刑释后三年内尚未安置就业的人员年均重新犯罪率为15 .92%。
而重视刑释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的深圳市2005年帮教率为85 %,重新犯罪率控制在8 %以内。 (四),各职能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 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尤其是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才能形成合力。
但在现实中,只变成相关单位每年几次联系会议见面谈一谈。相互之间如何资源共享,发挥合力,如何配合等基本上是空白的。
(五),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工作网络,造成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的脱管、失管现象。 当前农民工流动大,农民工进城务工违法犯罪的问题也是一个难题。
现在在一个省,一个市都还没形成与公安机关资源共享,人口信息不全,加上农民工外出务工,在外违法犯罪有的连家庭都不告诉,有的人在外报假姓名、假地址,刑释也不回原籍,这部分人的管理基本上处于真空。 三.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区矫正工作范畴 从长远看,刑释人员和解教人员也应当纳入社区矫正机制。
首先,安置、帮教工作是监禁改造成果的延续,如过没有良好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监禁成果改造得不到延续和维护,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社会计划很可能落空,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应当包括帮。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有人研究吗?
当然有了~ 2006-10-9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问题的调研 [转] [内容摘要] 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问题,关系到他们是否会又犯罪,再次危害社会,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是以人为本精神的体现,更是创造和谐社会的要求 [关键词] 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又犯罪 据司法部最新统计,全国重新违法犯罪率约为8%,居世界中等水平。其中,在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中,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占到70%。
①在我们协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这些数字不仅让人震惊,而且更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中,因社会不信任、亲友不理解、就业受限制、家庭破碎等原因而“破罐子破摔”、从小犯变成大犯的,占了很大比例。
这一现象说明,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问题,关系到他们是否会又犯罪,再次危害社会,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带者这一问题,笔者对华中地区某监狱的部分服刑人员和部分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调查,以了解这部分人的就业心理和就业状况,进而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 、狱内服刑人员的就业困惑 不久前,笔者对华中地区某监狱42名在押犯通过交谈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一部分人对刑满释放后能否找到工作表示担忧,约占被调查人数的68%。
在这部分人中又有近70%的人担心自己的知识技能和思想观念落伍会影响就业,有65%的人担心由于被人歧视而影响就业(这两部分人有部分重合,也有只受到其中一种原因的影响)。在调查中,还发现有一些服刑人员甚至带有一种又犯罪的倾向, 一名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刑的服刑人员私下对笔者谈了自己的内心想法,他说:“我家里条件本来就很差,如果我出去之后,没有单位接纳我,自己又没本钱做生意,我有可能只有再去偷(窃)抢(劫或夺),继续犯罪,像我这样的犯罪是有一些的……”在该犯谈及此话时,旁边另外两名服刑人员马上表现出赞同。
服刑人员的这种心态不禁令人震惊。当笔者试图去对他们进行说服,以打消其这种念头时,他们只是笑笑而已,意思是道理他们都懂,只是没得办法。
更令人吃惊的是,有一些服刑人员向我们表示:“虽然谁都希望获得自由,不愿意在监狱里服刑,但是如果在外面找不到事还不如就呆在监狱里,这里有吃有住,而且条件在逐渐改善。” 值得欣慰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服刑人员都如此消极悲观,有一部分监狱服刑人员表现得就和上述不一样。
服刑人员陈某说:“目前社会上还有种偏见,以为我们服刑人员尽是些不学无术之人,找工作困难是很正常的事情。其实不是这样的!在监狱里面,还真是有一些能人,有的还是万金难求的人才!” 服刑人员袁某激动地说:“我们这里有的笔杆子不错,很会写东西,有的吹拉弹唱、琴棋书画很在行,还有的是精通医术,有的在管理方面都有一套……”。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部分服刑人员对自己刑满之后的出路存在不同程度的困惑和迷茫,但并不是一律都表现为消极悲观,也有一部分人能够调整好心态,对未来充满一定的信心。因此,对那些持消极悲观心态的服刑人员,并不是无法可施,关键在于对他们如何进行引导,提供各种有效的帮助,最终让他们像陈某和袁某所说的那样有信心、有能力回归社会。
二 、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无助 狱内服刑人员对就业问题表现出来的态度,主要是一种对未来生活所持的心态,是处于内心之中、还未进入就业实质阶段的态度;而那些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员,他们已处于就业的现实之中,他们的就业现实更能说明问题,也更能对正在狱内服刑的人员产生重要的影响。因为刑释人员的就业情况似乎就是在押服刑人员将来就业的写照,前者的情况好坏直接冲击着后者的就业心态。
那么,服刑人员出狱后就业的真实情况又如何呢?对此,笔者也对几名不久后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有关就业方面的调查。 张某,家在农村,父亲去世,母亲年岁已高,张某曾由于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2004年底刑满释放。
由于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无一技之长, 又由于长时间在监狱里服刑,与社会长期脱节, 张某虽然一直在外寻工,但至今仍没找到工作。在与笔者的交谈中,张某对就业表现出十分迷茫、压抑的神情。
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徒刑的朱某,2005年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其原女友在其入狱期间远嫁他人,朱某因此情绪十分低落,对生活一度失去信心。
由于朱某以前做过厨师,在当地干部及亲友的劝说开导下,他筹积了路费到南方寻工。通过一番努力,朱某好不容易被东莞一家酒店聘用,没想到半个月后,朱某被解聘了。
原来,酒店老板知道了朱某的过去,将他解聘了。 “想起我儿子就伤心!”刑满释放人员刘某的母亲说。
刘某于上世纪80年代因参与盗窃被判了死缓,今年经保外就医回到了原户籍所在地。由于肝脏有病,刘某不能干重活,只是找了个看厂门的工作,每月350元薪水。
刘某的母亲说,刘某回来后,治病已花去数千元,现在只是个临时工,随时可能被辞退,日子没一点保障。 通过以上调查,笔者发现:许多服刑人员出狱后,在就业甚至生存方面,确实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障碍。
三 、积极探索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问题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