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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日常考核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市年度综合考评指标、重点工作任务、重点项目的落实,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全面完成全市各项目标任务,同时更加准确地了解班子、识别干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日常考核督查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重点突出、督考结合的原则;

    (四)规范易行、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日常考核督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实绩办具体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协助配合。

     

    第二章 日常考核督查内容

    第五条 日常考核督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市年度责任目标(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完成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实施情况;

    (四)上级领导交办任务和重要批示件落实、完成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核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考核指标是指省、**市确定和下达的县域经济考核指标和社会发展、党的建设主要考核目标。重点工作任务是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

     

     

    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重点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决定作用的重要工程项目的建设。

     

    第三章 日常考核督查方法

    第七条 建立日常考核督查台帐。建立重点考核指标运行、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日常考核督查台账,对日常考核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 实行定期自查报告制度。各地各单位每月对领导班子年度责任目标(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每季度上报一次完成情况。要求每月工作自查情况于下月5日前,每季度工作自查报告于下季度第一月10日前报市实绩办。

    第九条 建立日常考核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日常考核督查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综合考评责任单位和重点考核指标(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联席会议,集中研究分析重点考核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议定督促改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条 实行日常考核督查通报制度。市实绩办会同市直相关考评责任单位对各地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控,每季度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十一条 建立跟踪考核督查机制。由市实绩办会同市委督办检查室、市政府政务督办室等相关部门,分阶段、分重点对全市重点考核指标、重点工作任务、重点项目进行联合跟踪考核督查。组建日常考核督查工作组,根据考核督查重点,实地考核督查重点考核指标运行、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形成《日常考核督查意见书》,由

     

     

    市实绩办结合每月工作自查情况、季度工作自查报告汇总分析后,编发考核督查通报。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日常考核主要采取电子日志管理。由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建立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台账。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坚持重点工作“月度自查、季度通报、年底考评”等方式,开展“讲评”活动,定期检查督办,建立业绩公示制度,促进作风转变,推进年度责任目标和项目清单的落实。同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专项考核和调研考核力度,全面了解掌握领导干部现实表现、落实管党治党、依法行政、作风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季度考评制度。对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季度考评制度,季度考评情况按15%权重计入年底综合考评总分。

     

    第四章 日常考核督查问责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督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对应承担的全市重点工作任务重视不够,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影响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委、市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的;

    (三)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责任意识淡薄,履行管理职责不力,致使项目建设进度推进缓慢,不能保质保量完成计划进度、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对上级领导交办、批示的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结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等事关公共安全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六)对重大公共安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的,或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

    (七)因决策失误造成破坏生态或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需要问责的。

    第十五条

    日常考核督查问责方式为:

      (一)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

    (二)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

    (三)取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前款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四)每问责一次,在年底领导班子日常考核项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五章 

    日常考核督查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实行日常考核督查倒扣分制度。日常考核督查分值设定为5分,年底计入综合考评总分中。责任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

    (一)领导班子或负责人受到日常考核督查问责的,每问责一次,扣减2.5分。

    (二)对列入日常考核督查范围的督办件、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一次扣减1分。

    (三)不按规定时限要求向市实绩办报送重点考核指标运行、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月报、季度自查报告及其它要求上报材料的,或报送内容失真、失实的,每次扣减0.5分。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督查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定等次、领导班子调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实绩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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