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督办问责机制范文
什么是监督执纪四种问责机制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对症下药,坚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意味着放缓反腐节奏,而是更加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路理念。 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绝不是要对严重违纪行为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做违纪行为来处理,而是强调违纪行为无论情节多么轻微,都要露头就打、违纪则咎、寸步不让。
这是从操作层面对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一执纪理念的深化细化,是落实反腐败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举措,更加彰显了我们党强力惩腐肃贪、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政治态度和坚强决心。 管党治党重在全面从严,监督执纪贵在抓早抓小。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首要的是转变监督执纪理念,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查处”的惯性思维,纠正“以大案论英雄、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错误倾向,切实从只注重“盯违法犯罪”转到也注重“盯违纪违规”上来。 重要的是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坚持关口前移,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性谈话函询、常态化明查暗访等方式咬耳扯袖、提醒告诫,让党员干部不犯错或少犯错。
关键的是提高监督执纪刚性,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坚持快查快结,既突出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挖“烂树”、治“病树”,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又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让戒尺高悬、警钟长鸣,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根本的是强化监督执纪责任,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建立责任清单,完善问责机制,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典型案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背景下如何做好监督执纪问责
一、紧紧扭住“四风”,严格履行纪委职责 ? ? ? ?在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坚决反对“四风”。
针对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松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慵懒散、奢私贪、蛮横硬等问题,加强检查监督。 要坚持从小事抓起、具体问题做起,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要严格执纪,对打折扣、搞变通,穿上“隐身衣”收受节礼年货、到私人会所活动、公款互相宴请、违规消费等问题,及时查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要加大问责力度,对整改不落实、“四风”问题依然严重的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 ? ? ?二、聚焦主业抓好监督执纪问责 ? ? ?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自觉深入地抓好“三转”,不断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坚决就是要做到不折不扣地贯彻中央、中央纪委的要求,不断深化认识,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自觉就是要在深刻理解“三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极大促进作用的基础上,做到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积极主动地推进“三转”;深入就是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深化、进行完善,把“三转”各项工作做细做实。
通过“三转”把职能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上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当前问责制度建立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 当前问责制度建立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 对问责制度的认识不统一 实行问责制度执行以来,虽然在各地掀起一阵又一阵的“问责风暴”,但无论是从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来说,还是广大人民群众和代表人民群众的问责机构,都存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
从问责主体看,有的监督意识淡薄,不主动开展问责;有的执法执纪能力不强,对责与非责的界限把握不准,没有能力进行问责;有的党性观念不强,在问责客体面前缺乏勇气,不敢进行问责;有的“老好人”思想作怪,怕得罪人,特别是怕得罪重要部门和重要领导,不愿进行问责。 从监督客体来看,有的认为建立和执行问责制,是组织和人民对他的不信任,甚至是向他所谓的权威挑战,从内心抵制问责;有的是个别主要负责人大局意识不强或者本身就不清白,怕对下级进行问责会导致“城门失火,殃及自己”,害怕执行问责;有的是一些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已经习惯了用权力来开展工作,习惯于“高高在上,唯我独尊”,容不下组织和群众对他们的监督,这些错误思想影响了问责制的建立和执行。
(二)问责制度操作性不强 问责制度应该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连接制度。虽然中央批准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一些必要的操作程序上的规范还没有出台,缺乏操作性。
各地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问责制度,国家金融部门等也对下级机构开展问责。但总的看来,上述制度和方法有的过于原则和笼统;有的就事论事,缺乏系统性。
有的问责仅指向行政干部,执行公共权力的其他部门和领导干部不在其中。这样的制度由于不便操作,必然会给问责的执行带来障碍,还会造成操作中的随意性。
如《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概念作出新的解释: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那么以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党群干部就全部进入公务员序列。
是否列入行政问责,怎样进行行政问责,需要具体明确。 (三)问责体制和机制不健全 首先,在问责的执行主体上,有不同的代言人,有的是上级行政首长,有的是专门监督机关,有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各不相同。
理论上来讲,问责的真正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但由分散的群众来直接启动法规性、程序性很强的问责机制肯定不现实,但也不是任意哪个部门或哪位官员就可以执行,否则就会造成启动的随意性和结果的偏差。
因此,建立一个多部门参与,专门机构执行的问责运行体系十分重要。 其次,问责执行机关本身被监督或问责的问题没有解决。
无论是人大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行政首长,都具有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那么在体系建设中就要解决如何监督和问责“裁判员”的问题。再者,现有的问责案例时常是以一种倒运行的模式运作。
一件失职失责事件,往往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后,有关部门才不得不启动问责程序,给群众一个交待。这样的问责往往失去主动性,变成被动应付,还容易产生一个不好的结果,就是问责的过程往往受媒体的先行影响,处理结果失去公正。
还有就是缺乏对问责之后的跟踪管理机制。 有的干部在此处问责,丢官以后不久又到易地上任,行政级别没有变,政治待遇也没变;有的干部被问责下马之后,从此被打入“冷宫”,再也无人问起,郁郁一辈子,这都是有失偏颇的。
(四)问责制度的治本功能不突出 建立和执行问责制的最终目标就是建设责任政府,防范责任事件,这与《实施纲要》的核心内容应该是同向的。 问责制度不是单纯地对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更在于事前的监督提醒。
所以明确责任划分,强化责任意识,构建以预防责任事件发生为主,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问责制度才是我们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二、建立健全问责制的对策 (一)强化宣传教育,树立责任意识,夯实问责制度的思想基础 按照权力与责任对应的原则,正确认识职权与职责的关系。
通过宣传教育,强化“责任政党、使命政党”,“责任政府、使命政府”意识,各个权力运作主体在思想上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力是公共权力,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权力,也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经常思考自己的职责所在。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参与问责的主动性,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来推动问责制的执行。同时,要立足宣传教育,发挥问责制度治本作用。
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增强了,履行职责的能力也就相应增强,责任事故、事件也就可以降到最低限度。 (二)要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公众投诉体系 问责制的前提就是信息公开。
因为问责制度是一系列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整合体系,它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所以,必须满足公众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建立多渠道、高效率的公众投诉体系,使民情民意能尽快进入监督机构的视听。
通过公众的普遍参加以及积极回应,形成互动的动态问责,保证问责制度的全方位执行。 (三)要整合问责主体,力求形成问责合力 要通过法规的形式,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怎样健全督查问责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
施政之要,贵在落实。
千条万条,不落实都是“白条”。明朝张居正曾制定过一个“考成 法”,规定各部门每件事必须定出完成期限,层层进行考问,使政 令“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实际上就是抓落实。
现在政府系 统仍然存在一些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这两年国务院连续开 展大督查,并分批进行核查问责,对有关地方触动较大。今后要使 督查常态化、制度化,结合第三方评估,进一步聚焦“中梗阻”, 切实打通政策制定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该约谈的约谈,该处理的处理,不护短,不遮丑, 对庸官懒官要动真格、触痛处,督使不作为转变成敢作为、有作为。 不光中央要督查,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动起来,自查自纠、层层督查, 形成上下联动机制,让不作为的官员无所遁形,真正使督查问责这 个“利器”发挥出威力。
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制
1 、构建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落实公平正义理念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理念体现在审判工作中就是要做到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最初的外在表现形式首先就体现在司法程序的公正,这是当事人和公众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是能够通过诉讼活动直接体验和感受到的。
其次才是实体处理的公正,包括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律得当,裁判结果合法合理。同时,司法公正还有效率的公正和司法平等上的公正,因为“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司法活动中能够对各类诉讼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求得最大限度的公平与正义,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由此可见,落实公平正义理念,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科学、规范的制度作保证。2、构建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满足人民群众强烈司法愿望的需要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变,社会利益也在不断调整,人们的观念在不断演变,整个社会正处在一个矛盾纠纷的凸显期和多发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更为迫切。
但因受多种因素影响,司法公正在有的地方被打了“折扣”,司法公信力不高,还不尽人意,与人民群众的高期望形成了较大反差。如漠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愿望,不能通过切实有效的司法活动,协调、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使失衡的权利义务及时得到公平合理的矫正,不仅司法权威难以树立,而且还损害党的威信,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甚至会使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失去信心。
3、构建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实现人民法院自身价值的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性质决定了通过司法活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其崇高目的和根本行为准则,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在司法活动中得到有效维护,失衡的权利能否得到及时救济,也是人民群众评价法院工作的基本标准。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裁决者,起着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也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以公正司法为己任,担当起捍卫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守护神”职责,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继而实现人民法院的自身价值。
4、构建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建设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所在,而要实现公正司法目标,科学、规范的制度必不可少,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事实也证明人民法院正是通过加强一系列制度建设,确保了绝大多数法官能够公正司法。
但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十分强劲,法官面临的外界诱惑和不当干预机会增加,而确保法官始终如一公正司法的机制还不够完善,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需进一步加强。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探索,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司法的公正廉洁。
1、坚持针对性原则。建立长效机制既要有时代性和超前预见性,又要从实际出发,不好高骛远。
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把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作为重点,针对不同工作岗位特点,制定相应制度加以规范,健全约束机制,明确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坚持可行性原则。
要从审判执行工作的实践出发,立足法院工作实际,就审判执行、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各个环节制定具体操作规范,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把每一项工作内容和标准具体分解、量化,让工作人员能够有效遵循,可以依章办理。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
创新是发展的原动力,但创新不等于全盘否定,更不是在工作中追求猎奇,出新花样,而是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继承。凡是对公正司法有利,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就要继续坚持、完善。
对跟不上新形势、不适应新要求的做法,要与时俱进,大胆改革创新,从而建立起更能促进公正司法的机制。4、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原则。
公正司法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要求,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也必须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制定措施要切合当地实际,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能力,简便易行。
决不能顾此失彼,加大诉讼、执行成本,好心办坏事,造成新的诉讼难、执行难。 构建完善的公正司法长效机制是一项涉及法院工作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全面考虑,结合基层法院工作的实际,要着重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1、完善审判执行及辅助工作规程,以规范的司法行为促公正。
一是建立完善的审判执行操作规程。根据立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工作以及审判服务工作的不同特点,制定细致、具体的操作规程,对审判执行以及辅助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科学规范,并对外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实现审判执行及其它辅助工作的公开性、有序性,减少随意性。
二是以法院审判管理系统为依托,完善以立案庭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和以执行局为中心的执行工作流程管理机制,对案件立案、送达、保全、审理、执行到评查归档的每一个实施环节进行有效监控,设定运转时限,减少非诉讼时间浪费,保证工作质量,提。
如何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决定》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行政执法人员未经考试不得上岗。
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要点十一行政执法人员上岗须通过资格考试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
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要点十二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要点十三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要点十四探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分离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要点十五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侦查员案责任制,落实谁案谁负责。要点十六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要点十七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要点十八破除潜规则惩治司法掮客行为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点十九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要点二十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
如何加强人大对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监督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人大监督就是这道防线的最高“守护神”。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实践证明,只有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才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我国宪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实践来看,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就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把“入口”关,选好“操刀人”。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除院长以外,上至副院长下至普通审判员,都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但现在的任命程序大多是形式性审查,缺乏任前实务考察环节,不能保证被任命人员完全符合工作要求。为此,我们应当在任前法律考试、表态发言等常规性考察措施之外,通过旁听审判、走访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办案协作单位工作人员等方式,全面了解拟任命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把那些法律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公信度高的干部配备到审判工作岗位上,把那些德、能、勤、绩、廉存在问题的干部挡在审判岗位之外,确保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工作人员不仅办案能力强,而且能够真正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使人民群众有理由信服审判人员及其作出的司法裁判,进而信服社会主义法治。
二、以旁听促执法,保障程序正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定期的深入本级人民法院旁听审判人员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尤其是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旁听和监督,确保审判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以庭审程序正义保障案件实体正义。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事前不打招呼、事中不干涉办案、事后要求释案说法的原则进行旁听和监督,既不能听而“无为”,也不能对案件的实体裁判“指手画脚”,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相关诉讼程序的遵守和执行上。要通过旁听提高审判人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当庭裁判能力,增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信服指数,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要通过旁听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素养,为监督执法、保证法律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三、关注热点问题,适时监督整改。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广开言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广泛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确定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议题,使人大监督紧贴群众实际需求,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充分运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全面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科学分析其中症结,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交由人民法院限期整改,并通过后续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实效。
四、加强个案督办,以个案问题促全面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个案,认真对待当事人的信访诉求,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分类处理和跟踪督办,既不能以司法独立为由推脱不理,也不能越俎代庖为人民法院提供“指导性”意见。
对于无理取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信访事项,要做好法律解释工作,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和疑虑,劝说当事人罢访息诉并依法履行裁判义务;对于确属人民法院工作不力、程序不当引起的信访个案,人大常委会应当理直气壮的进行监督和纠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信访个案集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要求人民法院专题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着重就信访突出问题进行反思和整改,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五、严格责任追究,树立监督权威。有的地方、有的审判人员滥用司法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也给司法公信力蒙上了厚厚的阴影,使公众的法治信仰受到冲击和践踏。
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审判人员问责制度,细化问责的事由和程序,切实发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批转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等监督手段的作用,不断加大问责力度,树立人大监督权威,使有权必有责、有错必究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审判人员时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李榜勇)。