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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不责众申论范文

    怎样理解“法不责众?怎样理解法不责众”?

    不同意排名最高的说法,尤其是“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内,永远不应该更不可能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

    这句。[本回复没有给出答案,只是尝试把题目解释清楚]感觉楼上答案对”众“的定义为”大多数“是不准确的,”法不责众“这个词最常见的使用情况是在很多人集体作恶时,最典型的例子是“哄抢”、“群架"、和”骚乱“等,这些情况下”众“都是指“很多人”,而不是”大多数人”,其行为也是“临时性”,而不是“普遍性”的。

    而仅在本世纪,很多法制健全的西方国家都多次发生骚乱,而中国时常发生的哄抢行为,也不是由于法制不健全的原因。集体恶行为什么发生、是否应该“责众”,都涉及社会、政治和大众心理学等范畴,已经超出了法律能够解决的范围,也不是一个健全的法律就能搞定的事。

    上述“法不责众”难题发生时执法方遇到的问题有:1。无法将至少几百人的“众”全部逮捕处罚(比如两村群架,不可能把村民全部抓走)2。

    无法也没有精力鉴别集体作恶中每个人的行为3。 集体恶行涉及社会心理学等方面问题,大多数人的恶行是“集体无意识”(此说法有争议)的从众行为,超出法律能够(或应该)处置的范畴4。

    骚乱等后社会不稳定,大范围处罚会进一步使情况恶化5。社会、经济、政治、外交、民族、宗教影响等一般解决的办法就是惩罚首恶,其余不究,大部分的情况下都是如此处理。

    至于这样做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是否有更好的方案,本人尚无法提供解释(所以此回复并未提供答案)[图:英国骚乱时的哄抢][图:法国骚乱时的纵火][图:重庆-货车翻车货物遭哄抢][图:欧洲杯球迷群架]另外跟“法不责众”有关的还有些其他情况,比如西南边陲村庄曾有整寨老少种植罂粟、贩毒等行为,沿海曾有一村大小做偷渡、走私等生意,最西边边境那些、以及上世纪末某邪教就不说了,涉及战争、民族、宗教、政治的更多,这些“法不责众”的问题更加难以处理,比较敏感就不在此引申了。 ###“法不责众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

    法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不去犯法,而不是等他人犯法后再去惩罚。法律贵在具有可操作性,令易行,禁易止。

    如果所立之法大多数人都做不到,说明所立法律本身有问题!需要修改。因为惩罚总是针对少数人的,不是针对大多数的。

    在法理上其实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观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内,永远不应该更不可能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

    ”--这个引用于百科另外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众”可以是参与违法犯罪者以外的社会公众,而他们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压力,是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的。

    比如无论多少人犯罪,按法律规定都是要处罚的,但是有可能社会公众舆论会形成压力,迫使法院做出不同判决。 比如许霆案在法定刑以下处罚。

    我认为这是另外一种法不责众。###这个众是要看其描述的范围的,十人为众,百人也为众,成千上万人也是众。

    而法不责众的众便是某个范围之内的大多数,而不是单纯的数量。法律的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绝大数人的利益,如果某项法律对普遍的"众"进行惩罚,那么这个法就是恶法,这个就不是一个健全的法制国家可能产生的结果。

    而且法律贵在具有可操作性,令易行,禁易止。如果所立之法大多数人都做不到,那么这个法律就无法执行,更别说有什么实际的意义。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非法治国家,独裁者具有制定法律的权利,他制定责众的法律是有可能的,但是其执行的难度依旧使的“法不责众”的继续实行。 ###虽说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但是水也只有汇聚成大河的时候才有能力“载舟”和“覆舟”。

    法律是拥有压倒性力量的一方制定的,这时候群众是一盘散沙,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想法,所以无法抗衡只能遵守。因为不遵守得到的惩罚是得不偿失的。

    一旦法律违反一部分人(但不一定是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时候,只要这部分的人足够多,聚集起来足以和法律制定的一方的力量相抗衡,那么法就不会“责众”。而且因为人足够多,所以不遵守法律的利益远高于可能受到的惩罚,总之不是得不偿失的。

    所以为了防止更多的人合力违反某一条或者几条法律以至于到了需要“法不责众”的地步,很好的教育大家遵守法律是非常必要的,要让“不触犯法律”成为本能和常识,不让大家有触犯法律的念想。普及法律也是很必要的,很多人违反法律的时候是因为不知道有那条法律存在,就是因为法律普及的不够到位。

    还有就是制定合理的法律,让大家不会出于被生活所迫到无奈以至于铤而走险,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不合理的法律会让很多人出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念想,不过现代社会的法律都是各个国家互相借鉴吸收加上历史的原因形成的,所以基本是合理的,具体的还要看执行。

    还有一个方法是严厉的惩罚领头的人,让人无法随意站起来领头,煽动群众,那么小溪就不会汇聚成大河。潺潺流水的危险性很小的。

    人数众多的时候,大家的胆子容易变大的。有人做榜样的时候。

    怎样理解“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字面意思是法律不惩罚大多数人。法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不去犯法,而不是等他人犯法后再去惩罚。法律贵在具有可操作性,令易行,禁易止。如果所立之法大多数人都做不到,说明所立法律本身有问题!需要修改。因为惩罚总是针对少数人的,不是针对大多数的。

    封建社会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常常是违背大众利益的“恶法”,因此多数老百姓不愿意遵守。假如“责众”,很容易引起官民对立乃至暴乱;假如听之任之,统治者又很没面子。于是,统治阶级采取一种无可奈何的、也是给自己下台阶的方法,叫做“法不责众”。“众”虽然不敢“责”,而对于带头闹事的主犯,常常还是不客气的。

    法不责众(fǎ bù zé zhòng)

    解释:责:责罚;众:多数人。指某种行为即使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很多人都那样干,也就不好惩罚了

    出处:清·石玉昆《小五义》第38回:“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全走了。”

    怎样理解"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

    法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在法理上其实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从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另一角度评价法不责众,法本身的制订也是值得深思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观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扩展资料:

    成语出处

    清·石玉昆《小五义》第38回:“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全走了。”

    “法不责众”是古代官府对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所采取的政府行为。这里的“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指的就是大家都在犯类似地错误,被集中到官府之后,官员们所采取的对策。

    封建社会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常常是违背大众利益的“恶法”,因此多数老百姓不愿意遵守。

    假如“责众”,很容易引起官民对立乃至暴乱;假如听之任之,统治者又很没面子。于是,统治阶级采取一种无可奈何的、也是给自己下台阶的方法,叫做“法不责众”。“众”虽然不敢“责”,而对于带头闹事的主犯,常常还是不客气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不责众

    怎么样理解法不责众?

    你说的是啊!不过,现实中不应该的却当做应该来做的事情也太多了!反之亦然!

    但你对此有什么更好的解决方法吗?

    不知道你听说过“众怒难犯”这句话吗?正负是不敢惹众怒的啊!尤其是在一些敏感的时期。正负做事情从来就要适当的考虑民意,在很多时候,正负为了从大局出发就只好牺牲一些个人的利益了。

    "永不处理的话,社会不会混乱?"

    永不处理的话,社会就不会混乱!如果一定要处理的话,社会才会混乱!

    正负的高参们深谙此理!同时这种“不处理的处理”方式或策略也能够让民愤尽可能地从对正负的怒气转移到那些暴富者的身上,正负又何乐而不为呢?

    法不责众的意思

    法不责众心理。

    “法不责众”是老百姓常说的一句俗话,其大意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 虽然在法理上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观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比如:集体公款吃喝、以开会为名到名胜风景区旅游等行为。 一个横行乡里的“土霸王”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减判为3年,并于宣判的当日释放。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查这个离奇判决,牵出了一桩部分法官收受巨额贿赂的“案中案”。(8月5日《新京报》)更为荒唐的是,面对调查人员的质问,受贿法官竟坦 言:“庭里好几个人都收受了贿赂,集体受贿不叫受贿!” 横行乡里的“土霸王”周腊成犯有偷税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行贿罪等7项罪名已是板上定钉的事实。

    但二审法官审理该案时,煞费心机地采取伪造证据等种种手段,抹掉了部分“土霸王”的罪行。当山西省检察院反贪局查明负责再审的法官涉嫌受贿时,受贿法官竟坦言:“庭里好几个人都受贿了,集体受贿不叫受贿!”。

    看来,这些法官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收受贿路,胡乱执法,是吃准了“法不责众”的空白。 倘若这句话出自于地痞匪盗之口,尚且可以理解,但“集体受贿不叫受贿”的的确确是从省高级人民高院法官口里说出的,难免让人有些哭笑不得。

    “法不责众”这个词,曾在中国社会广泛地流传过,本义是指法律规定对个别人违法容易追查,若违法的人比较多,就难以追查,甚至只能放任自流。但是,这种现象的前提是法制不健全,执法观念死板。

    而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逐步深入人心,执法理念已经发生根本改变,但有些人竟然还拿出“法不责众”做挡箭牌,难免让人笑话。 但是,倘若对“集体受贿不叫受贿”进行剖析,深思,就能得出一个结论,表面上看起来十分荒唐可笑,但却揭示了腐败斗争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腐败同盟”。

    因此,我们不能只把它当作笑话,笑过之后就暂且搁置。事实上,恐怕信仰“法不责众”的大有人在,不光山西一地,更不仅仅局限于几个法官,只不过“集体受贿不叫受贿”从法官口中说出来比较具有黑色幽默的色彩罢了。

    四川省审计厅日前披露,被审计的部门,不同程度存在收入未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公款私存、下属单位违规处置国资等问题,违规率高达100%,《第一财经日报》就是明显的例证。应该说,正是“法不责众”的观念的普遍存在,才会有如此多的人公然违规、违法,甚至结成“利益链条”,上下一气,相互隐瞒、包庇,以致反腐斗争十分艰难。

    难怪一旦有高级领导干部落马,就会牵扯出一大批人来? 因此,要让社会得以和谐,正义得以伸张,法律尊严得以保护,就要从根本上铲除“法不责众”的“保护伞”,从观念上消除“腐败同盟”的思想支撑点,切实加大依纪依法监督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只要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无论是谁,无论涉及多少人,都应该严惩,绝不姑息。

    不应因牵涉人数甚多就手下留情,撒手不管,纵容违法者打着“集体”的旗号,谋一己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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