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警示公告范文
对于小学生违反纪律警告处分的通知
对违纪现象做出公正的惩处,能督促学生修正错误,促进学校文明的建设,创造一个严明、守纪的校风。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一般违纪,一经查出,责成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处以班内点名批评、书面检查和班内大会检讨处分。 1、 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者。
2、 上早(课间)操拖拉,晚到操场或做操动作不规范一次者。 3、 做眼保健操不认真一次者。
4、 在午休、晚休时间内违犯宿舍有关规定一次者。 5、 不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一次或不参加阶段性小考一次者。
6、 不经允许,私自进入教职工活动场所一次者。 7、提前买饭或买饭不排队一次者。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8、 不经允许,住宿生出校一次者。
9、在教学楼内大声喧哗一次者。 10、对违纪情节比较严重或对检查人员批评接受态度不诚恳一次者。
11、在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者。 12、旷课一节者。
(含体育课、班会课、劳动课、自习课、校会) 13、无故不上早操、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内两次者。 14、违反宿舍关于午休、晚休的规定,一周达两次以上者。
15、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以通报批评或从严处分。 第三条: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处分,并视其表现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否则将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16、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一次者。 17、学生违纪对检查、管理人员教育态度生硬一次者。
18、学生违纪在一学年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19、学生连续旷课6课时(含6课时)以上者。
20、连续迟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者。 21、在校内有吸烟、打牌、下棋等行为者。
22、无论在何时何地去网吧、电子游艺厅一次者。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23、学年考试成绩有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24、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作为旷课一节)累计达5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
(注销学籍) 25、乱用电器、乱扯电线者,最低应给以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事故者开除学籍。 26、学生有早恋倾向,不接受学校教育者,勒令退学。
27、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其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8、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携带凶器斗殴或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者,立即开除学籍,并报送公安机关。 29、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收审者,开除学籍。
30、学生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或学生有报复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1、对个别违纪学生,若屡教不改,可采取连续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 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 2、 无故旷课两节。
3、 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 4、 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
5、 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6、 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
7、 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 8、 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
9 、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 、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警告;( 2 )记过;(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学;( 5 )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1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0 节至 15 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12 、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 13 、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14 、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15 、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16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 17 、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