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调研报告思考建议
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调研报告思考建议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监督法的有效实施,地方各级人大监督工作逐步加强,监督实效不断提高。但同时应当承认,受体制机制和思想认识、工作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便监督、不好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体制不顺,不便监督。目前,地市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多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从表向上看是加强了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但实际上大多是“只挂帅不出征”,反而削弱了人大工作;现县区一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多实行单设,专人专职,虽然可以集中时间和精力抓好人大工作,但由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不是同级党委常委,而政府行政长官不仅是同级党委常委、而且主要负责人一般都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无疑形成了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实际排位的倒挂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错位,不便监督、也无法监督。
现实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和行政副职问题不大,但要监督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和同级党委常委的“一府两院”特别是政府主要负责人难度较大;加之日常工作中党政职能难以明确分开,一些地方党委领导习惯于包揽具体事务的管理,动辄以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作出决议、决定,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涉及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多以党委、政府联席会议审议决策或联合发文决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审议决定权无形被替代,依法监督也会陷入“两难”境地,如果对这些方面的工作或问题进行监督马上就会触及到是否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敏感话题,弄不好再背个和地方党委“唱对台戏”、和“政府过不去”的罪名实在不划算;正因为历史和社会原因以及受现行体制制约,致使一些地方人大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局面,底气不足,难有作为。
二是保障不力,不敢监督。按理说,地方人大拥有财政预算审批权和国有资产监督以及干部任免权,涉及人、财、物的问题解决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人员、车辆、经费、办公设施等后勤保障应该到位。而实际上时下地方各级党政一把手分别掌握着人事权和财政权,处于绝对的主导和支配地位;人大机关的人员调配、干部任用、经费保障仍然受制于党委、政府的掌控之中,如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办公用房、车辆配备、设施改善等都有赖于政府给予保障,就连补选代表、日常办公和召开人代会、代表活动经费等开支的增加都要向政府“打报告”申请,不然的话人大正常工作就难以开展。
这些相互制约因素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不敢动真碰硬,怕得罪“一府两院”以后难办事,更怕分寸把握不好让对方难堪,自己最后也下不了台。所以平常不管是工作监督、还是法律监督,一般只是“点到为止”,不愿触及深处,更不敢动用强制措施查处问题,亮剑监督;对党委部门和上下级“双管垂直部门”更是忌讳莫深,不敢“越雷池一步”,无形使人大监督出现盲区和“真空地带”;执法检查、信访接案、审议监督过程中既便发现和暴露出涉及到具体的人与事也是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自己任命的不胜任岗位工作、甚至违法乱纪的干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如果没有党委纪检部门的处理决定,很难依法独立提出撤职罢免案,对“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更是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不愿意得罪人。
三是机制不全,不好监督。时下在一些地方,由于人大工作机构设置不全,制度不完善,从议题选择、组织视察,到会议审议、民主决策,再到审议意见转办督办、结果公开的全过程监督,普遍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衡量工作监督效果如何?没有一个好的标准;加之会前视察、会中审议、会后督办机制不完备,保障机制不健全,组织开展干部述职、个案监督、民主评议、票决测评、追踪督办、二次审议等相关制度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充分。
面对庞大的政府各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等监督对象,显得机构不够,人员缺乏,机制不活,办法不多,力不从心;特别是对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跟踪监督缺少手段,“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律规定的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刚性、强制性、制约性监督手段在一些地方长期搁置不用,成了“聋子的耳朵——样子货”。这样的监督太“虚”,没有威慑力,效果不理想,影响了人大作用的发挥。
四是角色错位,难以监督。当前,在一些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法检两院职责不清,角色混淆,顺序排列错误,作为监督主体的权力机关——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主体,本应排在党委之后、政府之前,履行对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的“一府两院”依法监督职能,但有的却排在政府之后,甚至把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当作政府班子成员来对待,直接分配到项目指挥部去工作、或者被指派包抓案件督办、参与各项创建、长期从事与人大工作不相关的工作,同时还要向政府汇报接受有关方面的管理;
本是监督者的角色一下子变成了被监督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还谈何监督、怎样去监督政府和法检两院的工作?说穿了只能是“自己监督自己”,对“一府两院”根本无法监督。加之政府部分组成人员和法检两院负责人既是被监督对象,同时又是本级人大代表,身兼“公仆”和“主人”双重身份,使得其在思想意识和行动上有有意或无意、自然不自然地规避和抵触人大监督的现象,也影响到地方人大依法对其实施监督。
五是自身不硬,不会监督。多年以来,在地方人大换届选举中,一些地方往往只考虑政治因素和代表类别,而忽视代表文化程度、法律素质和履职能力,尤其在人事安排中,多把党委、政府组成人员里因年龄而不能升迁的领导安排到人大任职,纯粹把人大当作“退水渠”和领导干部最后停歇的“码头”,这些人普遍年龄偏大、知识老化,对人大业务和法律法规不熟悉,有“人到码头车到站”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工作放不开手脚,开展监督心目无数,畏难情绪较重;加之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不尽合理,综合议事能力和自身素质不高,特别是缺少懂法律政策、熟悉地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专业人士,客观上造成“不会监督”、“不善监督”和“不愿监督”、“不敢监督”;
监督工作也只能停留在听审报告和审批财政经济计划报告这些程序性、常规性、低层次的水平上,对下级监督的多,对本级监督的少,对事监督的多,对人监督的少,事后监督的多、事前事中监督的少,程序性监督的多,实质性监督的少,被动应付监督的多,主动开展监督的少,一般监督多、刚性监督少,评功摆好的多,揭摆问题、提出意见的少,往往是“监督已经监督了,而问题还是问题”;有的则一味强调对“一府两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弱化人大监督和制约职能,甚至认为政府需要什么人大就配合政府什么,政府啥工作搞的好就监督什么,只有这样才能“锦上添花”,“里不伤、外不损”,实现双赢。这种自身不硬以及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和行动上不作为,必然导致人大工作无所作为,权力机关没有地位。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应采取以下对策:一要完善机制,善于监督。现阶段,围绕增强人大监督职能,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人大工作机构,增加机构设置,充实工作力量,完善监督体系。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除了设立法制或内务司法、财政经济预算、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等机构外,有条件的还可增设人大研究室、信访室、监办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室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预算和审计审查委员会,选强配齐有关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多的从社会上选聘一些专家、学者及专门研究人员,以加强人大监督力量;
另一方面要完善人大制度机制,尽快建立和完善履行监督职能的视察调查、听审报告、工作评议、干部履职、司法监督、议事决策、票决测评、追踪督办、二次审议等制度体系,完善会前视察、会中审议、会后督办机制,促进人大监督的规范化、科学化;同时针对人大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应建立程序严密、内容充实、考核科学、制约有效的监督工作责任落实机制,逐步推行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议题,从议题选择、目标制定、决策出台,到工作实施、组织视察,会议审议、民主决策,再到审议意见转办督办、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结果公开等环节的全过程进行量化分解、考核测评工作效果,加强对监督对象动态监督和对人大监督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对外公开结果,不断增强监督效能,提升工作水平。
二要理顺体制,便于监督。首先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的领导体制,建议在地市级以下实行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单设,逐步取消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做法,争取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同级党委副书记,列为同级党委常委会班子成员,进一步明确党委、人大、政府、法、检两院的各自职责范围及排位顺序,避免因为定位不准、职位交叉导致角色错位、工作越位、关系倒位、监督缺位,确保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政治权力地位与法律赋予的社会地位相一致。
其次要理顺党委与人大、党委与政府,人大与政府、人大与法检两院的关系。着力加强和改进党委决策、人大监督、政府执行的运行机制,切实发挥好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行使好各项职权;要善于把党的正确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各级党委关于地方事务的决策和主张,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作为建议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各级政府在区域规划变更、城乡建设规划调整、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和政府举债融资、重点项目计划、大宗土地拍卖和矿产资源配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实施等重大决策出台前,要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争取人大依法审查审批。总之,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交由人大审议作出决议、决定,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凡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或实施监督的重大事项,避免党委、政府联合发文。
再次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体制机制,工作中重大问题需要依法审议决定的要及时向人大作专项报告,切实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和“有法不依、有法不遵、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不良现象,坚决纠正“政策重于法律、执行机关指挥权力机关”的错误行为,确保党委、人大、政府和法检两院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各自职权,做到既不越位包办代替,又不错位失职。
三要改进方法,严于监督。现阶段,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好监督职权,就必须创新思维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结合起来,把事后监督与事前、事中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检查与支持互促结合起来,把程序性审议与实质性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在开展视察、调研、检查、听审报告、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常规监督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岗位目标承诺、专题审议询问、专项工作评议、集中督办、二次审议、对外公开结果、进行满意度票决测评等其他监督手段,创新监督方式,在深入实施法律监督、扎实推进工作监督、深化干部任后监督和强化跟踪督办、监督绩效评价上下功夫、做文章;
同时又要不断丰富和完善监督的形式,深化拓展监督内容,综合运用《监督法》规定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意见回审等刚性监督手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跟踪监督。人大监督一定要突出工作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以指出问题,推进工作为目的,对涉及面广、问题多、影响大的工作,应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整改落实;对视察检查、审议监督中暴露和发现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要动真碰硬,一追到底;对人大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要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落实,并将处理情况适时向代表通报和社会公布,努力做到监督一件、见效一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强监督实效,强化监督权威,推动人大监督工作实现由程序性审议向实质性监督的转变。
四要提升自我,敢于监督。针对目前地方人大监督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建议一方面应不断优化和提高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和素质,以便利于人大监督。尤其在届初选配人大机关工作机构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时,既要考虑政治因素和行业类别,更要注重其文化程度、法律素质和履职能力;特别是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注意从社会各方面多选配一些年富力强、熟悉法律政策,通晓地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热心人大工作、敢于担当的人充实到权力机关和监督机构中来,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与承担任的工作务相适应。
另一方面要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议事决策能力,敢于监督、勇于监督。要通过加强对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培训,组织专题调研、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听审“一府两院”工作、参与部门工作评议、行风测评、人事任免和代表主题活动,提出意见建议,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增强人大监督的效果,推进“一府两院”工作开展。在此基础上,要深入探索有效行使人大法定职权的形式和途径,科学把握监督人与监督事的方式和关系,努力寻求监督工作的最佳切入点,积极开展新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就职活动,适时安排政府组成人员、法检两院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切实抓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不断增强工作实效,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职能,增强人大监督权威。
五要强化保障,勇于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意机关、监督机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政治地位和职能作用是法定的、不可替代的。人大对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拥有监督审批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拥有任免监督权,涉及人员、车辆、经费、办公设施等与人、财、物有关后勤保障应该充实到位。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改善人大工作条件,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加大人大机关干部选配交流,保证正常的经费开支和设施配置,着力改变人大工作机构“一块牌子一个人”,唱“独角戏”;政府财政应把人大会议、人员培训、法规宣传和代表活动、机关信息化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不断强化对人大工作的支持保障。
地方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加强对“一府两院”两院及有关重点部门人、财、物等权力运行的制约和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强化对全口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深化部门工作评议和干部履职汇报,强化司法活动与依法行政和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和制约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切实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